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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chxzhao chxzhao的邮箱:chxzhao@moe.edu.cn [] [上班一族 ] [2001-05-30 15:35:16]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房产问题:我有一个朋友的母亲分得单位一套两居住房,母亲写一字据,说明另一室由亲戚使用。母亲去世后,父亲买了此房改房,并已有房证。在法律上,似乎父亲有理让亲戚搬走;但处理民事纠纷似乎又比较复杂。父亲如何通过法律解决,能否不走双方协商解决的路子。感谢回复。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30 23:16:24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如其母亲立字据时有权处分,给亲戚使用收取租金并有期限约定的,则应按约定继续租赁。如无偿借用,可给予一定的期限要求其搬迁,拒不搬迁的,可向法院起诉。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陈粤 陈粤的邮箱:cen1yu23456@chinese.com [] [上班一族 ] [2001-05-30 12:21:02]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律师先生(小姐):您好
我有一件使我们全家由其是我妈非常痛若的事情咨询一下。我妈今年53岁了,小时候家里穷。我妈为了我们兄妹三个吃了不少若,而我是目前最没有能力抱答妈的了。以前父亲牌气不好经常打我妈下手很毒。经常鲜血淋淋,我们兄妹也经常挨打。为了抚养我们长大妈妈不敢提出离婚。为此压力很大曾经疯过,现在年纪大了,父亲也开了间厂,效益很好今年又买了部本田轿车。但是他又跟厂里的会计通奸并包了起来,直到我妈现场抓到,妈要报警他就拿刀架在妈的脖子上威逼。妈是伤透了心。
现邦我妈咨询以下几个问题
1我妈是否可以告他或是那个二奶,需要哪些证据,法律可以给以哪些处罚。
2我妈要是离婚可以享受哪些权利。
3是直接去法院告还是找律师,我们没去过法院不知要办哪些具体的手续。
期盼您的回复
        我的E-MAIL cen1yu2356@chinese.com
     电话:0756-8874498 陈粤
            非常感谢!!!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30 23:00:56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1、可向妇联投诉;也可向公安机关控告,请求公安机关进行侦查。构成重婚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离婚时除了在夫妻的共同财产中获得自己应得财产外(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或实施家庭暴力行为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3、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但如能聘请律师,将会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石华 石华的邮箱:gcxzy@21cn.com [] [上班一族 ] [2001-05-30 10:41:38]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律师先生您好:
    我于3月中旬被本单位人打伤右眼,现在导致右眼斜视重影,经医院诊断为右眼外直肌功能减弱,我想请教您以下问题:
    1,我和他(打我的人)都是外省人,而事件发生地是在吉林省长春市,我是否可以在长春市起诉他?
    2,右眼外直肌功能减弱算不算轻伤,如果不算,法院会不会受理?
    3,如法院不受理而本单位又不能很好地解决的话,我应该怎么办?
    万分感激您的回答!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30 22:40:09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你可在长春市起诉。
2、是否构成轻伤应由法医鉴定。轻伤不是起诉的法定条件,轻伤与否并不影响法院的受理。但如属故意殴打构成轻伤,你也可向公安机关控告追究其刑事责任。
3、只要你有证据证实,法院应当受理。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映儿 [] [上班一族 ] [2001-05-29 20:24:45]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你好!我想问一下,几个月以来有个女人因为怀疑我与他丈夫有染,常常打我办公室电话和手机电话来骂我,有一天早上更是跑到我坐班车的地方拦着我不让我上班,还对我大打出手,想抢我的手表而把我的手表链弄坏。我与她去找她的领导,她的领导只是让她保证以后不再骚扰我。可是上回她已经在领导面前保证过了,可是过后还是一样找我麻烦,领导说她给我电话没有证据,她家的通话记录我们又不能查。此事不了了之。我现在很为我的安全担心,她以后打电话来骂人什么的,我应该怎样收集她对我进行侵犯的证据呢?这次打人的事情我如果要告她需要提供什么证据呢?谢谢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30 22:21:40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如其继续进行电话骚扰,你可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查证。殴打起诉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受伤的医疗记录、医疗清单、医疗鉴定等。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cy [] [上班一族 ] [2001-05-29 14:15:43]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在支票上填写虚假款项用途如发生经济纠纷,银行对支票的用途是否负有审查责任。请用具体法律条文分析。谢谢。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30 22:13:51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法律并无明文规定银行对支票的用途负有审查责任。实际上银行既无权利也根本无法对支票的用途进行审查。既然没有法定义务,很难找出具体法律条文。
不过你可参考《票据法》第八十五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
第九十四条第二款:“支票的出票行为,除本章规定外,适用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关于汇票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汇票上可以记载本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john 我的ICQ号为:305168 我的QICQ号为:305168 john的邮箱:jjyyww@371.net [] [上班一族 ] [2001-05-27 12:11:03]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请问律师先生:
我前不久购买了一台二手打印机,可自购买后问题不断,奸商修理了两次现在有不能正常使用了,我再去找他们,被他们拒绝修理,他们给我的名片上写着保修一个月,可他们以已经给我更换过机器为由不在保修一个月,请问律师先生这方面消费者权益法中是否有规定,我还是自认倒霉,多谢多谢!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28 22:14:43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如属产品本身的质量问题,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不能以曾修理为由拒绝承担自己的责任。你可向消委会投诉。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lonb lonb的邮箱:zhsy@my81890.net [] [上班一族 ] [2001-05-27 11:18:18]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一农妇到上海做保姆,骑车送小孩上学不慎将路边一老太撞伤,住院治疗共耗5000元,这笔钱应由谁赔偿?是主人还是保姆?保姆会应付多少?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28 21:55:19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保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姆暂时无力赔偿的,由主人负责垫付。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zra zra的邮箱:zra_qq@163.net [] [上班一族 ] [2001-05-26 12:44:10]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我的一个朋友是一个县的农业局长,前不久检查院以涉嫌贪污逮捕,我朋友的具体情况是这样的:在1999年的年终的时候,他下属的一个办公室给了他一万元,他当时就给办公室写了一张收据,收据这样写的:此资金作为1999年的招商引资奖金。我朋友在1999年时。招商引资奖已经拿了。但我朋友2000年的招商引资奖一万四千元没有拿(招商局已出了文件),我朋友在当时在收这笔资金的时候,想到2000年局里资金相当困难,此笔资金作为2000年招商引资金奖,在招商商局出文件他2000年应得的奖金是14000元的时候,他想到已经在99年拿了,所以没有再拿了,但朋友没有想到在他写收据的时候写的时间是1999年。现在检查院把他的这一万元视为贪污,请问:
1:我朋友是属贪污吗?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28 21:47:51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你朋友是否构成贪污罪应从他收取此一万元的情形、是否具有合法性等情况来分析。比如办公室为何给他一万元、有没有文件依据、财务如何入账、将此一万元作为2000年招商引资金奖是否有证据证实等方面综合考虑。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雪柳寒江 雪柳寒江的邮箱:qaztywzu@163.com [] [上班一族 ] [2001-05-22 22:12:08]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老师:您们好,我有一问题向大家请教。
   某乡政府将下属“乡企”的财产、债务转让给某私营企业,约定由私营企业偿还“乡企”的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银行同意转让,并在协议中约定由银行负责为私营企业办理转贷手续。协议签订后,“乡企”在工商局办理了注销手续。但是时过两年多,银行并未办理转贷手续。现今,银行将乡政府,及被注销的“乡企”(银行帐面的借款人现仍为“乡企”)和私营企业诉至法院主张债权。请问:1,乡政府、私营企业、银行三方的债务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在银行至今未办理转贷手续的情况下,债务转让是否有效?3,此笔银行贷款应当由谁偿还?谢谢!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23 22:54:58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1、乡政府、私营企业、银行三方的债务转让协议应为有效。2、银行未办理转贷手续,债务转让是否生效,应看三方的债务转让协议是否约定以办理转贷手续为债务转让生效的必备条件。3、如债务转让生效,则私营企业应偿还债务。乡政府应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温 妮 我的QICQ号为:495888  温 妮的邮箱:doitbetter@263.net [] [上班一族 ] [2001-05-20 22:56:07]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律 师:
 您 好!
有一关于交通事引起的纠纷案,想向您咨询一下,多谢!
我的母亲今年5月初,骑车被一残疾摩托车撞伤,医院诊断为右锁骨和肋骨骨折,头部血肿,脑积水,脑室扩大,低密度等.交通队当时就出了现场,判定了事故所有责任由对方承担,并扣留了他的残摩一段时间.对方是一个残疾人,只有一条腿.他承认其所有的事故责任,经我们双方私下商讨,先暂赔付2000元给我家,但是当他只赔付了2000元并通过交通队领回那车以后就不再给付任何赔偿金了,但是由于我母亲住院及近一步治疗所需的费用远远不够,我们决定上诉!有以下几个问题想请教一下您 :

1.这种交通事故,我母亲这样的伤情至少该赔偿多少钱?具体包括哪些费用?
(听朋友说的经历,象骨折一根,要5000元?)
2.对方说象脑积水,脑室扩大等不应由他责任赔偿,(因为去医院的时候,听医生随口说了一下,这个病病人已前就有)可是我母亲以前从未有任何病历证明其有这种病,也没有任何脑部的不适,一直都很健康,很有可能是由于这次车祸引起的.....请问这种情况对方是否应该负任支付所有从车祸中引起的疾病的赔偿金?我们应该掌握什么证明有利于我们的案子?如何才能找到?
3.法律上对残疾人有什么照顾原则吗?(例: 孕妇好象是不能判罪等情况??) 对残疾人会不会有什么着轻判案原则?
4.这种交通案件一般要用多长时间有结果?
5.如果法院判定了对方的过失和赔偿的金数后,对方说没钱,法律会采取什么措施,在最短的时间内要出赔偿金?
6.如果他没有能力赔偿,他的单位有义务替其偿付的责任吗?
7.起诉这种案件的费用一共需要多少?包括什么费用?
8.请一个处理这个案子的律师要多少钱?哪里可以找到?


最后,非常感谢您能在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回复我的信!我对此事真的很是着急,希望我的母亲早日康复,并能顺利胜诉.
盼!
谢谢!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23 22:23:34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
    2、如属车祸中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用,责任方应当赔偿。是否属车祸中引起的疾病,可以法医鉴定等证据证明。
    3、在民事赔偿中,残疾人并不享有任何特权。(在刑事中,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但绝不能认为孕妇不能判刑。)
    4、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机关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自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按下列时限作出:轻微事故5日内;一般事故15日内;重大、特大事故20日内。因交通事故情节复杂不能按期作出认定的,须报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上述规定分别延长5日、15日、20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作出后,应当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你可根据上述规定确定办案期限。
    5、如经法院判决确定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方不予执行的,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可采取查封、扣押、划拨、拍卖等强制执行措施。
    6、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7、起诉的费用根据起诉请求赔偿的数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8、你可向当地148司法热线查询聘请律师事项。律师费因地方不同、律师的不同而有所差别,一般由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yangxiao yangxiao的邮箱:ivynj@etang.com [] [学生 ] [2001-05-20 13:18:06]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请问:某人跟国内一家建筑公司签定了“劳务合同”去新加坡工作,合同约定“到新后生效,回国后合同自动解除”“回国后一个月内交还护照,否则保证金做违约金不予退还”。该人在新发生工伤事故,后在回国时在机场失踪。
问:1是否劳动合同?两者区别?能否用我国劳动法?2合同有无解除?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23 21:50:47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我国《劳动法》适应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一般情况下,某人与国内一家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合同”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但应视劳务合同的具体内容是否构成雇用的劳动关系而定。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江山 江山的邮箱:jiangshangw@sina.com [] [上班一族 ] [2001-05-19 22:23:36]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我于2000年5月结婚,8月30日女方与他人通奸被抓。女方于2001年4月初起诉离婚。4月30日下判决书。现我想上诉,请求女方给无过错方预以赔赏,同时想起诉第三者,要求第三者赔赏和刑事责任。能否依据新婚法。如不行老婚姻法是否可行。急盼,谢谢!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19 23:41:24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新的婚姻法已于2001年4月28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时于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你可根据新的婚姻法请求损害赔偿。但是,根据该法规定,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限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通奸应不属此范围。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qichang 我的QICQ号为:27503404 qichang 的邮箱:120787@china.com [] [上班一族 ] [2001-05-19 18:01:10]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我的父母最近离婚正在打官司因母亲将财产(我家的存款)转移 隐匿 多次到银行查 无果 但经过推算应有存款 但母亲坚持无存款 还有我的压岁钱 也一直是母亲保管 我是否有权要回全部 还有母亲答应给我的贵重手饰答应嫁人时给我我现在是否能要回来?我和父亲生活父亲能得到的财产最多是多少 / 我已19周岁 但还在上学生活费应如何支付?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19 23:13:34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压岁钱”实质上是他人赠与给你的财产,所有权为你所有,母亲是保管人,你有权全部追回。
母亲答应给你的贵重手饰只是她的赠与意思表示,在交付之前她有权撤销,你无权强制她交付。
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平分,即是说你父亲可分得一半的财产。
有给付能力的父母,对尚在校就读的成年子女,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对此必要的抚育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法院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月盈 [] [公务员 ] [2001-05-19 11:42:53]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你好!
    我的一个亲戚新建的砖瓦结构的房屋在修建“大京九”时被拆除,当地政府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元人民币补偿。
    支援国家建设是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我的亲戚积极协助政府拆迁。然而每平方米6元的补偿心理总有说不出的味道,不知这个标准是否符合当时国家的有关政策,有否法律依据?
                             谢谢!!!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19 22:49:26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因房屋的性质和区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你可向当地相关部门查询。如属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的形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伤心人 伤心人的邮箱:qlb80@163.net [] [不告诉你 ] [2001-05-17 13:16:05]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您好!
    因丈夫有外遇,并与其情妇同居,我想跟他离婚现遇以下问题请允以请教:
    1:我于1979年与其结婚,并生下一女现22岁,但当年未领结婚证,现离婚我有无权分割其财产?(注:当年双方都是一无所有,白手起家的,但我两有共同的户口证)
    2:当年建房子时,房产证写我女儿名字(当时我女儿为13岁,此房产证有无受法律保护?若不受保护,有无办法挽回),现离婚,父母双方有无权分割?
    3:我是一名家庭主妇,丈夫经商,财权在其手中,我不知财产有多少,法院有无调查,并有无权冻结财产(其资金为流动资金)。
    4:我与前夫有一子,此子有套房子,但此房产证是写我名字,现我丈夫有无权分割?
    5:若我丈夫破产,我又与其离婚,我女的财产是否要允以抵债?
    6:我有无权以其与其情妇同居为名起诉并获得赔偿费?
    7:什么条件下可以脱离父女关系?
    8: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女有无权分割财产?(此女的抚养权为丈夫,但丈夫于我结婚前已卖与他人现已成家)
    谢谢!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17 22:07:15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1、你的这种情况属事实婚姻关系(除非你们双方现在仍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对事实婚姻关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你有权分割。
2、房产证用你女儿名字,应视为赠与。房产已为你女儿所有,父母无权分割。
3、你在起诉离婚时,可同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相关财产。
4、你所述此房性质不清,无法判断。如该房是前夫之子赠与给你并在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你所有的,则你夫无权分割。否则,一般情况下,应视为共同财产。
5、一般情况下,你女儿的房产不必抵债,除非你们将该房赠与女儿时以逃避债务为目的。
6、如确属你夫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你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7、父女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但是,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可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8、在事实婚姻关系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他人无权分割。丈夫与其前妻所生之女无权分割财产。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龙翔 我的QICQ号为:7095122 龙翔的邮箱:ylol@sohu.com [] [上班一族 ] [2001-05-16 21:34:17]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版主你好:
我上个月被车撞了,交警的责任认定是他方。而我在住院阶段尚未发现耳聋的毛病,当时的住院病历是病愈出院的。但在数周后出现了耳聋的症状,对方现在不承认是他的责任了,我补充鉴定中都表明是其责任,现在我准备付诸法律。请问斑主我现在应该再补充什么证据来证明,或者应该怎么办?望尽快与我联系,谢谢,为盼!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17 21:14:16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你可请求法医进行鉴定。如能证实耳聋确属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后果,则可向法院起诉。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liucx 我的ICQ号为:30597752 我的QICQ号为:30597752 liucx的邮箱:mediaad@163.net [] [农业 ] [2001-05-16 10:31:25]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你们好,我想问:
因我家几年前跟乡村干部打过一场官司,
现在乡村干部阻挠镇供电所给我家装电,
请问要通过什么法律途径去解决??
现在我家还处于黑暗中,
盼指明一条道路!
谢谢,再次谢谢!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17 21:09:13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你可向电力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当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公告用电的程序、制度和收费标准,并提供用户须知资料。”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宇华 我的QICQ号为:11955636 宇华的邮箱:gahoo333@china.com [] [上班一族 ] [2001-05-15 21:45:40]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各位老师:
  您们好!
  我想问一下怎样去打这场官司?(河北省河间市民政局在没有经过我本人的同意就把我的结婚证给办出来了,女方家里找人办的)我从来就没有打过官司不知怎样去告状?以什么形式打这场官司。
  1在没有经过我本人的同意就办理了结婚证,是不是对我的名誉权 对我的个人权力受到了侵害。
  2他们也违反了结婚登记管理条例,对我造成了不小的打击。 现在在这种婚姻不是有效婚姻,但是政府部门要我离婚。本来就不是有效的婚姻,离的什么婚。
我可不可以以告他们侵害名誉权和行政诉讼两种一起诉讼。
怎样去写状纸?请求您们的帮助。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15 22:23:32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你可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之规定要求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如其不予撤销,可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应可对弄虚作假的当事人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但不能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起侵犯名誉权诉讼。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倪新福 倪新福的邮箱:singi@mail.wzptt.zj.cn [] [工业 ] [2001-05-15 15:14:14]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尊敬的大律师先生/小姐:
    您好!
     2001年2月3日中午,司机王某驾驶某集团公司的小货车,从某集团开往兆丰路。12时30分,途经17号地段靠右停车,在下车推开车门时碰撞从后骑上的由桑崇楷骑的自行车,造成桑某受伤。经医生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
1. 为维护自己的权利, 在这次手术, 我们是否可以主张另外的费用补偿(如出院后服侍费、营养费用等)。
        2. 据交警大队警官说,在交警大队调解结案后,今后我们就没有权利再次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假若在公安交警大队的调解结案后,一两年后我岳父出现股骨头坏死。我们可否再次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
   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是否有时间的限制。
        3. 司机外出或无力赔偿时, 车主是否有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非常感谢你能给我法律方面的帮助,感激不尽!
 谢谢! 倪新福 2001/5/15
E-mail:singi@mail.wzptt.zj.cn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15 21:59:17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1、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2、如调解结案后又发生了新的医疗费用,受害者有权要求赔偿,除非调解时赔偿的费用已包括了日后可能发生的医疗费用。提出赔偿的时效是在发生了医疗费用之日起一年内。
3、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红霞 我的QICQ号为:38023629 红霞的邮箱:farlove@163.net [] [公务员 ] [2001-05-15 10:42:44]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律师先生:
    我与我先生因长期感情不和最近正在办理协议离婚。有一小女现年5岁由我抚养,但男方不愿意出应出的抚养费。请问法律在抚养费方面有那些规定。
    谢谢。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15 21:45:20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8、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9、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协议离婚时你们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子女抚养费问题。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胡中宁 胡中宁的邮箱:hzna@163.com 首页:http://www.163.com [] [上班一族 ] [2001-05-11 21:05:37]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尊敬的律师:
   请问对专利申请公告期间,不服申请人的权利要求内容如何写异议申请书,告知格式和简单内容。
   谢谢!
              胡中宁、
              2001。05。11。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12 22:02:16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我未见过该种异议申请书的格式规定。
一般上,异议申请书应包含:1、异议人的姓名、通信地址、电话(法人的名称、通信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等基本情况;2、异议的专利申请名称、公告号;3、异议的内容、要求、理由、事实及相关证据;4、异议人的签名、印章和日期。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林波 林波的邮箱:libo_wang_2000@sohu.com [] [上班一族 ] [2001-05-09 13:56:59]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我是一家单位的负责人1995年,我单位为一家工厂作了贷款担保,该厂同时与银行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以固定资产担保贷款,现在银行以该厂不偿还贷款为由将该厂和我单位告上法庭,当两种担保都存在时我单位是否需要先承提责任,可否由该厂先以其抵押的固定资产偿还,我单位再承担担保责任?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09 23:56:36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担保法》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如你单位之担保属一般保证,则你单位有权要求先以该厂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你单位再承担保证责任。如你单位属连带责任保证,则银行有权直接要求你单位承担保证责任。但根据《担保法》“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之规定,你单位应负的保证责任仅限于该单位抵押以外的债权。
我们也注意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好象扩大了对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
如你单位担保成立于《担保法》实施(1995年10月1日)后,则适用上述规定。如你单位担保成立于《担保法》实施前,则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其规定与上述精神基本相同,可参照上述规定处理)。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程名 我的ICQ号为:无 我的QICQ号为:无 程名的邮箱:xuwei8137@china.com [] [上班一族 ] [2001-05-03 15:21:52]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您好!我是一名民工老板。我想咨询一些信息具体情况是:我的一个老乡,因为家境贫寒所以我就叫他到我的工地做事,但是他却做事不认真,于是我多次叫他回家但是他却不听。天有不测风云,去年6月因为他在工地上出事导致受伤而致残,在他受伤治疗期间我为他出了全部医药费、生活费,但是今年他却把我告上了法庭。并叫我赔偿8万余元的医药费,请问我该不该出?
  网管 oklawyer在2001-05-03 23:10:11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他的这种情况属工伤。你作为老板,有义务根据具体情况支付医疗费、工伤津贴、护理费、伤残补助金或伤残抚恤金等。至于是否要赔偿8万元,应根据具体伤残程度而定。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留言者: cf 我的QICQ号为:15923341 cf的邮箱:cf0805@sohu.com [] [程序员 ] [2001-04-30 09:53:45] [留言回复] 对本篇留言进行修改 删除本篇留言
我98年毕业,在一家电子研究所工作,2000.5因休假离职,所里领导做出决定将我除名,此后所领导以我不交违约金为由,将我的档案扣下。关于违约金的问题我想说明一点,就是当时毕业签就业协议时,协议并没有签属劳动年限的条款,所以我不明白关于事业单位的一些条款,为什么说我违约,只有交纳违约金才可以将档案给我。在我离职之后,电子研究所立即出台一个文件,说如果大学生要离开电子研究,必须按每年5000元的标准,交纳违约金
我的这些问题,请各位律师给予帮助,谢谢
  网管 oklawyer在2001-04-30 22:01:32时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首先应该明确的是,扣留档案并没有合法依据。因合同没有明确劳动年限,应视为劳动期限不明确,任何一方有权提出终止合同。另你们当时的合同并没有约定违约金,故单位要求交纳违约金也没有法律依据。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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