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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复:软件侵权
〖游律师〗〖2000-4-1 0:33:00〗 〖讨论〗〖删改
收集的证据应包括能证明软件为你公司所有、该职员带走软件、“实质内容一样”等书证、物证、人证和鉴定等材料。
可引用的法律条款——《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三)未经合作者同意,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四)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八)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91] 软件侵权
〖whh〗〖2000-3-31 23:50:00〗 〖whh263@263.net 〗〖讨论〗〖删改
我公司一职员离开我公司后,将我公司的一项软件技术带走,并自己成立一软件公司,将从我公司带走的软件改名后销售,其实质内容一样。请问我公司应该收集哪些证据,引用什么法律条款来保护我们的权利利益。

[90] 复:再说行为
〖游律师〗〖2000-3-31 0:45:00〗 〖讨论〗〖删改
公民有权利向有关部门举报他认为不合法的行为。法律对这种行为予以提倡,除非举报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89] 再说行为
〖hyhy〗〖2000-3-29 21:46:00〗 〖讨论〗〖删改
经销商给他的计算机配件都没有问题,都有合格证书,但是用户要求经销商给他把配件组合成电脑兼容机,然后他去技术监督局报案说:经销商销售无证计算机。这可以说经销商销售无证计算机吗?此人的行为是何行为?有无法律上的禁止或处罚?

[88] 复:行为
〖游律师〗〖2000-3-29 13:54:00〗 〖讨论〗〖删改
公民有权对不合法的行为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对技术监督局的办案程序作了明确规定。(你可在本站首页法规查询“法律经纬”按标题关键词查询输入“技术监督”即可查到全文)。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对行政相对人作询问调查时,可以根据需要下达“通知书”。
承办人员进行询问调查时,应当允许行政相对人作辩解陈述,并将情况记入“调查笔录”,经行政相对人校阅后,签名或者押印。
第十八条 现场勘验检查,由承办人员、法定检验(检定)机构的人员进行,也可以邀请有关技术人员参加;应当通知行政相对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承办人员在笔录中记明情况,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
勘验检查的情况记入“现场检查笔录”,行政相对人应当签署意见,签名或者押印。
第十九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全措施,对实物证据进行封存。
封存物证应当填写“封存通知书”,开列清单,由行政相对人签名或者押印,并作封存标记。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87] 行为
〖hyhy〗〖2000-3-28 22:50:00〗 〖讨论〗〖删改
一个人在电脑配件经销商那里订购一批配件,经销上按照要求备齐货,可此人却向当地的技术监督局举报该公司销售无品牌的兼容机,技术监督局把这批货扣押。问:这个人的行为合法吗?技术监督局的扣押和检查程序是那些?

[86] 复:但是我们不是义务教育
〖游律师〗〖2000-3-27 22:38:00〗 〖讨论〗〖删改
义务教育法对大中专院校并不适用。根据《广东省教育收费管理规定》,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内,国务院各部门所属院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审定;省、市、县所属院校的收费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省属院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提出,省高教主管部门批准,报省物价、财政主管部门备案。市、县所属院校的收费标准由当地物价、教育、财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地级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85] 但是我们不是义务教育~~
〖冷嫣〗〖2000-3-27 13:07:00〗 〖讨论〗〖删改
游律师,你所说的指的的义务教育,而我们是中专学校.那么,义务教育法对大中专院校也适用吗?

[84] 复:我们怎么办?
〖游律师〗〖2000-3-26 16:35:00〗 〖讨论〗〖删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可收取杂费。收取杂费的标准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已规定免收杂费的,其规定可以继续执行。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
其他行政机关和学校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自行制定收费的项目及标准;不得向学生乱收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83] 我们怎么办?
〖冷嫣〗〖2000-3-24 20:54:00〗 〖讨论〗〖删改
游律师,我是一名学生.因为学校存在着收费方面的问题,当我们向学校提出质疑的时候学校竟然说:我们没有乱收费,有些费用我们完全可以不向你们作出解释.而且听说我们与学校的纠纷并不属于消费者权益问题,那么请律师告知,这个问题属于哪个方面?我们可遵循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呢?

[82] 复:难题解答
〖游律师〗〖2000-3-21 15:12:00〗 〖讨论〗〖删改
本人认为:1、当事人的该种行为不能视为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 2、赔偿请求可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如确认了该行政行为为非法,可获得国家赔偿。精神赔偿从理论上讲是可以的,但因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各有不同。 3、了解更多情况,建议你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本主页首页链接有法规查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81] 难题解答
〖hyhy〗〖2000-3-21 14:34:00〗 〖讨论〗〖删改
游律师你好:
前一段向您提的砍树问题后,以后发生了“拘留”的事情,往后有发生比较多的意想不到的事情,让我给你尽量说清楚。
“拘留”的原因在前一段时间向您提问了,问题出在:当事人在被拘留3天时,提出 “行政复议” 要求。公安机关就让其押了250元,把当事人放出来。当事人回到家一段时间后(未超过60天),又自己回到拘留所把剩下的7天住完。(原因是:当事人回到村里后,听到许多对自己不利的说法,因承包树的人家在村里势力比较大,未正面地说过:让他还的赔枣树,赔造成的经济损失几千元。实际上被砍的树枝年产量约为30斤左右,合金额约为45元。当事人法律常识不懂,听到这些说法,心里害怕,怕报复。所以自己就又回到了拘留所,回去时,公安机关未问别的情况,把当事人就继续拘留了7天。)
提问:1、当事人自己回去住拘留所,还能“行政复议”吗?
2、有种说法: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自动放弃“行政复议”的权利,这种说法对吗?法律根据是何?
3、如果能继续“行政复议”,可以要求国家赔偿吗?时间、金额如何计算?
4、精神赔偿有吗?得到的可能性有多大?
〖hyhy〗〖00-3-20 23:08:00〗

[80] 复:质疑视聆通
〖游律师〗〖2000-3-21 14:29:00〗 〖讨论〗〖删改
电信局在收取400元线路附件费时应向用户出示收费的有关依据。如有疑问,可向电信局查询或向消委会反映。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79] 质疑视灵通
〖冷血飘〗〖2000-3-20 16:54:00〗 〖tymaai@21cn.com 〗〖讨论〗〖删改
游律师,您好,我在1999年3月申请帐号,开户50元,专线电话380元,另外加了400元说是线路附件费,我不明白,不知有没有这类收费,我在网上看到的都是430元,我离镇上才两公里,却要830元。望指点。

[78] 复:又遇“应当”
〖游律师〗〖2000-3-19 22:45:00〗 〖讨论〗〖删改
“应当”办理手续而没有办理,违反了有关规定,显属违法。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77] 又遇“应当”
〖hyhy〗〖2000-3-18 19:27:00〗 〖讨论〗〖删改
被拘留的人已出来,条例里又碰上“应当”两字,公安局任何手续未办,不知公安局这样做百姓又该如何“应当”。公安局这样做违法吗?

[76] 复:请求
〖游律师〗〖2000-3-18 15:37:00〗 〖讨论〗〖删改
待查。

[75] 请求
〖温柔一剑〗〖2000-3-18 15:34:00〗 〖zshyun99@sohu.com 〗〖讨论〗〖删改
我是正在期待新生的人,请求您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清理整顿信托投资公司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发e-mail给我,不胜感激之至。
〖温柔一剑〗〖00-3-15 23:05:00〗 〖zshyun99@sohu.com 〗

[74] 复:刑事伤害及民事赔偿
〖游律师〗〖2000-3-18 15:28:00〗 〖讨论〗〖删改
对损伤程度的伤检应从损伤当时原发生病变、与损伤有直接联系的并发症,以及损伤引起的后遗症等方面来考虑,因而伤情未经治疗是很难准确判断伤害的程度。如果伤害的程度不能确定,就无法确定歹徒应负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的大小。
歹徒既然先被拘留后被取保,说明预审处是采取了一定措施的。建议你耐心等待。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73] 刑事伤害及民事赔偿
〖被害人〗〖2000-3-18 15:13:00〗 〖suresonlau@yahoo.com 〗〖讨论〗〖删改
歹徒持械入室将人砍伤,先被拘留后被取保。他打通关节要将此事按邻里纠纷调解。被害人要求依法处理。被害人要预审处出具证明以便伤检,预审处拖延,说什么要等全部伤都好了后才能伤检。请问:有的伤已经好了,有的伤要恢复3到6个月才好,这种情况下能否强烈要求分别作伤检?作完部分伤检后(至少轻伤)就要求进入司法诉讼?国家对于预审工作有何规章制度?
〖被害人〗〖00-3-17 19:00:00〗 〖suresonlau@yahoo.com 〗

[72] 复:拘留
〖游律师〗〖2000-3-18 15:12:00〗 〖讨论〗〖删改
《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规定:“被拘留人出所时,应当在《治安管理处罚执行拘留通知书》或者《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上签名,注明拘留期满的日期和出所日期。被拘留人凭《暂存物品收据》,领取所存物品。”
第二十六条:“被拘留人出所时,如有必要,应当通知其亲属或单位来人接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71] 拘留
〖hyhy〗〖2000-3-15 22:49:00〗 〖讨论〗〖删改
一人被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行政拘留10天处罚。处罚结束时,有关部门应出具那些手续?规定在那里?

[70] 复:保险赔偿(2)
〖游律师〗〖2000-3-14 15:39:00〗 〖讨论〗〖删改
交通事故赔偿是以交通事故发生地为赔偿标准的,保险赔偿应该不例外。
本案应属交通事故。
甲作为A车雇佣司机在工作期间发生事故,A车车主应依规定支付抚恤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69] 保险赔偿(2)
〖hyhy〗〖2000-3-14 7:22:00〗 〖讨论〗〖删改
甲、乙都为我们本地人,出事地点在外地,保险赔偿以那里为标底。因为两地之间的第三者险赔偿有经济上的区别。
这种事故属交通事故吗?还是别的事故?A车的车主有责任吗?甲为雇佣司机。

[68] 复:南海上网专线问题?
〖游律师〗〖2000-3-14 0:19:00〗 〖讨论〗〖删改
初步来看,既然在合同书中约定“甲方保留调整租金的权力,并在调整前通知乙方”,实际上是授与了甲方有变更合同之权利,只要甲方尽了通知之义务,甲方调高收费标准似有依据。但你如对此有意见,有权终止合同。你们对期限有约定吗?
要从整份合同综合分析才较准确。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67] 南海上网专线问题?
〖laoye〗〖2000-3-13 23:29:00〗 〖laoye@21cn.com 〗〖讨论〗〖删改
合同书的第三条款:租金为每月60元。甲方保留调整租金的权力,并在调整前通知乙方。现在他调高到每月60元限50个小时,之外按市话费的一半收取。我们能象佛山一样成功吗?

[66] 复:保险赔偿
〖游律师〗〖2000-3-13 23:00:00〗 〖讨论〗〖删改
假设B车向前溜车没有人为原因且乙回到驾驶室后采取的措施没有不当,那么估计乙停车的位置违规或停车时没有做好安全措施(如没拉手掣)或保养不够制动失灵,故乙应负主要责任。而甲无视危险跑到B车前推车,应负一定责任。
出事故时甲作为A车的驾驶员显然不能作为A车的第三者。在一起事故中,受害者的赔偿数额大致是确定的,加害人数的多寡只会对加害人之间的赔偿比例产生影响,不会对受害者总体赔偿额产生影响。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65] 保险赔偿
〖hyhy〗〖2000-3-13 7:29:00〗 〖讨论〗〖删改
有来麻烦您!甲驾驶A车,乙驾驶B车,A、B车均保了第三者险。两车结伴送货,途中A、B两车靠路边休息、检查车辆,A前B后(停车位置还在公路上),甲突然发现B车向前溜车,一边叫乙“你的车动呢?”,一边跑到B车前推车,乙听到后赶紧回到驾驶室采取措施,因两车距离近,甲被夹到A、B车中间,不幸身亡。
问:1、在这次事故中甲有无责任,责任有多大?2、甲能否既为A车的第三者也为B车的第三者?如果成立,保险赔偿额度会增加?

[64] 复:合同咨询
〖游律师〗〖2000-3-12 11:06:00〗 〖讨论〗〖删改
我的看法是:所谓“见习期”实际上就是试用期。根据《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1、根据现有材料来看,你们所签的合同应为劳动合同。
2、在试用期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有法律依据,不用赔偿违约金。
实际上,在你们1999年8月18日签订的合同中指明的是“服务期内”调离必须承担违约责任,而虽称“见习期内”不得调离,但没说要承担违约责任。更何况,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不得解除合同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3、如果签订了第二份劳动合同,而内容与第一份合同有冲突的,应以第二份合同为准。因为第二份合同应看作是对第一份合同的变更。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63] 合同咨询
〖咨询〗〖2000-3-11 18:29:00〗〗〖讨论〗〖删改
我是99年毕业的学生,在99年7月和一个单位签了以下合同:

接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服务期合同书
大致内容:
公司因工作需要,接收99年毕业生XXX来公司工作,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次合同书,并与即日起,共同遵守和执行本合同书中的各项条款。依照《劳动法》和文件的规定,乙方还应与甲方签定劳动合同。
一. 见习期内,经部门考核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四.按照国务院国发[1985]91号文件规定,凡按国家计划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服务期制度,毕业生应在所分配的单位经见习期(一年)合格后,连续服务五年,服务期满后允许流动,乙方在公司的服务期为五年(不含见习期),在见习期内乙方不得提出调离、辞职、留学或报考研究生。在服务期内,乙方单方面提出调离、辞职、留学或报考研究生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金具体标准,每年三千。五年核算是一万五,逐年递减。
其它款项内容略

问题1:此合同是不是一份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什么性质的合同?
问题2:如果在见习期调走,用不用赔偿违约金?
(单位的意思是要调走要赔偿六年的违约金,是否合理?)

现在公司要求签第二份正式劳动合同,内容大致如下:
合同期限为五年,违约金是一年一千。五年五千,逐年递减。

问题1:此劳动合同书签了以后,在违约金和年限上与服务期合同不同,以哪个合同为准?(单位的意思是两份违约金中交服务期合同的违约金。但劳动合同并没有规定如果违约按服务期合同的违约金交,年限还是六年,以服务期合同年限定。法律上讲是否合理?)
问题2:公司把服务期合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服务期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问题3:如果劳动合同签了之后,(劳动合同签定日期是2000,1,1起生效。而服务期合同签定日期是1999。8。18。)应以哪份为准?是否前一个服务期合同算自行终止。还是两份都有效?

如果说第二份劳动合同不签,单位要求签待调协议书。内容大致如下:
因甲,乙双方不能就签定劳动合同的有关问题达成一致,签定本协议。
二、因某些方面的问题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乙方在公司规定期限内不与甲方签名册定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甲方将解除与乙方的劳动者关系。
三、限期一个月内办理完调出手续。
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问题:签了待调协议后,以协议看用不用交给公司违约金?
(单位的意思是还要交完违约金,才能调出,是否合理?

以上的问题很烦琐,希望您多多帮忙,因单位催得很紧,我想尽快知道,望您尽快给予答复,在些表示感谢!

[62] 复:时间
〖游律师〗〖2000-3-9 23:08:00〗 〖讨论〗〖删改
《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61] 时间
〖hyhy〗〖2000-3-9 18:50:00〗 〖讨论〗〖删改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裁决受治安管理处罚的人或者被侵害人不服公安机关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裁决的,在接到通知五日内,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申诉。”而《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不知已那个时间提出复议。

[60] “电信向网民索赔50万元!”
〖游律师〗〖2000-3-9 13:40:00〗 〖讨论〗〖删改
3月8日19时47分,谢文武同志在本栏贴出了“电信向网民索赔50万元!请提供法律咨询和参考意见!!!”的文章,讲述的是他被电信局起诉要求索赔50万元的起因。由于内容较多,有意观看者请点击 这里 这里
又是网络官司!发表意见请到“维权论坛”。

[59] 复:工商局应不应该提供企业性质及法人资料的业务
〖游律师〗〖2000-3-5 0:35:00〗 〖讨论〗〖删改
国家工商局对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的资料查询是这样规定的:
“利用私营企业档案,须持有介绍信等合法证明,经档案管理人员及主管档案的处(科、股)长同意后,方可利用。”
“除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外,其它单位和个人一般不得借调和查阅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档案的,报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有关单位需查询个体工商户的档案时,要持有单位介绍信。”
“外单位咨询企业法人登记档案中有关企业申请筹建登记、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方面的情况时,须经本机关有关领导批准后,档案人员方可提供。”“查阅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要持有关的证件和信件,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案卷上修改、涂抹、拆取和标注,更不得损毁、擅自抄录。使用保密档案时,还应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查阅。”
本人认为:工商登记材料尤其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基本内容应允许任何人查询,因为这种内容本身就应该让人们了解的,不应是什么秘密。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58] 工商局应不应该提供企业性质及法人资料的业务
〖lum〗〖2000-3-4 17:24:00〗 〖讨论〗〖删改
如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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