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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也可以成为立法之师


  据9月1日《中国青年报》报道,近日,天津市人大法工委委托市律师协会起草《天津市地方立法听证办法(草案)》,此举在国内开创了地方人大委托律师协会立法的先河。邀请律师加盟立法队伍,对于发挥律师的立法咨询功能和提升地方立法质量的确具有积极意义,这也是地方立法民主化、科学化的突破性尝试。这在一定程度上表明律师这一“司法之士”也可以成为“立法之师”。

  传统的立法模式基本上是由对口的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负责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而主持起草工作的行政部门往往会受部门利益保护主义的影响,置公平竞争的理念和公民、企业等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于不顾,在法规草案中为自己的部门或行业片面地争权夺利,垄断性地划定本部门和行业的“势力范围”,以滋生劣法、恶法为表征的立法腐败往往也就滥觞于此。实践证明,由地位相对超脱、利益相对中立的律师主持起草法规草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克服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的传统做法的部门利益垄断倾向,防止行政立法和地方立法中的腐败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让律师成为“立法之师”堪称立法腐败的有效“克星”。

  “专家立法”是近年来立法的一种新趋势,某些知名的法学教授在立法活动中颇为活跃,俨然成为立法机关的常客。其实,所谓专家不只是指学识渊博的学术型专家(法学家),也包括具有丰富司法实践经验的法官、律师等实务型专家(法律家)。事实上,律师界聚集了一大批法律精英,其中不乏具有丰富执业经验,精通金融、证券、房地产等某一专业知识的资深律师,他们堪称没有所谓教授、研究员之类职称或法学家头衔的名副其实的实务型专家。大多具有法律专业科班出身甚至有国内外名牌法律学府深造经历的他们法理功底未必比学院派专家逊色多少,而他们丰富的实务经验明显具有略高一筹的优势,甚至可能让某些只会纸上谈兵的学者们望尘莫及。

  正如法学大师霍姆斯所言: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不是逻辑。法律的价值在于适用,法律从它诞生、实施的第一天起就要接受诉讼的司法考验。立法是以调整利益格局为主旨,关注社会现实且充满实践理性的一种事业,充分利用律师群体的智识资源,尊重律师阶层的立法建议,的确是立法机关的明智之举。

  依我之见,律师参与立法的形式或路径主要有以下几种:其一,委托律师协会或律师事务所组织律师界的精英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其二,就法律法规草案重点征求律师界的修改意见,可以由律师以个人的名义或者由律师协会以组织的名义出具供立法机关决策参考的“立法意见书”;其三,律师通过当选为人大代表,以参政议政、审议表决等形式参与立法过程和影响立法决策,成为名副其实的立法者角色。

  倘若说,中国律师的总体能量迄今尚未得到真正充分的释放,中国律师的用武之地还有待进一步拓展的话,那么,让律师与立法亲密接触,让律师成为“立法之师”,不失为激活律师这一职业群体潜在能量的有效举措。律师,不仅是法庭上唇枪舌剑、伶牙俐齿的“司法之士”,也可以成为在幕后为立法出谋划策的睿智的“立法之师”。

  刘武俊,司法部研究室副研究员,《中国司法》副总编。

  《江南时报》 (2005年09月04日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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