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学名著简介

法律篇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写于公元前360年---前347年左右。 

  主要观点:

  法律制度的目标是和平而不是战争,“理想国”的政体应该是民主政体和君主政体的混合政体,同时要分权;法律应当具有权威,法律的权威至高无上是新理想国的最重要特征;立法要注重形式,人们应该守法;土地所有权国有而使用权在个人,要限制个人财产数量;须用各种具体的法律去规范人们的一切行为。

  柏拉图的“法律权威”观念可说是西方法治理论的思想渊源。

论法律

  古罗马著名法律思想家西塞罗写于公元前52年。

  主要观点:

  1、法源于自然,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统治自然的是神明的力量;法要体现正义,“恶法”不是法。

  2、官员权力的行使不得滥用,推崇将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相结合的“混合政体”,进行权力制衡

  3、在神面前人人平等,法律应公开表决,罪刑要相适应

 

更多的名著有待上传:格劳秀斯《战争与和平法》、洛克《政府论》、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卢梭《社会契约论》、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边沁《政府片论》、康德《法的刑而上学原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奥斯丁《法理学大纲》、密尔《论自由》、奥本海《奥本海国际法》等

 

政治学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写于公元前325年。

  主要观点:

  1、城邦(国家)是自然所趋向的至善的团体,是人性的高级组合,产业私有而财物要公用,国家控制有其必要性。

  2、政体三要素是议事、行政、审判机能;以中产阶级为基础的“中庸”共和政体是理想的政体。

  3、以制定良好的法律和法律得到普遍的服从为涵义的法治是实现平等的手段,法治优于人治。正义是检验法律好坏的标准,而“正义”是按各人价值分配的比值相等,而不是数目和容量上的数量相等。法律应具有普遍性、平等性、稳定性、灵活性和权威性。在立法中应考虑适合不同的政体、考虑地理环境的因素。法分为自然法和制定法、成文法和习惯法、基本法(宪法)和非基本法;刑罚要分析主客观要件,公民应具有诉讼权利。

上帝之城

  欧洲中世纪哲学家奥古斯丁完书于426年。

  主要观点:

  1、人生来就具有“原罪”,人不能不犯罪,但人可以选择成为基督教徒而追求上帝的善,从而获得“救赎”,善终将战胜恶。

  2、国家的目的是使人享受健康、安全与和平,和平是秩序的平衡;信仰上帝的成为“上帝之城”的成员,爱自己轻视上帝的成为“世俗之城”的成员,“上帝之城”才是真正的和平与至善。

  3、法分为神法与人法,神法即上帝的法律是真理、是正义;人法即世俗的法律是对人们邪恶本性的约束和惩罚,人法应得到遵守,人法要符合神法、服从神法,才能走向至善。

——资料来源:李龙主编《西方法学名著提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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