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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内地是否得到承认

—— 作者: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 游植龙高级律师

    根据现有规定,香港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内地并未得到直接的承认,即不能直接确认其法律效力。虽然对于香港法院离婚判决暂时不予承认,但根据内地法院司法实践,在内地另行进行离婚诉讼时,对于香港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一般也判决准予离婚,是一定程度上的事实承认。

    相关依据:

    1、内地与香港认可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并未涉及离婚案件:根据《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8月1日起生效),该适用要求当事人双方达成“书面管辖协议”,而且仅适用于内地和香港法院就“民商事合同”争议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不包括雇佣合同以及自然人因个人消费、家庭事宜或者其他非商业目的而作为协议一方的合同。”因而该文件对内地与香港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婚姻家庭类判决并无约束力。

    2、香港回归前的“个案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我国公民周芳洲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香港地方法院离婚判决效力,我国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1991年9月20日):“我国公民周芳洲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香港地方法院关于解除英国籍人卓见与其婚姻关系的离婚判决的效力,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如该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

    3、香港回归后的“暂时不予承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暂时不予承认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离婚判决法律效力的批复》(2007年6月8日,粤高法民一复字[2007]6号):“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你院报来的关于《徐雪梅申请承认香港法院离婚判决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香港回归后,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内地尚未就相互承认生效判决达成相关安排。对于香港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暂时不予承认为宜。你院在裁定不予承认该离婚判决的法律效力时,应告知当事人可向内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此复。”

    作者:游植龙律师,时间:2011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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