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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赵治峰 [服务业 ] [2001-10-31 15:30:00] [留言回复]
愤怒 2001 8/25 9:00 Am 我乘750车在途中,公交车与卡车相撞,导致我左肩骨裂,病假三个月。请问我应该得到那些索赔?
网管oklawyer在2001-11-01 23:31:1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留言者: 刘友德 我的ICQ是:48839480 刘友德的邮箱:youdel@263.net 刘友德的主页:youdel.home.chinaren.com [服务业 ] [2001-10-28 20:26:17] [留言回复]
哭泣 您好!
我是某师范大学附近一餐馆的老板。 2001年10月28号中午,在我店发生一起火锅烧伤事件:
两桌学生在我店就餐时,一桌上的火锅酒精看似熄灭,一男生在未通知我之前,自主加酒精导致瓶内酒精喷出将邻桌(1米左右)一女生的脸部轻度烧伤。请问作为店主老板的我是否有责任?如有请问我应当付哪些责任?
网管oklawyer在2001-11-01 23:25:2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是否应负责任应分析酒精喷出的原因,是因为该男生操作不当还是设备本身有瑕疵所致。赔偿责任应包括医疗费、交通费等。

留言者: 东方 东方的邮箱:bzzhl@263.net [上班一族 ] [2001-10-27 13:00:02] [留言回复]
高兴 1996年11月26日,从某信用社由我担保为我朋友贷款22万元,借款期限至1996年12月26日止系连带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限。因我朋友未还款,1997年12月30日,由我朋友担保以我的名义贷款72800元付息。1998年5月22日,又由我担保为我朋友贷款22万元。借款期限至1998年6月2日,但实际此款付了前述贷款。此笔贷款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为合同生效开始至合同失效时止。1998年11月17日,我从该信用社贷款30万元,借款期限至1999年2月17日,我虽出具了借款契约,但当时款未付我,2001年2月16日,该信用社向我催该30万元款,我称我未见该款,但信用社称他们已将该款划扣冲抵我担保的22万元及利息,我感到不可理解,我根本未实际领取该30万元,请问该信用社做法对吗?我是否要偿还该30万元及利息?为什么?我有抗辩的理由吗?
网管oklawyer在2001-11-01 23:12:1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虽有借款合同,但如你没有出具收据,又没有实际领取该30万元,那么你没有义务支付该30万元,因为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信用社擅自扣划应自行负责。

留言者: coffee 我的ICQ是:37027043 coffee的邮箱:ywen2000@163.net [无业游民 ] [2001-10-26 20:07:36] [留言回复]
哭泣 我的一个好朋友在98年9月参于了一起恶性斗殴事件,导致一人死亡,于2001年7月被刑事拘留,即日将开庭审理!
详细经过:
98年9月我的朋友在家接到电话,是他的另一个朋友甲(女)打来的!甲叫他迅速出来,有要事相商!他找到甲以后发现与甲一起还有乙等5人!甲叫乙等人帮助她去教训高某(男)!我朋友于是被甲与乙胁迫,无奈同往。后来众人找到高某,与高某发生口角,于是甲唆使乙上前对高某实施殴打,并恐吓我的朋友一并参与,表示如果不从事后将对其进行报复,我朋友无奈对高某象征性的打了几下,后来高某不慎从3至4米的高台摔落下去,甲唆使乙再次对高某进行殴打,将高某打成严重重伤,当时高某已奄奄一息,当晚高某在甲的宿舍死亡!之后乙等人恐吓我的朋友不可将此事泄露,随后便逃向外地!甲便像没事发生过一样,继续生活!在2001年5月甲向当地公安部门投案自首,并供出我的朋友,同时他便向我的朋友谎称乙被捕,叫我朋友躲起来!我朋友没有听她的,随后于7月被捕!同案犯共计7人,只有我朋友一人被刑事拘留,甲则被行政拘留一个月!而我的朋友将在数日内开庭审理,罪名是故意伤害,导致他人死亡!
请问我的朋友在该案中处于什么作用?将被判处什么样的刑罚?估计被判几年?另外甲在该案中起什么样的作用?
我的朋友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该怎样辩护?甲应该给予什么样的刑事处罚?行政拘留是否合适?我的朋友该做些什么才能减轻其所受刑罚?我们对死者家属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否能给予减轻处罚?保外就医如何办理?
请您尽快给予答复!我的电子邮件是:ywen2000@163.net
谢谢您了!!
网管oklawyer在2001-11-01 22:35:1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你所述属实,你朋友可从是从犯或被胁迫参加犯罪等方面进行辩护。并可比照上述规定从轻、减轻处罚。甲作为指使者,应根据上述规定负刑事责任,行政拘留显然不恰当。被告人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押未决犯不采用保外就医的办法。

留言者: LEE 我的ICQ是:9844262 LEE的邮箱:miaoniu@yahoo.com.cn [学生 ] [2001-10-25 21:28:31] [留言回复]
愤怒 最近,2001年10月20日,我学校(中央美院附中)发生了保安殴打学生的恶劣事件!!!八个保安打一个同学,我上前拉架,头部遭到拳击!!后来于2001年10月23日(星期2)去酒仙桥医院检查,确诊为轻度脑振荡,由于不了解附中与保安部有什么暗中关系,现在学校对此事表示的很消极,希望您告诉我应有的权利与应获得的相关赔偿金的具体数额。
谢谢,望您竟快与我联系!!
我呼机是:68338833-2907
网管oklawyer在2001-10-31 01:27:5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可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肇事者的治安行政处罚责任或刑事责任。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等。具体数额可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损害赔偿标准。

留言者: ye ye的邮箱:ylh323@sina.com [上班一族 ] [2001-10-24 18:37:09] [留言回复]
高兴 你好,今天中午我刚提问过,现在我又碰到了新问题,下午我找医院的负责人,想让他们开张证明,写明是他们医院打错针,我今后有不良反应由他们负责。可他们以不知在哪个环节出错(配药处或打针处)为由拒绝。当然他们口头是承认是医院的错,也答应如有不良反应可以找医院。
可我不放心,既然承认,又为何不肯写证明呢?我可以有要一张这样的证明的权利吗?如果医院坚持不给,我又该如何呢?
期盼回复!万分感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31 01:18:4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医院理当出具证明。如无法解决,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留言者: 正义 我的ICQ是:7914656 [上班一族 ] [2001-10-24 15:54:54] [留言回复]
高兴 尊敬的律师:
你好!
劳动法适用范围的规定:“事业单位中依照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不适用劳动法”。在
此请教:(1)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与工勤人员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2)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涵义?法官是否能因当事人(其为司机)在其事业单位有
编制,而不顾其实际享受工人待遇的事实,片面孤立地认为其劳动争议(经过了劳动仲裁的)
不是劳动法调整对象,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
不知您是否能给点建议? 谢谢!
我的E-MAIL是lywaitforu@163.net或 lywaitforu@263.net
网管oklawyer在2001-10-31 01:15:4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界定,人事管理部门(人事局)的档案中对此有明确的区分,根据该人的指标是否为工勤指标则可作出认定。

留言者: ye ye的邮箱:ylh323@sina.com [上班一族 ] [2001-10-24 12:42:02] [留言回复]
哭泣 我是个患者,被打错了针,护士把两只不该混在一起打的针混在了一起打,不清楚有什么副作用,我现在应该向医院讨一个怎样的说法呢?我很无措,希望您能给我解答,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31 00:31:3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建议你向有关专家了解此两支混在一起打的针有什么副作用,然后向该医院交涉或向卫生管理部门投诉。

留言者: 小张同志 我的ICQ是:69423610 小张同志的邮箱:qqzzy@163.com [上班一族 ] [2001-10-24 10:44:18] [留言回复]
哭泣 律师同志:
您好,我是青岛一家省级外贸公司的员工,今年29岁,我和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到2032年。可是从2000年4月份开始,该公司的领导就口头通知我说因公司效益不好,我被裁减了,我让他给我一个书面通知,可他就不给,而且从那月开始就停发了我的工资和一切福利,保险,我多次要求工作,均被以公司效益不好为由拒绝,今年9月,我被迫向青岛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发从2000年4月开始至今的工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如果该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给我经济补偿。可该公司却对劳动部门提出是我长时间不来单位工作,所以才停发我的工资,他们这样说,我真不知道该怎么样应付,因为下星期2就要开庭审理了,如果他们这样说,我该怎么样做才能维护我的正当利益和权利呢。请您多多指教,衷心感谢您了。
小张同志
网管oklawyer在2001-10-31 00:27:5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可以提供相关的证人证言和有关书面证据证明是公司裁员。公司如认为你无故不来上班才停发工资的,公司应提供裁减你之前你没有上班的证据。

留言者: 应俊 应俊的邮箱:handsome000cn@yahoo.com.cn [学生 ] [2001-10-24 09:00:24] [留言回复]
哭泣 你好!
我现在遇上了一个很困难的问题,急需你的帮助!
我的户口是在我的爷爷家里。不久以前,他与我的父亲脱离了血缘关系,现在,他又要把我的户口从他家踢出去。请问,我有没有权利不同意,不让我的户口迁出。
网管oklawyer在2001-10-31 00:19:5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户口一般是根据你的经常居住地而定。户口的迁移有一定的规范和事由,否则公安机关将不予办理。家庭户主可以要求迁移,你也可以不同意,但是否必须迁移,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留言者: 曾新宇 曾新宇的邮箱:xiyupi@yeah.net [商业 ] [2001-10-24 08:51:24] [留言回复]
愤怒 律师:
您好!
现在我遇到一件麻烦事寻求您的帮助。事情是这样的:98年我到一个朋友强所在的公司做业务员,共同推销一种进口牌子的泵。今年7月份我与强从原公司出来,准备合伙开一间公司,这期间强自己登记注册了一间贸易行,我和强做的一些生意就通过这间贸易行出具发票等,利润对半分。8月份的生意则直接通过上海供货商开具发票,成本费用除后,红利则划在了强的帐上,由他分给我。后来上海供货商准备在广州成立一个分公司,任命强做经理,这个分公司的股东由我、强、上海供货商、另外一个业务员组成,公司注册资金50万,上海出50%,其余由我们三个分摊。考虑到强的贸易行已不宜再存在,所以在新公司成立前他将贸易行注销了。我们也以新公司的名义做了一些生意,强将上海划到帐上的钱,给了一部分我,说余下的钱以后给,没有开出字具。同时他又要求我尽快将加入股东的钱交给公司,此时我对他已有不满,而且在许多方面我们的裂痕也越来越大。我认为他应该先给我了结了上海的单之后再投资入伙,他却要我先投钱再给我结算。
九月底我没有出资,并提出退出与他们合伙的公司。九月份以新公司名义做的单没有结算,起初我提出对半分,强说有可能达不到,四六分。后,他说三七分......此时我对他失去了信任,为了保障自己,我将一部分收回的货款没有给他,大概二、三万左右。因为我估计他应给予我的分红也差不多这个数,他要求我尽快收回货款,我要他给我的分红先结了,他说我的分红要求他达不到。
昨天他以我携款潜逃名义报案,骗我到一个地方,然后有公安部门的人将我带到公安局问话。要我老婆将我收到的货款交他公司。后,我出来了。但我的心愤愤不平,在广州我有家有室(他知道),我怎么潜逃了。而且他以这种形式来解决这件事,是我不能接受的。
律师,大致情形就是这样的,现在我想咨询的是我应该怎么办,我应该怎样合理合法的解决这样的大辱。我希望通过法律的途径解决,您可以帮助我吗?
网管oklawyer在2001-10-31 00:04:5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除非你有证据证明你的合伙人身份,否则,作为业务员回收货款不上交是违法行为,对方通过公安部门介入情有可原。建议你们协商解决相关经济纠纷,你也可向法院起诉解决。

留言者: cai cai的邮箱:caaaa@21cn.com [程序员 ] [2001-10-24 01:30:25] [留言回复]
高兴 非常感谢您的解答,还有一个问题想请教您一下,就是如果采用提前三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单位的形式,是否构成违约,需要交纳违约金吗?
网管oklawyer在2001-10-30 23:55:3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如没有法定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仍应当承担违约和赔偿责任。

留言者: 纪文青 纪文青的邮箱:jiwenqing4317@sohu.com [上班一族 ] [2001-10-23 19:17:20] [留言回复]
哭泣 尊敬的律师:
您好。感谢您在百忙之中读我的信。
我于今年10月17日找到一份房地产中介的工作,当时给我面试的人把工作待遇讲的很好,说培训后可以上岗,但在培训之前要交200元的培训费押金,工作满三个月后随工资一起返还。我当时觉得条件还不错,第二天就交了押金。但培训时他又把工资待遇说得和以前不一样了,没有他一开始说的那么好,(比如,一开始他说每月保底800元,但培训时又说完成2万的任务才有保底,否则没有保底。)而且工作的环境条件也和他说的不一样,他所谓的“培训”是以聊天为主,自己看地图为实际内容的“培训”,其实这种培训根本就是骗人的,当时和我一起培训的人也都意识到了这一点(共“培训”了8个小时)。我觉得他从一开始就在有意欺骗我。我想要回培训费押金,但他不给退,说要工作满三个月后才退。我现在手里有他们开的收据,上面注明“培训费”,而没写“押金”两个字。我已经失业一个多月了,好不容易找到这份工作,没想到是在骗人,我很生气。我不知道能不能靠手里的收据要回我的二百元钱。如果能要回,那么他有没有权力扣除一部份的钱作为“培训费”?我急需您的帮助。希望您能尽快回复。谢谢!!!
急需帮助的人
网管oklawyer在2001-10-23 23:31:5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如果此收据写明或有证据证实“工作满三个月后可退回”,那么可确认为押金,应予退回。如果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如证人证言等),而只写明是“培训费”,也可从其收取培训费是否合理方面考虑。建议你们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对方退回该费用。

留言者: woody 我的ICQ是:101014017 woody的邮箱:gongleismailbox@0451.com [学生 ] [2001-10-23 11:58:14] [留言回复]
愤怒 尊敬的律师先生,你好,
我是一名大学生。就如您所知道的,我和几个同学一起住在学校指定的寝室里。可是寝室的管理员有我们每一个房间的钥匙,而且他经常在我们不在的时候私自进入我们的房间并且拿走一些他认为我们不应该拥有的东西(比如电话机,手机充电器),我想问的是,他的行为是否属于入室盗窃
网管oklawyer在2001-10-23 23:23:3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此种行为显然是违法的。但如果此管理员行使的是“管理责任”并且没有将物品“据为己有”的目的,则不构成盗窃。

留言者: wppo wppo的邮箱:wppo@sina.com [学生 ] [2001-10-23 11:14:23] [留言回复]
哭泣 尊敬的律师先生:
你好,恳请您在百忙之中帮我回答我的问题!
我是一名98级的大学生,98年高考时我的分数是529
分,而我们98级的一般本科理科录取线是530分。我当时很着急。就搞了一个定向指标,交了一万一千元钱。后来我入校才知道这个学校的录取线是525分(因为填报的人不多,所以降分)。我的许多同学分数比我少,没多交钱,还是统招,所以我觉得我的钱交得很冤。我想请你帮我解释一下我的钱有退的理由吗?
我的定向档案有可能改为统招吗?谢谢!!!
注:我念的大学是一所正规国家本科。
网管oklawyer在2001-10-23 23:17:4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由于你是降分前录取(并签有协议?),故改为统招或退钱的难度较大。你可与学校协商或向教育部门要求解决。

留言者: cai cai的邮箱:caaaa@21cn.com [程序员 ] [2001-10-23 01:30:00] [留言回复]
高兴 请问,我现在的单位在实行的制度中,硬性规定了每个月不得低于30个小时的加班时间,而且加班时间也不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而是统一按10元/小时计算(按照我的工资计算工作日的加班费应为30元/小时),但是在其他事项中添加了这样一条“甲方如有科研、生产、经营需要乙方加班的,经与职代会或乙方协商后乙方认同的,起加班时间予以倒休或按国家规定予以加班费”,请问我是否可以将其视作“甲方不按本合同规定制服劳动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的”,从而适用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款?如果可以的话,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履行?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23 23:11:0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此种情况是否属“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有争议。建议你与用人单位协商或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方式解除合同。

留言者: 水无形 水无形的邮箱:jane_wq@sina.com [上班一族 ] [2001-10-22 20:59:05] [留言回复]
高兴 请问,如何写离婚协议书?什么格式?没有财产纠纷,没有孩子,

自愿协议离婚的.谢谢回复!
网管oklawyer在2001-10-23 22:30:0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离婚协议书必须双方签名,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愿意离婚;
(二)双方离婚的原因;
(三)对子女抚养的协议;
(四)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帮助;
(五)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协议。

留言者: feng [上班一族 ] [2001-10-22 19:32:38] [留言回复]
愤怒 我五年前到广州打工,因为工作原因结识了一位广州本地的有妇之夫,当了一回第三者,但我也因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96年一年,我因为流产进了两次医院,因为他的突然的背后袭击几乎死在他的手里,最后在我们两人达成他赔偿我10万元之后,我们分手了,我来到了江苏也结了婚。但现在他又不断打电话骚扰我,要求我或者还他10万元,或者与他保持联系,我拒绝了他,他就威胁我说让我做好思想准备,我知道他是做的出的,因为在我和他在一起时,他就曾因为别人得罪过他而曾报复过,我不知道现在该怎么办?是还他10万元,但又怕他并不会因此罢手,他知道我父母的家,也知道我现在的家,或者我应该打广州110,但不知道他们受不受理这种事,
我现在该怎么办,该不该告诉我老公?
网管oklawyer在2001-10-23 22:24:5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如果对方多次打电话进行骚扰,你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是否告诉你先生,应根据你们夫妻关系情况慎重考虑,因为一旦让他知道了此事,将有可能对你们的夫妻关系产生不良的影响。

留言者: 红妮 我的ICQ是:无 红妮的邮箱:ADWRY@21cn.com [上班一族 ] [2001-10-22 16:47:36] [留言回复]
高兴 游律师:
您好!很冒昧地写信给您,希望您能在百忙之中给我回信,谢谢您!我是一位30岁的未婚职业女性,认识一位离异且身边带有一仔的单身男人,请问如果我和他结婚能否再生育一胎(因我还没有生育),这样可以吗?谢谢您能为我回音。祝您:身体健康!心想事成!
网管oklawyer在2001-10-23 22:15:4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此种情况一般可再生育一胎。请参照当地规定。在广东省,《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推行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下列特殊情况之一者,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经县级(含县级市、区,下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二)再婚夫妻,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或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

留言者: annie annie的邮箱:mailtods@163.net [程序员 ] [2001-10-22 16:16:33] [留言回复]
高兴 我祖父在南京留有一处私有自住房,其四个子女已就该房产作了分割协定及产权分析,但未办理过户,产权证上仍是我祖父的名字。因两名子女不在南京,该房产一直由一名子女占据,她及其子在该房产有户口。
现因该房遇拆迁,我们其它三方子女已委托在南京的一方全权处理,并向房管局说明了该房产权有继承问题。

而房管局却为自己方便起见,根本不理会我们的存在,强调因为他们一直居住,且有户口在,而我们对他们的侵占行为没有起诉,就等于默认,因此他们享有居住权,而且法律是保护弱者的为由,按照承租关系处理,把大部分补偿款给了占据房产的人,并且给了多少也不公开。

可我们认为他们处理方式有严重错误,并损害了我们的私有财产。错误:
1、 该房产属于改造后的私有自住房,我们是平等的产权继承人,他们强占住房,从未以任何形式交过租金,我们之间也没有任何承租的约定,如何能认定他们是承租者?
2、 对于该房产的拆迁补偿很明确,应按第32条处理,(南京市关于拆迁政策有相关政府令,有关条目如下:32、拆除私有自住房屋,拆迁人应将拆迁补偿款支付给房屋所有人。)
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房管局应拿出他们在此事上的处理原则的相关法律依据,而不应该笼统的套用中国法律是保护弱者,以他们所谓的我们无居住权为由,混乱事实。
3、 房管局不应向我们隐瞒究竟已向房屋强占者支付了多少赔偿金。
4、 我们作为产权继承人,应向拆迁部门(房管局)按政策索赔,房管局现在则要我们根据已经处理的情况与占房者协商,这也是不合理的。如因他们的过失错付了赔偿金,追回及因此造成的过失应由房管局承担,于我们无关。
5、 我们虽然没有在祖房居住,但我们与强占者对该房产拥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在赔偿上也应获得同样的待遇。

请教律师,从法律角度看,我们的主张及意见是否正确?房管局在处理此事的过程中有哪些地方不对?针对房管局的这种态度及处理,我们不服该如何利用法律保护我们的权利?如对其提出行政诉讼或是起诉?

盼指教,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23 22:08:1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1991年)第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补偿。”
你们对拆迁补偿不服,可以以拆迁人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可列取得补偿款的那名子女为第三人。

留言者: 樊不通 [上班一族 ] [2001-10-21 14:35:20] [留言回复]
高兴 游律师:
您好!
现有一事不明白,想向您求教。
现在老年人重婚现象已越来越普遍,我的问题是:来自不同家庭的一对老人重新结合后,其相应的子女该如何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赡养义务?尤其是男方老人的子女是否应该全部承担双方老人的赡养责任?
网管oklawyer在2001-10-22 00:33:2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老年人再婚(不是“重婚”),其与另一方的子女形成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即是说,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子女应当赡养继父母。但大多情况下,老年人再婚,其各自的子女均已长大成人,双方没有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此时,继子女没有义务赡养继父母。其继父或继母的赡养义务由其原子女承担,《婚姻法》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留言者: 方圆 方圆的邮箱:ligd258@sina.com [学生 ] [2001-10-21 13:12:04] [留言回复]
高兴 游律师:您好,我想请问一下在新税法中对于那些在租赁合同
如房屋租赁中双方恶意串通,伪造假合同,用来偷税.那承租人和租赁人各应该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租赁人提出并写,承租人同意这样并签了字),旧的税法细则里有一条规定(好像是64条),不知对于租赁人是否适用这一条
网管oklawyer在2001-10-22 00:18:3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出租人伪造假合同偷税的,可适应此条款处罚。

留言者: 于训丹 于训丹的邮箱:yuxundan@chinaren.com [学生 ] [2001-10-20 15:44:49] [留言回复]
愤怒 游律师
你好!
我有一事想咨询你一下,希望您能给我解答。
我现在就读的“学校”是一所私人办的学校,它招收学生并组织教学参加全国的律师专业大专自考。我是1999年来到这个学校的,后来,学校因故搬迁,与另一所学校合并。此时学生不断的退学人数不断减少由原来的20多人减到10多人2001年9月1日学校再次搬迁,学生减到6人,般到此校一个半月时又告诉我们要搬迁,同时校长有与我们协商,要麽跟他搬迁要么转为函授,如函授,反给我们9.1时新交的学费的一半,其实我们这一个半月的费用远不到学费的一半,当我们提出反费质疑时,他说学校已没有经费现在就已是掏自己腰包(同时还欠仅有的两位在校教师3个月的工资)于是,“学校”在校生就剩我一个,校长把我安排在一栋别人学校的楼里,说只有宿舍,没教室,因为没钱租教室,只剩我一个人也没必要租,我只能在宿舍学习。学习很受影响。

请问,1.此学校是否已达到了法律规定的解散的标准?
2.我的合法权益是否已受到侵害?
3.请您给我分析一下我能否起诉他(校长)应提出 什 么请求,有胜诉的把握吗?

4.如有别的方法我该怎么办?
请您帮帮我 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22 00:01:0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不知你说的这个学校是什么性质的学校。我觉得更象职业培训机构。不论是学校还是职业培训机构,它都要有一定的条件如: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与教育相适应的设施、设备;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这个“学校”已没有能力履行其应尽的培训或教育义务,你可以要求该校退还新交的全部学费。你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如教育局投诉解决。

留言者: 老实人 老实人的邮箱:ligd258@sina.com [学生 ] [2001-10-20 11:41:42] [留言回复]
高兴 我是法学院的一名学生,想请教一个问题.
就是合同在复印后的效力.第一种情况是合同在签订前复印了一遍,那复印件双方签名后有无效力?第二种情况是合同双方签名后复印件是否有效,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21 23:43:5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在复印后的合同复印件上签名,其效力可予确认。合同双方签名后复印,其复印件的效力要根据用途来确定。比如用来作为诉讼的证据,如果双方均确认其内容,其效力可予确认;如果一方不承认,又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留言者: ddd ddd的邮箱:rdpc@163.net [上班一族 ] [2001-10-19 13:02:32] [留言回复]
高兴 我有一女,小学六年级,在体育课时摔断一颗门牙, 原因是有同学从后抛皮球使她踩滑所致。问是否可起诉应赔多少钱。

感谢!!! E-mail: rdpc@163.net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9 23:24:3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可以起诉学校、该同学家长。赔偿的数额包括医疗费、交通费、家长照顾的误工费等。
考虑到学校和同学关系,建议你们协商友好解决。

留言者: 海涛 [上班一族 ] [2001-10-18 17:52:08] [留言回复]
高兴 请问关于受贿罪定义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指的是具体的某件事
还是一个大框,比如说,行政单位的主管领导收受下属单位
过年红包,他并没有具体的为某人或某事谋取利益,不过这的确又是主管此单位,这种情况算受贿吗?法律依据是什么?谢谢您的帮助!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9 23:18:5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为他人谋取利益”应当以具体的行为体现出来。此纯属学理解释。

留言者: 唐小姐 唐小姐的邮箱:evatsangcn@yahoo.com.cn [上班一族 ] [2001-10-18 14:31:20] [留言回复]
愤怒 您好!
突如其来的婚变让我痛苦了一段时间,但现在已经想通了,决定尽最大的努力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并让过错者承担应有的责任。只是本人没有经历过法律事务,觉得很复杂,没有什么头绪,对很多法律指示或细则搞不懂,特此恳请您的帮助,热切期望得到您的专业意见!谢谢!

基本情况:
1999年认识并恋爱。男方为一外企主管,研究生学历;女方为一外企财务,本科学历。
2000年7月按揭买楼,作为结婚以后的房屋,10月进行了装修,并购置了一批家电、家具。
该房屋楼价为35万,按揭贷款为24万,产权及按揭合同均为双方联名,每月供2000元,15年。
首期、装修款及家电款均为双方无约定式支付,而女方有记帐的习惯,故有记录自己及对方的支付明细,虽不甚精确,但不会偏差太大。按女方记录,男方婚前约支付了7万,女方婚前约支付了10 万,女方父亲在其结婚前支付了1万元。
2001年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未作婚前财产公证。
2001年3月,银行正式通知3月起开始供楼。
2001年5月,男方家庭支付婚前承诺给予女方家庭的聘礼2万元(现金)
2001年7-8月,双方多次不合,冷战并分床生活。
2001年9月,房产局发出双方联名的房产证,原件交银行作抵押。
2001年9月前,男女双方都有供楼,男方稍多。
2001年9月,男方首次口头提出离婚,女方不同意,希望重新磨合,男方暂时同意,同时称若离婚,房屋产权及家电等归女方,并愿意每月供楼直至完毕,以作为其精神上的补偿。
2001年9月30日-10月6日,男方称去某省度假,休息一下。(飞机票能证明他的确去了此地)
2001年10月6日晚,男方回来后正式向女方提出离婚,主意坚决,并维持9月与女方的口头协议。
2001年10月7日,女方发现男方和一女性合影的贴纸相,日期为2001/10/5,打算将其作为以后离婚诉讼的证据之一。
2001年10月7日,男方正式告知女方家人离婚决定,但女方家庭表示能冷处理,未作同意。
2001年10月8日-10月10日期间,男方主动问女方对离婚及房屋贷款、产权问题的态度,双方意见不合,男方表示则由法院去判决一切,并不再对房屋的月供楼款及此前尚未结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等一切生活费用负责。
2001年10月13日,男方主动搬出房屋,另行租屋居住,住址、去向不明,只能手机联系,并表示已不再急于离婚或办什么相关手续。
2001年10月16日,女方基于男方已提出离婚,并主动搬出,基于安全理由,更换了房屋的铁门锁,并在10月17日与男方的通话中通知了他,男方没有表示异议,只提出尽快把未搬离的衣物等搬走。女方同意。
2001年10月17日,女方主动打电话探询男方的态度。男方此时表示在征询家庭等意见后,认为法院一般会否决结婚不久而由男方提出的离婚,所以(现阶段)放弃提出离婚(拖延女方),还明确表示推翻9月与女方的口头协定,不再对房屋的月供楼款及此前尚未结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等一切生活费用负责。 但口头同意:1、去房产局将他的产权转为女方一人;2、等法院判决(但他不会提出离婚,暗指女方如要离,需自己先提出),如法院判决为资产各半,他也不要求要回他那部分。3、产权归女方后,所负银行债务不再与他有关。

咨询问题:
1婚前财产未作公证,现在也不可能补回的情况下,如何界定双方的婚前财产?比如:需提供哪方面证据?银行提供的对帐清单能否有效证明财产的所属?
2婚前以双方名义按揭买的楼,产权为共有,首期、装修及部分电器有双方婚前的积蓄中支付,如一方比另一方实际支出较多时,离婚时如何判决?多给付一方能否要求少给付一方补偿少付的差额?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因琐碎及无凭证而难以分清谁支付,此情况下如何判断婚前的财产?
3该楼所形成的按揭债务,双方在离婚前(感情破裂后但未办理离婚前)和离婚后如何分摊/承担?(假设离婚时,女方要房屋,男方也表示放弃房屋,同意将其产权转为女方)
4男方首先提出离婚,女方在考虑对方的品行、态度后同意离婚,并希望尽快就财产,离婚手续达成协议;后来男方因在咨询有关意见后认为法院一般会否决结婚不久而由男方提出的离婚,所以采取放弃提出离婚,拖延女方,并自动搬出双方共同购置的房屋,住址、去向不明,只能手机联系,并明确表示不再对房屋的月供楼款及此前尚未结清的物业管理费、水电等一切生活费用负责,此情况下,
A. 女方主动提出离婚,会否损害女方权益?
B. 女方能否去公安局报告失踪?报告后有什么后果?
C. 女方能否以男方“遗弃家庭成员”或“未履行夫妻义务(经济、性生活等各方面)”或“有外遇”起诉男方(不一定是提出离婚)?法院会有什么措施或判决?
D. 在双方未提出离婚时,或离婚正在审议时,男方有没有支付月供楼款、管理费、水电费等的义务?如有,应负担比例是否各半?他不履行时,应采取什么措施如何保护女方权益?
E. 银行表示如我们未履行供楼债务达六期时,会起诉。实际上双方都有足够能力支付月供款,女方如坚持不拍卖房屋还贷并愿意支付属本人应付的比例(即月供50%)时,此情况下,法院能否对男方强制执行支付月供另一半款项的义务,而非拍卖房屋?
5男方当初提出离婚的理由是性格完全不合,并声明除此以外没有任何此外的其他因素。事实上,女方已获得其最近和一女性合影的贴纸相,上面印有日期,为2001/10/5(国庆期间);女方推断男方是在国庆假期时以在某省旅游名义与该女子约会,并发生性行为(无确凿证据,只是在其抽屉中发现一些印有该省厂家生产的避孕套)。此情况下,
A. 女方就男方有外遇、主动离开双方居住的房屋、不履行供楼义务、不承担家庭义务等行为、又不提出离婚而提出诉讼,法律上是否认为女方是无过错方,并保障无过错方的权益?
B. 诉讼中女方能否就此相片说明男方有过错而要求赔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
C. 什么情况下,女方能获得一定的青春、精神赔偿费?
D. 此赔偿费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6房屋的归属方面:女方表示既然出嫁了就不再搬回娘家生活,女方强烈要求离婚后取得房屋的全部产权,并要求男方将其产权尽快转为女方名下;男方也一再表示放弃该房屋,也愿意将其产权归于女方。女方既希望不搬离原居所,但又难以预计离婚后的10多年有否足够能力偿还贷款(目前尚可以),离婚时能否要求男方支付一定的生活补偿费?
7经咨询,在非离婚情况下转让正在按揭的房屋产权的手续非常烦琐及费用大,而提前还款完毕后转名的手续则比较简单和耗费小,女方如能想办法单独筹资归还剩余的楼款,与男方办理转名手续后,该产权归女方所有,但在离婚判决时是否属于共有财产?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9 22:53:0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哇!你的问题真多。看来,你有必要聘请我作为你的私人法律顾问了,^_^
根据你所述情况,你们的财产主要是房屋,男方为了离婚同意放弃房屋,而你也同意离婚。在此情况下,你们完全可以书写离婚协议书(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后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根本无须到法院起诉离婚。既然可以手机联系,不能认为“失踪”。
离婚诉讼方面,无论是男女谁先主动提出离婚均不会影响双方的既有权利。此种情况不能构成“遗弃”,也不能以无过错方的名义要求赔偿,因为婚姻法中明确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就你所述,没有明显的证据显示男方有与他人同居行为。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方面,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如银行的支付清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离婚生效之前的按揭债务双方共同承担,但按揭房屋所体现的现有财产价值(扣除未支付按揭部份)为夫妻共同所有。在离婚之前如你支付全部按揭款的,该房屋仍然认为夫妻共同财产。如你获得该房所有权,你有义务单独支付离婚后的按揭款。

留言者: zjh [上班一族 ] [2001-10-17 20:30:31] [留言回复]
高兴 游律师:您好!
我在国庆假期旅游中与旅行社发生了纠纷,想向您咨询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法律依据。
我于国庆前夕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海南双飞5日游,旅行社把我安排在2号出发。后来旅行社打电话告诉我:2号的团已满,1号的团有个游客去不了,要我顶替该游客的名字,用他的机票登机。我说:机票上有名字,进入候机室要查看身份证,怎么办?旅行社负责人说:他们会去派出所开好身份证遗失证明,如果检查的问我的名字,就报被顶替人的名字,一般没有事的。我就同意了。去的时候,安检什么也没问,顺利登机。回来的时候,就出了麻烦。进候机室经过安检,把机票递上,安检员要看我的身份证,旅行社带队人就把在海口某派出所开的身份证遗失证明递上,但安检员说证明上没贴相片,要我们去机场派出所办过。我和旅行社带队人进了机场派出所,警察看过证明后,就问我叫什么名字(实际上遗失证明上写了我冒用的名字和身份证号码),当时有点紧张,就报错了名字(把姓说错了)。警察就不肯出具证明。旅行社的人就对我说:你只有用自己的身份证买过机票才行。他当时答应回去会给我机票钱。他们就先走了。我只好掏钱买下班飞机的票,才回到了目的地。
回来后我去找拉旅行社要钱,旅行社的人说:他们已经为我办好了相关证明手续,因为我说错了名字,所以要我承担一半责任。我不同意,要求他们给我全部机票的钱。请问我的要求正确吗?在法律上能否站住脚?我要不要承担一半责任?
请您在百忙中抽点时间告诉我该怎样做。谢谢!我的电邮:jxzjh@21cn.com


事业发达! zjh2001/10/17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9 22:03:3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旅行社有义务支付游客的旅程路途费用,旅行社明知机票顶替不符合规定有可能导致一定的损失,但仍提出由旅客顶替,由此而导致的损失,旅行社应负责任。何况该旅行社经办人也答应支付你的机票费。你可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投诉。

留言者: 海涛 [上班一族 ] [2001-10-17 17:29:33] [留言回复]
高兴 请问受贿罪的立案标准5000元指的是累积金额还是一次受贿金额?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谢谢您的指点!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8 00:28:3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受贿罪的立案标准5000元指累积金额。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故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也应当按照累计受贿数额处罚。

留言者: zwj 我的ICQ是:57964156 zwj的邮箱:zwj.5661@163.com [不告诉你 ] [2001-10-17 15:40:28] [留言回复]
哭泣 游律师:
你好。我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请问你!就是我现在身陷于一个人际网络销售组织中,我想出来。不过里面的金钱诱惑很大。据说两年就可以拿到一百多万。前提是要发展的好。不过这个组织中管理很好,里面的人员素质也很好,有相当的大学生。组织者与一般的传销一样。我是交了几千元钱买了他们的产品才获得这份资格的。然后我再发展朋友来作为我的下线,我可以取得相当的回报。奇怪的是他们不问你要身份证,也有相当宽松的自由活动空间。不过刚来的人有人陪同。不知这是不是违法,会有怎样的后果。其中,奖金分配制度是直接提成,间接提成,销售补助,间接提成按E,D,C,B,A五级,A为最高级,提成为百分之十,B为百分之十五,C为百分之十,D为百分之五,E是最低级,没有提成。五级都有直接提成,里面有晋升。要达到A须与你的体系销售出至少393份产品。A拿完销售补助(你手下的业务员与你达到同一级别)三代以后即退出。请快教我。我快疯了。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8 00:09:2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国务院于1998年4月以国发[1998]10号文发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这种人际网络销售是非常明显的非法传销活动,为法规所禁止,情节严重的,将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组织者的刑事责任。
你不应该参与此种活动!

留言者: CE 我的ICQ是:无 CE的邮箱:ZH724@HOTMAIL.COM [上班一族 ] [2001-10-17 14:47:49] [留言回复]
哭泣 我九月十日在一家学校(社会性)上补习班时自行车(价值998元)在校门口被盗(所有学生的车都放在那,并有人看管),请问我可否向校方提出对我自行车的赔偿以及交通补偿,赔偿与补偿的数量大概多少.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7 23:54:0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交通费赔偿一般不会得到支持。应否赔偿你的自行车损失,应根据你与该学校是否构成保管关系来确定(如学校收取你的停车费,可认为构成保管关系)。

留言者: 海涛 [上班一族 ] [2001-10-17 13:44:13] [留言回复]
高兴 我的一位朋友是行政单位的领导,每年过年下属单位都会送来大概几百元的红包,几年来累积起来有7000多元了,请问
这笔钱算受贿还是违纪呢?理由?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呢?
谢谢您的帮助?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7 23:47:5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此领导收受下属单位的过年红包,是否构成受贿罪,要看他是否有为下属单位谋取利益。但如索取下属单位的红包,则可构成受贿罪,而不受是否有“谋取利益”的限制。

留言者: 泥巴妹 泥巴妹的邮箱:wanderer_ling@chinaren.com [上班一族 ] [2001-10-17 13:13:46] [留言回复]
愤怒 我有一个民事问题想咨询一下:
去年我老公在旧货市场以16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九成新的自行车,仅开收据(现已找不到)。同年12月份上班途中我老公被一中年妇女拦住,说该车是她的,并叫来一位民警,这样两人一起来到派出所。后叫来她的女儿认车,女孩一见此车就说这不像是她们的车子,但是中年妇女不承认,坚持说是她的,但是又提供不出证据。这位民警以双方都没有证据为由,提出先研究后再解决。并留下了我们车子的钥匙,出于对他的信任,我们同意了,留下了车子和配在车子上的另购买的两把车锁(价值80余元)。由于我们工作很忙,都是打电话跟该民警联系,而他每每都以他工作忙和应该趁我们双方都在的情况下才能解决为由搪塞,就这样拖了将近一年,后来我们实在是忍无可忍,亲自去派出所(起码锁是我们的),并要求看一看车子,该民警才说车子已经连同锁都给了那个中年妇女了,我们一看收据上面写着2001年3月7日,随后他扔给我们40元钱,说是车锁钱。我们感觉上当了,非常气愤。
请问像这样的情况,我们该怎么办?
谢谢,麻烦您了,盼回复。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7 23:35:4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们可向派出所领导或其上级公安机关投诉。

留言者: ilsee ilsee的邮箱:ilsee@263.net [上班一族 ] [2001-10-16 22:05:54] [留言回复]
高兴 我男友的户口所在地是山东省,我的户口所在地是江西省。我和我男友恋爱一年多了,一直没去过山东。今年8月23日,我去山东看他,并住在他家,期间他正上班,逢周五回家一次,周一去上班并住在学校。
一天晚上有四个人敲开房门,他们问我和我男友什么关系?我俩是不是在一起同居?我说他是我男朋友,我们没有同居。他们不信在另一个房间单独审问我,让我蹲在一边,问我是哪里人?多大?来了多久?他们不信我有20岁,让我出示我的身份证,说不论来山东干什么,都应该办理流动人口证明,我并没打算在山东久呆,所以没有去有关部门验明,他们说我的流动人口证明没有经有关部门验明没什么意义,限我在三天内回江西,从到山东的那天起至我到江西刚好一个月的时间了。
今年10月2日,我又一次去山东看我的男友并住在他家,没过几天,同样是那四个人,他们说是经人举报我和我男友非法同居来查明这一事的,他们将我和我男友带去了计划生育办事处,我和我男友在那里被关了三天三夜。
我和我男友是头天晚上被关的,第二天上午我和我男友分别被单独提审。当时他们让我蹲在一边,问我的姓名?年龄?文化程度?父母的姓名?及父母所从事的职业?家庭住址?住址电话号码?他们当时就打了电话让我家里来人领我回去,问我和我男友从认识到现在的经过,我说我们是经一朋友介绍,他们说我年纪轻轻一派胡言,满嘴胡话,并说我的道德有问题,且强调在山东有因为非法同居不老实交待被打死的。他们让我取下我的金项链,说是作为实物抵押罚过钱后再返还给我,我不明白我触犯了什么法律,他们说我和我男友非法同居按规定要每人罚款二千,起先我不愿取下金项链,可当时屋里有三个男人,他们说不要等他们动手,我怕他们会扯我的衣服所以取下给了他们。他们让我在他们写的材料上签字,我认为材料上所写的事实与我口述的并不一致,我没有签,他们说我签不签都一样,即使我不签他们也同样这样处罚我们。我男友押了一部手机,后我男友的父亲找了计划生育部门的办事人员,我和我男友这才给放了出来,并且被令回家抓紧凑足四千元才可以返还我俩作为实物抵押的东西。
我想咨询的是关于我和我男友以上所述事实是否属于非法同居?非法同居所规定的具体处罚条例是什么?难道谈恋爱就能说明是在一起同居吗?那么法律关于在定义非法同居的依据是什么?至于上面所说的计划生育部门的那四个人对我和我男友的处理是否合法? 2001。10。16。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7 23:30:1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非法同居”法律概念没有统一的解释。个人认为,严格意义上的“非法同居”应指未婚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构成事实婚姻关系的除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也可称为非法同居。
我没有见过计划生育部门可对“非法同居”行为予以处罚的依据。对于行政处罚,你们完全有权利要求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署明作出处罚的事实依据和引用的具体法律依据。对该处罚不服,你们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留言者: 石头咀 石头咀的邮箱:nawuhgm@sohu.com [教师 ] [2001-10-16 18:15:46] [留言回复]
高兴 我有一个法律问题想向您咨询:
我有个亲戚,三十大几岁,几年前带了了一个几岁大的女儿跟了一个快要六十多岁的男人。这个男人以前有一个儿子,但后来死了,他的老婆是个残废人。我亲戚被人介绍给他,当时介绍人说此男人会跟他老婆离婚。此男人跟我亲戚说的也是会跟他老婆离婚。但我亲戚跟了他后,此男人并没有实现跟他老婆离婚的诺言,这样一直在他家待下去,过的其实是“二奶”的生活,此男人实际上是包二奶,此男人的老婆也默认他们这种关系,后来,我亲戚跟此男人生了两个儿子,大儿子入了男人原来死去儿子的户口,男人对外说是收养的,小儿子没有户口。生了儿子后,此男人开始露出了他原来的面目,想尽办法加上恐吓,想赶走我亲戚,连同小儿子一齐赶走,只留下大儿子在他家,但我亲戚不同意,我亲戚说,如果要走,连大儿子也一齐带走才行,让此男人受到应得的惩罚,但大儿子已入了此男人的户口。
请问:我亲戚跟此男人没有婚姻关系,但却跟此男人实际上生了两个儿子,如果跟此男人打官司,我亲戚能不能打赢?能告此男人什么罪名?两个儿子能否判给我亲戚?如果此男人否认大儿子是跟我亲戚生的,能否用亲子鉴定的方法给予鉴定?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7 23:01:5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因而,你亲戚及该男人均有可能构成重婚罪。
如解除双方的事实婚姻关系或非法同居关系时,子女的抚养问题,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我们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可到本主页维权论坛“婚姻家庭”专题查看此规定)。
如果此男人否认大儿子是其与你亲戚所生的,可以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是否允许,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留言者: 秋水 [上班一族 ] [2001-10-16 18:04:52] [留言回复]
高兴 游律师:
您好,感谢您的帮助,还要再次麻烦您。
还是关于我的朋友借钱的问题。他写给我的借条上没有写明什么时间还钱,而且,每次我找他他都说有钱马上还给我,有时还定了时间,但都是口头定的,可每次到了那个时间他总会找别的理由拖延,这样我到他的城市起诉他赢的可能有多大?法院会只因为我要求马上还钱,就能立即强行执行么?麻烦您给我阐述的详细点好么?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我还不大了解,所以提的问题可能没有提到点子上,您看我还需要什么手续或者还应该怎么做比较妥当呢?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7 22:36:4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的朋友所写的借条没有具体的还款期限,属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你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时间。比如说你可以书面通知他在五天内还款,他仍不予偿还,你可立即向法院起诉。如借据属实,应可胜诉。你起诉后,法院经查证属实作出判决的,一般会要求借款人在一个月内还款。如双方签收判决书后均没有上诉,判决书生效,对方不在期限内还款,你可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通知对方履行而对方不予履行的,法院应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如对方根本没有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的,不排除会中止执行。

留言者: 叶鹏飞 叶鹏飞的邮箱:ypf@163.net [上班一族 ] [2001-10-16 14:41:01] [留言回复]
愤怒 贾风琴,25岁,铜陵市铜化集团公司职工,于2001年9月21日凌晨因腰部酸痛来铜陵市人民医院泌尿科专家门诊就诊,坐诊医生系医院泌尿科李医生(泌尿科主任),经检查后确诊为急性上尿路感染,在就诊时己明确告知李医生我已怀孕2个多月,李医生建议住院治疗,从9月21日至9月25日在泌尿科4号床接受治疗,同时对每一位巡检的医生和护士一再作了己怀孕的交待。9月24日病情明显好转,经医生同意于9月25日出院,医生将需继续使用的注射液交给我,此时我发现医生给用的一种药物是“替硝锉”,该药说明书禁忌事项中明确指出“妊娠三个月内及哺育期禁用”,因此立即到李医生处进行咨询,李医生答复:“此药方不是我所开,不清楚具体用药原因”,并要求贾风琴于26日到医院给予答复,9月26日中午12点,李医生、张医生(负责本人病床)以及陈医生给我的答复是:用药错误,但具体影响及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不明。9月30日下午,院方给予书面的答复如下:“9月21日至9月24日用替硝锉250ml静滴,据查阅相关资料,替硝锉系C类药品,在动物实验上有致畸作用,在人体使用中未购此类报道,替硝锉说明书注:妊娠3个月内禁用”。
我得知这一情况,十分震惊及万分焦虑不安,家人也陷入恐慌之中,一旦这种不幸发生,将会给我及我的家庭带来精神上巨大的痛苦和经济上的巨大损失;如果我选择终止好娠,将冒可能丧失生育能力或生育障碍的极大风险。这两难的选择,不论选择哪一种方式,都将无可避免地给我带来身心上的创伤和损失,而使我处于这一不幸境况中的,正是院方个别不负责任的医生之疏忽大意所一手造成的,是非与责任在这一事件己是十分明确。经过多方讨论,最终于10月1日在该院做了人工流产手术。
为了讨个说法,我们多次到院方交涉,但院方十分推脱责任,并态度蛮横。在此,我希望能够给予帮助,让他们极积负起责任,以病人为中心,尽心尽职、全心全意地为患者和社会服务。
静候!
联系电话:0562-3801001
BP:0562-96129-278469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7 22:23:5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们可直接与医院交涉,如无法协商解决,可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处理。仍不能解决,可向法院起诉。

留言者: angela [上班一族 ] [2001-10-15 20:18:58] [留言回复]
愤怒 请问:夫妻双方因一方有外遇而导致必须离婚的,夫妻财产的分配情况。
具体地说:男方是医生,已退休但在外地的医院聘任收入不蜚,他有外遇,而且早已将
存款那走仅给女方留下房子,又要为新欢买房子,这样将来离婚的时候,就一家一套房子了。
女方该怎么办?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5 23:31:1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根据《婚姻法》,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女方有权要求男方赔偿。如能证实该房子是男方所买,则应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

留言者: 很拽的土豆 我的ICQ是:4274929 很拽的土豆的邮箱:hzmsmail@163.net [上班一族 ] [2001-10-15 10:22:44] [留言回复]
愤怒 本单位委托某网络公司为本单位制作网站,对方于今年6月完成,我方也将所有资金付清,但在今年8到9月份之间我单位主页所在服务器遭受黑客攻击,页面资料需要重新上传,由于本人与对方负责人是私人朋友,所以口头让其尽快上传,但至今没有上传,如通过正式手段交涉,问题:1.是否需要有书面文件给对方,给定期限。2.如需要,在给定期限后,对方才上传,我是否需要给出期限内对方未上传的证据作为向法院起诉的依据,该依据要如何得到才能有效,或需要哪方面的证明材料?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5 23:21:4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如该网络公司有为你单位网站维护更新的义务,你们应提供的证据应根据维护更新的内容、具体方式来确定。比如对方没有在线管理的义务,维护更新要根据你们的通知,那么你司就应有通知网络公司更新的书面证据并给予对方更新管理的合理时间。在《通知》上有对方主管业务人员的签收,那么就可以作为证据。网页的有否更新问题,可以进行公证。

留言者: alex alex的邮箱:s979588@citiz.net [上班一族 ] [2001-10-14 18:15:33] [留言回复]
愤怒 我弟弟98年认识了东北籍女友马,确定了恋爱关系。我父母考虑生活,经济等多方面原因于99年将马接到家中与我弟弟开始非法同居关系,去年年底来,我弟与马之间显露了性格的冲突,我弟和马之间也因此经常吵闹。马提出分手若干次,均被我父母调解和解了,今年8月,我弟与马之间有发生了冲突,马做出了一些不理智的举动,将我弟的若干证明材料及证件偷偷丢弃了。由于他们的多次吵闹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父母的精神和身体健康,我父母便要求他们搬出去独立生活并不在插手他们之间的事。我弟便般出我父母家,但马以这样会影响她经济为由拒绝搬出我父母家,这样她就一直在我父母家白吃白住到现在,并经常彻夜不归影响我父母的正常生活。并提出除非满足她的巨额赔偿要求,便要一直在我父母家住下去。现在我父母长期受到马的精神伤害,身体越来越差,但又不敢就这样把马赶出去,因为马曾经声称要自杀或者用极端手段来解决这件事情。我弟与马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子女问题,完全是自由恋爱不成的分手问题。但现在就没有办法解决,我们就诉讼了法院,要求给与解决。但马逃避不接受法院的传票,这样法院便无法开庭。而且马家舅舅声称要从东北赶过来给我弟弟颜色看。我想请教律师,这样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马是不是已经违反了法律。是否该承担民事责任。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5 23:09:1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马既然住在你们家,你们起诉到法院,送达应该没有问题啊。她不到庭,法院也可以缺席判决。根据你们这种情况,要求马承担民事责任一般不会得到支持。

留言者: 静儿 我的ICQ是:48671934 静儿的邮箱:hnhy123@371.net [上班一族 ] [2001-10-13 10:57:18] [留言回复]
哭泣 律师:您好!请问朋友之间的调查属于违法行为吗?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5 23:00:3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调查是否违法,应根据调查的手段和调查的内容而定。

留言者: 烦恼 [服务业 ] [2001-10-13 10:43:07] [留言回复]
愤怒 你好大律师:近日福建省工商局发文说全省的网吧都必须限期办理(或换)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我们原来办的是个体户执照),我想问问此规定于法何据?另外个体户与个人独资企业在性质、交费、税务等方面有何区别呢?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5 22:58:4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信息产业部/公安部/文化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申请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营业场地安全可靠,安全设施齐备;(二)有与开展营业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及附属设备;(三)有与营业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支持;(四)有健全完善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五) 有相应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六)有专职或者兼职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七) 经营管理、安全管理人员经过有关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八)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规定。”
因个体工商户不具备上述条件,故才要求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在承担民事责任上以个人财产承担,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在这一点上没有本质区别,但在成立的条件、名称和管理上有明显的差异。
管理费、税费的征收请分别向当地工商局、税务查询。

留言者: 青山 [上班一族 ] [2001-10-12 23:19:49]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你好!我于近期提起离婚诉讼,在离婚理由中我提到被告有贩,食摇头丸的行为。这是她亲口讲的,但我没证据证明,她现不承认,反说我是污告她。请问污告能成立吗?望给予解释。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4 00:41:5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离婚理由中提到被告有贩食摇头丸的行为,并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诬告”。

留言者: 平心 [上班一族 ] [2001-10-12 14:30:54] [留言回复]
欢笑 律师你好:关于民间借贷合同,请教:1、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意见(司发通<1992>074号)现在是否可以公证?2、当事人协商约定,借款人私人房地产作抵押公证是否有法律保证?谢谢回复!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4 00:37:4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办理公证。以房地产作借款抵押,无论公证与否,均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才为有效。

留言者: 小月 [上班一族 ] [2001-10-12 10:54:28]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您好:
我结婚两年感情一直不是很好,我每次提出离婚对方都不理不睬,总是采取回避的态度,我想是否可以办理分居,但我又不知道如何办理?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4 00:33:2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对分居并没有要办理手续的特别规定。只要能证明有分居的事实即可。

留言者: 秋水 秋水的邮箱:onenet.com@163.com [上班一族 ] [2001-10-11 22:53:20] [留言回复]
高兴 游律师:您好
第二次麻烦您,很不好意思,感谢您的帮忙。
我想向您咨询一下,我借给朋友8000元钱,我有借条,但我发觉他没有诚意还钱,现在我们不在同一座城市,法律上有在借钱100天内实行强制执行的说法么,这样我是否可以不用到他的城市上诉?强制执行具体是什么概念?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2 01:15:0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应到他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如他离开户籍所在地居住并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到该居住地起诉(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并无借钱100天内实行强制执行的规定。“强制执行”一般指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决定、裁定时,由相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该当事人予以强制执行。比如:你起诉后法院作出判决判令对方十天内还款,该判决书已生效,但对方没有在十天内还款,你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向对方发出执行通知,在执行通知指定的期间对方仍不履行,此时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划款、拍卖等)。

留言者: 无耐 [上班一族 ] [2001-10-11 16:12:22] [留言回复]
哭泣 我的朋友去年由人介绍与外籍华人结了婚。由于近日她丈夫
在外国被害,警方调查,原来她的丈夫在与她结婚前与已一女士结了婚。我的朋友在国内应办什么手续才可以回到独身身份呢?她有没有财产继承呢?(他们在大陆都举行了婚礼)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2 00:40:4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因其丈夫死亡,其婚姻关系自然取消,不必另行办理手续。是否有权继承其丈夫遗产,动产适用其丈夫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确定。

留言者: winning [上班一族 ] [2001-10-11 15:59:04] [留言回复]
愤怒 律师:
你好:
我是上面提及叫朋友办理出学留学,被骗几万元的女孩。由于经办人是我的英语老师,一直对他崇敬,他又是归国华侨。所以当初没有叫他写收据,现在叫他写他又不肯写。好像他早就有预谋骗我的钱。所以现在不知怎办?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2 00:18:1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可以寻找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

留言者: tigerwang258822 tigerwang258822的邮箱:tigerwang258822@sina.com [上班一族 ] [2001-10-11 15:14:30] [留言回复]
高兴 一名犯罪嫌疑人本应判处3年有期徒刑,可他于第4年被抓获。请问受害人此时能否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2 00:16:5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对于某些事实清楚并可以先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案件而言,其障碍在于诉讼时效。

留言者: wfz wfz的邮箱:wfz369@163.net [上班一族 ] [2001-10-11 11:57:58]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您好!
谢谢您多次给我指导。现在请教您关于交房延期的违约金赔偿问题。开发商延期交楼,入伙时只字不提赔偿的事,没有以合同办事的态度。有一部分业主请律师正在打官司,结果还没有下来。可能是这个原因,开发商最近私下和业主商量只赔偿50%,问业主是否接受,有的业主赔偿金额大不同意,有的少同意。我认为应该依法办事,按合同赔偿,不论金额大小。这就要打官司,若接受50%,还不知道什么时候拿到,他们不按合同办事已经没有信用,业主应该怎么办?入伙已经3个月了,时间久了会不会不了了之?请律师告诉我们。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12 00:11:2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延期交房的违约金问题,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接受协商方案的,从业主的角度考虑,应当要求开发商即时支付违约金。无法解决,需起诉或根据协议提交仲裁的,适用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留言者: limingh 我的ICQ是:39397477 [上班一族 ] [2001-10-09 14:51:19] [留言回复]
愤怒 你好,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普通员工,企业在改制时,牵涉职工的国有身份与工龄,应该如何计算,国家的法律,法规有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9 22:43:2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职工工龄即工作年限的计算问题,有关行政规章有相应的规定。不知你所指的是哪方面的问题。

留言者: winning 我的ICQ是:32862316 winning的邮箱:yanerliu@21cn.com [上班一族 ] [2001-10-09 14:27:35] [留言回复]
愤怒 我被朋友骗走了几万元,不知现在怎办.
他是帮我办理出国留学,要求我交1500美元给他作手续费,交2500美元作学费.但我问过学校.他只帮我交了505美元.现在因暂停出国留学签证.所以我也想叫他停办.但他不同意.也不同意把钱退回我.现在我怎样做才告状他呢?请给我电子邮件答复.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9 22:22:0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可以根据对方收取你的费用时所书写的收据向法院起诉。

留言者: 东的邮箱:xcld858@china.com [上班一族 ] [2001-10-08 23:39:12] [留言回复]
哭泣 您好律师:
麻烦您啦,我想请您在百忙之中给我以帮助。因摩托车自购买三个月时便频繁出现故障,经过多次找有关部门和经销商至今未彻底解决问题,本来我想起诉单因经济原因和律师的劝说未能实施,为此我和妻不少生气,上个月又找经销商协商时,我妻又看我和经销商争吵,妻一时冲动趁经销商不注意注意时,顺手拿了老板的手机心想一次为借口让经销商修理摩托车,谁知经销商报了警,说是偷了手机。手机价值三千多元,为此派出所认定我妻已构成盗窃罪,后来找经销商协商也不愿意追究此事,但派出所硬是不放人,当时我妻抱着刚刚一岁多的女儿,现在刑事拘留,已经报检察机关。难道我妻就这样被起诉么?
请您无论如何给予帮助!!
我代表妻和女儿给您鞠躬了!!
小东
2001.10.8
我的信箱是:xcld858@china.com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9 22:19:2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妻已构成盗窃罪。除非确有证据证实你妻“拿”手机时没有以非法占有该手机为目的。

留言者: wfz wfz的邮箱:wfz369@163.net [上班一族 ] [2001-10-08 13:31:01]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您好!谢谢您多次给我指导。我还有一个问题请教您:技术入股的情况下,通常有什么义务和民事责任,有什么风险?在公司倒闭或清偿债务中将承担什么责任?怎样做才能避免?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8 23:31:2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根据《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以技术入股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同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非专利技术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总的来说,技术入股的股东,只要评估作价时没有虚假作价的,仅以其技术作价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留言者: vill 我的ICQ是:4397951 vill的邮箱:bianduo@zdl.com [上班一族 ] [2001-10-07 21:40:09] [留言回复]
哭泣 律师先生:
您好。我是个刚毕业的学生,在工作地因不熟悉当地情况一时找不到住房,朋友把他在房介所租了暂未使用的房子出借给我,该房在朋友离开和我入住之前曾有其他人来往,住房钥匙系由朋友的女友转交,交接时她告诉我房子里的一间小屋里的家具我可以使用,但小屋钥匙忘记向房主拿了,我可以自行开门。我依言行事。最近房租到期,房主来收房子时却说他并未授权朋友开小屋的门,并要求我写出道歉书,否则要到派出所"说清楚"。我担心他拿到我的道歉书后诡称房中有某些物品丢失,借此讹诈,而我有口难辩,请您告诉我该怎么办,谢谢!!
苦恼中的求助者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8 22:54:0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个人认为你可以向房主解释具体情况及事情经过,也可以口头向其道歉,但不必写出书面道歉书。确需书面道歉的,为保护自己,应写清楚事情经过。

留言者: greenlin greenlin的邮箱:greenlin80@chinaren.com [学生 ] [2001-10-07 18:44:50] [留言回复]
哭泣 律师您好:
我是个刚学法律的新生,就碰到一个亲戚的"法律咨询"!怨火候未到,
望您能不另赐教.
有个婶子上班(学校)路上出了车祸,手指留下残疾.,交警队已作出决
断,车主负全责.事情过了一年多了.我想问一下,上班路上的事故,算不算
工伤呢?由此能否得到单位的照顾(比如说换一个更适合她现在情况的工
作)呢?如果能,能否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呢,或者仅有出于道德上的帮助?
麻烦您了,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8 22:22:5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根据[劳部发 1996 266号]《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相关待遇。(具体规定请参考本网站“维权论坛专题二[劳工权益]”之劳动法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

留言者: 寒冰 我的ICQ是:76221014 寒冰的邮箱:chb.js.yh@263.net [上班一族 ] [2001-10-07 16:39:13] [留言回复]
愤怒 我是一个刚刚大学毕业不久的大学生,参加工作后和公司签定了三年的合同并办理了人事变动手续,但是公司却要求我每年交纳300元的人事档案管理费,我想问一下签合同后公司有没有义务为我保管我的人事档案?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8 23:20:5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个人认为企业收取档案管理费没有法律依据。

留言者: 王志如 王志如的邮箱:wawq@ah163.com [上班一族 ] [2001-10-07 13:01:20] [留言回复]
愤怒 我的表弟拾到一把自制的火药枪没有上缴~他在出门的时候有朋友来找他,结果枪被朋友找了出来,在和别人乱的时候伤了人,现在人以住院~朋友今年23了~问我表弟和朋友应该负什么责任。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8 22:12:3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根据具体情节,你的表弟有可能构成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其朋友有可能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和故意伤害罪。

留言者: jc jc的邮箱:jcsoftware@sohu.com [上班一族 ] [2001-10-06 21:25:51] [留言回复]
高兴 请教您一个问题:
如果某人在我创建的网站上获取了一个人的信息(例如:姓名、联系地址等),并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活动,损害了这个人的利益,请问我是否也要承担责任?
注:这个人事先已经明确知道他的信息有可能会被别人非法利用。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7 00:21:5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如果该项信息的公开取得了其本人的授权,可以免除你的责任(比如其本人在登录信息时已明确被告知他的信息将被公开而仍然自愿登录的,可以视为授权)。
建议你不要公开任何人的个人信息,因为这将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
在本网站留言时,建议各位不要留下真实姓名、电话、地址。谢谢!

留言者: 小麦 [商业 ] [2001-10-06 15:49:25] [留言回复]
哭泣 亲爱的律师:
您好,我们单位的网站现在炒人,我也是其中的一员,单位炒人时总让我们自己写辞职报告,我现在还没有写,请问我如果被单位辞掉的话,我怎样要求我的经济补偿?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7 00:09:2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如你们签订了合同,在合同期内单位无故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如本人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将不可能得到违约金,也可能无法得到经济补偿金。

留言者: 芸儿 我的ICQ是:54421475 芸儿的邮箱:i313@263.net [上班一族 ] [2001-10-06 14:23:28] [留言回复]
愤怒 游律师:
您好,首先祝您节日愉快!
我在工作中得罪了我的上司,上司被领导调走之后一直怀恨我,现在他又调回来了,他说领导对我的工作不满意,让我写辞职报告,我说如果你们对我不满意,可以辞退我,而不是我主动写申请。结果他在办公楼破口大骂我“操蛋”,我说你怎么可以骂人,他说:“我就骂你操蛋,怎么着?”
这几天我一直睡不着觉,吃不下饭,我工作兢兢业业,没有做过任何对不起公司或他人的事情,他为什么要辱骂我呢,请问我应该如何争取我的正当权益呢?

谢谢您!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6 23:55:0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谢谢!祝你天天快乐!
被骂一顿,算是该谢天谢地了,谁叫你得罪上司呢。不至于“睡不着觉,吃不下饭”这么严重吧?当然,如果不服,可向主管领导反映。
据说有这么一个方法(我没试过,不知效果如何),不妨一试:将此上司的画像写上“臭蛋”、“笨蛋”外加“大坏蛋”放在地上,看不顺眼时,踹上几脚。不过,千万不要让别人知道!否则吃了官司,我可不负责的。

留言者: 曾延 我的ICQ是:oicq:66297696 曾延的邮箱:zjb_99@263.net [学生 ] [2001-10-05 10:44:28] [留言回复]
愤怒 律师你好!我是农村的一位学生。最近我家遇到一件临里纠纷。因为我们两家是并排。后门是一条石路。今年我爸在家养了几只鸭,因没地方养,我爸就养在两家间的小胡同(用竹排为起来)刚开始没什么事。但后来邻居那个女的说呀屎很臭,本来我们也知道,所以之前老爸就去买了一包水泥把养鸭的那地方用水泥扫平,天天都用清水冲。本来事请是很容易解决的,但隔壁那个女的不好好跟我们一起说,却天天在村里一遇上人就说我家是怎么欺负她家。开始我爸不想理她。后来她就发展到一天有时好几次到我家门口来破口大骂,开始老爸还是不理她,可她却越来越过份。没办法,老爸实在忍不住,就出去和他理论,不料刚走出去,她就开始更大声的骂,还用中指戳我爸刚开始几次老爸,想忍一下嘛,想讲给村民听让大家来评评理。可她看到人多了就更放肆了,还继续挥舞着她的那根中指,在那么多人面前,作为一个男人,老爸在她再次用中指戳来的时候,用手把她的手给拨开,可没想到她自己的手指擦到自己的鼻子就稍微的有点破皮。这下不更不得了了。她就说是我老爸打她,后来我跟老爸句商量,把原来的那个竹篱给拆掉,在我家的后门随便搭了个小屋来养鸭。事情本来就这样可以结束了,可后来那个女的又到处去跟村人讲是我爸用拳头打她,还到出去开了一大堆的所谓的医疗发票,要我家陪她的什么”医疗费、营养费”共计1850元。她说如果不付的话就要上诉,请问律师先生,如果上诉的话,我们得做些什么工作?在这个案子中我家有无胜诉的把握?因为对法律不甚了解,恳请律师先生能在最段的时间内给我个答案吗衷心的感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5 23:31:4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如果对方起诉(“上诉”是指不服一审法院判决而向上一级法院提起的诉讼),你们可从对方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事件的起因、对方有过错、你爸没有殴打对方等方面进行抗辩并收集证人证言、证物等证据。
如你爸确有殴打对方行为的,应当赔偿对方合理支出的医疗费用、误工费、看病的交通费等费用。

留言者: anhong anhong的邮箱:anhong2000@163.com [无业游民 ] [2001-10-05 00:02:04] [留言回复]
哭泣 首先谢谢游律师的热心帮助,再次麻烦你给以关照:
在判决离婚前,
1,男方多次在我娘家吵闹,并用刀刺伤我弟弟,损伤家里财物,干扰全家正常的生活,时间长达半月之久,最后由公安局来人强行拘留一个月多,给我造成严重的精神及经济损害。可离婚判决书并未提出这一点,当地法院说这不属离婚范围内。请问是否应该提出?
2,我被他家赶走之后,再没有回去,所有财物都在他家,我什么也没带;而法院在判决前,没有同我一起前去清点财物,仅凭男方的片面之言,就作出判决,
3,在开庭时男方提出:不同意离婚,如果我坚持要离婚,就必须返还彩礼钱。结婚近两年是否应当返还彩礼??(我们当地的风俗是男方所给的彩礼在出嫁时已购置物品带回男方家中)不知道婚姻法对此是如何解释???
4,在这结婚后的两年中,如何计算我的劳动价值???
总之:一,我不服判决,(但近一年没有提出上诉),现在该向何处再审???
二,男方在我娘家所造成的损失,在离婚案中是否应该提出赔偿???
三,对于返还5000元彩礼是否应当???
四,怎样对待两年来我的劳动价值及男方对我的身心损害???
再次深深的致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5 23:17:4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1、对财产处理部份申请再审,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
2、用刀刺伤你弟、损伤你家财物,应由你弟、你家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3、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如属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不予返还。
4、结婚两年的劳动价值,体现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相关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规定。

留言者: 兰色沸点 我的ICQ是:7868533 兰色沸点的邮箱:wjn1898@sina.com [学生 ] [2001-10-03 11:02:37] [留言回复]
高兴 在一个离婚案例中,女方在第一次离婚诉讼中败诉,经过6个月,为了不再重蹈覆辙,女方的起诉书写得很详细,包括南方为了阻挠离婚,雇人冒充执法人员
在这样的情况下,男方是否在离婚后还要因为他的不法行为接受法律的制裁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4 11:09:5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男方有雇人冒充执法人员等行为,应根据其违法的具体情节、触犯的法律由相关部门予以制裁。离婚与否不影响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留言者: 天生胆小 [无业游民 ] [2001-10-02 18:34:23] [留言回复]
哭泣 某人的母亲七年前去世了,现在她的继父想要把家里的房子卖掉,而房子是动迁时她母亲的房子,当时她母亲和继父还没有办理结婚手续,我想请问律师,她继父有没有权力卖掉房子,如果可以应该怎么分呢?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4 11:03:4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假设该房只为A母所有,不是A亲父、A母共同所有的财产,且A母没有遗嘱,那么:如果该房由A母、继父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8年,根据A母过逝时的相关法律规定,该房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中的50%为继父所有,余下的50%为A母遗产,由A母的丈夫(A继父)和子女平分;如果该房没有经A母、继父婚后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经过8年,那么该房全部作为A母遗产,由A母的丈夫(A继父)和子女平分。故此该房为A母的丈夫和子女共同所有(尽管所占比例有所不同),A继父不能擅自出卖,应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留言者: 周林林 我的ICQ是:28777343 周林林的邮箱:sarakao314@263.net [学生 ] [2001-10-02 17:43:59]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资格考试规定已经改了吗?对考试人员有什么规定?法律本科毕业后可否去律师事务所工作?
网管oklawyer在2001-10-04 10:46:3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律师和初任法官、检察官资格明年起将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其具体规定仍未出台。法律本科毕业后可以到律师事务所工作(如律师助理等辅助性工作),但不能以律师名义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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