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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司法实践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
|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在这里的“抚育费”已包含了医疗费和教育费。你们婚后所购的集资房,虽是她出的钱,但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实际上,“合理”的界限在于你本人的理解,法律上允许双方协商达成财产处理和子女抚养协议。 |
我是为我姐姐咨询的。我姐夫提出离婚,他在诉状上提出的离婚理由是感情不和。其实是有外遇。发院已经下了传票11月13日开庭,现在我们是在举证阶段。请问做为受害方我们应向法院提供怎样的证据?您知道举证难,作为一个老百姓更不容易举证我们需要怎样做才能为我们找回公理呢?我姐和我爹曾在他们(指我姐夫和第三者)居住的房子里当场捉住过他们,并且打了一架,但是呢没有拍下他们的照片,这件事也经了派出所和110,请问派出所和110能为我们做证吗?如果不能那么我们要想举证(不忠的证据)我们应该找那些部门帮助调查取证呢? 如果我们不能够举证是否法院就会以感情不和为由判决离婚呢?如果这样的话,我姐在财产分割上会有什么损失呢? 谢谢! |
| 在派出所和“110”的报案材料和调查笔录可作为证据,你们可向提供证人证言。可以委托律师调查,也可依法申请法院取证。 你姐夫提出感情不和应当提供证据证实。但如你们承认你姐夫有与他人同居行为的,你姐反而将可能面临离婚的结局。当然,因对方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你姐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我有个朋友,老公对她承认有外遇要与她离婚,她努力无效。老公承认夫妻共同取得财产归她,但是,已在分期付款的房子写的老公的名字。剩下的少数家具根本不能补偿2年来她独自养家的辛苦。她该怎么办? |
| 可要求对方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
你好,我是一个研究生,今年一月和女友结婚,婚后没有和她一起生活,后来我遇到了一个女孩,感觉她才是我真正需要的爱人,我是基于感激的心态和女友结婚的,现在我不想和她维持这种虚伪的婚姻,我想和我爱的人结婚,她同意离婚,但是她父亲全权代表她,她不出面。她的父亲说要我交6万元精神损失费,就可以协议离婚,我和那个女孩没有重婚,没有同居,请问这种情况他们有没有理由获得精神赔偿?如果有的话,具体数额会有多少?因为我是一个学生,我根本拿不出这么多的钱。如果我们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书是不是有固定的格式,有的话到哪里去取?还是说我们自己在白纸上写?精神损失费写在离婚协议上有没有法律效力?还有她父亲的这种行为是不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因为他干涉了我的离婚自由权。希望尊敬的律师能尽快答复我,不胜感激。 |
| 此种情况对方要求精神赔偿没有法律依据。离婚协议书有一定的格式,你可按格式书写,也可到民政部门索取填写。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补偿的金钱数额具有法律效力,应当执行。 |
我于1987年结婚,婚后有一子,2001年9月由于第三者插足,经常被丈夫毒打,只得长住娘家,今年6月份,我想回家取换洗衣服,怕他打我,就叫我哥和我一起去,到家开门时,发现门锁已换,进不去,在回娘家的路上,正好碰上了他和哪个女人,我忍不住上前论理,却被他打翻在地,我哥上前劝阻,也被他打伤,是围观的群众打了报警电话后,我哥才被送往医院,医院诊断为轻伤,他也被警方拘留,并移交检擦院,准备起诉判刑;我为了孩子的今后着想,请求检擦院从轻处理,并写了书面材料,才使其放了回来,但他出来后,不思悔改,变本加厉,打电话漫骂,侮辱我,万般无奈之下,我于今年9月份起诉离婚,孩子判给了他,由于我在集体单位上班,每月工资只有300多元,法院判我每月支付孩子费用150元,付至年满十八周岁,就这,我也认了. 在财产分割方面,由于我俩工资都不高,也没多少值钱东西,存的一万多元也被他挥霍掉了,现仅有我们共同居住的单元房一套,当时购买原值是22000元,但是,由于户主的姓名是他父亲的,法院说不是我们俩个的共同财产,不予支持,需另案处理. 这里,我简单介绍一下男方的家庭情况,我和他认识时,他在一家集体单位上班,效益不好,他跟我说,他母亲在他小的时候就和他爸离婚了,他一直由爷爷,奶奶抚养,老人去世后,才回到父亲身边,与父亲一直不和,如果我跟他好,他会一辈子对我好的,我当时很同情他,1987年他顶替父亲进了国营单位,当时工资只有32元,结婚后,我们和他父亲住在一起,由于他们父子不和,我也作过努力,但是收效不大,他父亲经常住在他大儿子那里.1999年,我们住的平房单位要拆,由于他工龄短,不够住房条件,只能以他父亲的名义买房,当时找他父亲商量,他父亲说:"我没钱,要买你们自己买,我不管.'由于我结婚时,他家什么也没有,我娘家常常接济我们,我俩工资又低,根本就没有存什么钱,何况买房要付22000元,着对于我来说,无易于天文数字,但是不买房,我们住那里,没办法,我只好回娘家同我父母讲了,我母亲从银行取了10000元,大姐那了5000元,二姐拿了2000元,小妹拿了5000元,<后来陆续把我姐和我妹的钱还了,现在还欠我母亲5000元未还,但他在法院上却不承认.>总算把房子买下来了,由于房主的名字不是我们的,我也怕有什么闪失,在交钱时,还特别问了房产科的人,能否换成他的名字,单位说不行.此后不久,他妹说这房是他爸的,为此,我还到过房产科,要求把我付的房钱退了,这房我不买了还不行,这件事,他们单位房产科的人都知道,法院可以去调查.在他被公安局关押期间,他家人还来找过我,我还提到了房子的问题,他家人说这件事大家都清楚,是你借娘家的钱买的,但是在法院上,他父亲写的书面材料上却是他买后借给我们居住的,着叫我怎麽能够接受,现在我找他父亲,他父亲却一直躲着不见,他的家人也是如此,法院说叫我举证,我现在购房时所有的票据都在我手里,难道这还不够?请问,这套住房能否作为我们结婚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分割,能否请求法院调查取证,得回我应得的那份财产. |
| 购房票据虽在你手,但其显示的缴款人并不是你,并不能证实是你支付的款项。你应提供如证人证言、录音或对方确认的书证等证据。可以申请法院取证。 |
我与人签了个买房暂定协议,结果他没有按时来签正式协议,我就没有退还他的交给我的400元定金。他现在到法院起诉我,我们签的那个协议甲方是我乙方是黄小军,而签字写的是董小军,我想知道这里有没有问题 我是被告我能赢这场官司吗????? |
| 应是笔误,但并不影响对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协议应作有效处理。对方违约,应负违约责任。 |
| 根据婚姻法,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
我于1997年单位福利分房时分到一套单元房,我爱人(与我在同一单位但当时我们尚未谈朋友结婚)也在同时分到一套单元房.按照分房时的情况,我二人分得的住房均符合房改政策标准,而且单位分别与我二人签定了买房合同,我二人也根据买房合同以及房改政策购买并付清了房款(未与单位签定其他协议),房屋产权证单位已经办妥但尚未下发. 2002年,我与我爱人结婚.结婚后,我单位房管部门却以1997年分房时规定"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套住房"为由,要求我们交还一套房. 请问单位是否有权利要求我交还房屋?有那些政策法规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如果单位的要求不合理,我们应该到什么部门去仲裁?期望您能尽快给我们答复。 |
| 房改问题,请参照当地房改政策。很多地区确有"夫妻双方在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套住房"的房改政策。仲裁或起诉应根据你们的购房合同确定。 |
| 因本案涉嫌诈骗,而买主以市场一半的价格所得,不属善意的第三人,作为赃物,应予退还。你可向有关部门反映。 |
| 因你母亲并不知道此事,故不能作为赠与,也不能作为赡养费处理,只能视为你借用其名义存款,所有权仍为你所有,因而,如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 终使如你所言“江南无日月”,也该相信“神州有青天”。问题只在于你有没有充分的证据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急切等待你的回音!万分感激!谢谢! 茗 |
| 登记结婚时,已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须提交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由计生管理部门罚款的,其标准根据当地规定。 |
您好! 我有个朋友1996年在温州打工时认识了她的先生,两人相恋了四年于1999年11月结婚了。她们同是安徽人,可相隔三百多里,她的父亲很反对她们的婚事,可两人相爱也没有办法。第二年正月就是2000的正月有了她们的儿子。想来她们该珍惜得来不容易的爱情的。婚后她先生仍旧在温州打工,两人过着聚少离多的日子,那时他还隔三差五的给我朋友电话,中途也回去了三次,可我却常听到她先生报怨他们怎么和不来。就这样分居了一年,我朋友提义一起出来打工,他也同意就是不要带孩子一起,我朋友舍不得孩子只好又在家里待了半年,实在是不放心他一个人在外,再三的谈判,最终还是说服了她先生。带孩子一起来到温州在外租住,可是两一起没呆到两个月却不欢而散,她们常为一些小事争吵,而且吵得很凶。并且谈到离婚的事,不得以我朋友带着孩子一起回去了。回去后不久她还是来了温州,两却很少见面,见面了也是谈判离婚的事。我朋友只好说离婚也可以,除非你给一万元作为青春损失费,并且孩子归她。她先生听她这样说只好保持冷战不再提起此事。春节时也是各自回家的。但是春节她先生还是陪她一起回了娘家,之后她先生就一人来温州了。没过一个月我朋友打电话给我说他要回来跟她离婚。我很意外。2002年农历2月。很快她们办理了手续,儿子却判给她先生了,一直以来我朋友都不愿孩子跟她先生,为此也坚持了很久,可后来不得以还是放弃了。(来自外界的因素,主要是她的父母亲)并给了她一万元。当时我朋友问过她婆婆这钱是哪里来的?她婆婆说是借的。我朋友说当时她是这样想的,她先生和她一起时并不会攒钱,而且接连着做大事,结婚,生孩子,2001年7,8里还建了房子,再说了在农村离婚并不能被很多人接受,而她的婆婆还帮着儿子借钱离婚想不通。离婚后她们还是在温州打工,很少有见面,他联系过她几次,并在今年中秋后来看过她。一直都在说让我朋友早日放下他,还告诉我朋友他过得很好,并争了很多钱,这样的话能为孩子创造更好的条件。叫她早日重新组织一个家庭。还说今年给家里寄了五千元。她们虽然很少见面,但双方在温州的熟人还是很多的,对彼此的一些事情还是有所了解。我朋友从侧面了解到他今年换了好几份工作,而且还做过生意,亏了几千,可他出手却很大方,比如抽烟都抽大红鹰什么的。而他以的工资没有超过1500元,不太可能有这么多的收入,我朋友怀疑她先生是否在婚前有意外财产,才提出离婚的。所以请我咨询一下律师,想请律师帮忙分析一下,是否有这方面的可能,如果有怎么样才能找到证据?当然除了拿回属于自己的财产外,更想知道她的婚姻为什么这么快就瓦解了。 万望回复!!不胜感谢! tchr 2002/10/15 |
| 应该说其丈夫有隐瞒其他财产的可能,但必须有证据证实。证据的取得可来源于朋友、亲戚、或相关关系人的提供线索。如果其丈夫并不是有很明显的大笔财产的话,建议你朋友不要太执着,毕竟开创自己新的生活比揭起过去的伤痕更为重要。 |
| 房地产权证是确定产权的依据,因产权人署名为你和你弟,如该房是你弟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那么对你弟所占部份,弟媳妇有权分割。为保护你的权益,你应和你弟弟、弟媳共同订立协议确认你的出资和对该房的产权占有比例。 |
由于本人从未接触过检察院或法院等部门,所以实在不知从何做起 恳请各位专业人士给予帮助和赐教, 无限感激 |
| 楼下住户有权以“相邻权”起诉。你应要求法院将装修公司和开发商追加为第三人,同时应要求对渗漏原因进行鉴定,以确定责任。 |
我是做商品销售的,与一家公司(家里福超市)有供销合作往来,开始往来还算愉快,可后来由于那公司管理出现问题,公司出现亏损,我们的往来也就出现了问题,那公司不在按时付款, 直到现在那公司欠我货款已几万元每次去结算,他口头答应给予支付,可到承诺期限后,还是不见他支付货款,去问他,他却说公司无钱,要我等。就这样一等就是一年多。最近我听说那公司要破产了,我怀疑他是故意拖欠我的货款,请问我该怎样去收回我的货款。 |
| 可提供有关证据向法院起诉。 |
| 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谢谢! |
| 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也即是说,不得随意单方变更子女姓氏。 |
| 一般的办理学生证、假文凭自用的,不会构成犯罪。但伪造学生证、假文凭的,可构成犯罪。 |
| 办理房屋租赁许可证要收取一定的费用。不办理违反了相关规定,但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 |
| 可参照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进行分割。 |
| 因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如有证据证实丈夫有遗弃行为的,妻子可在法院答辩时要求赔偿,赔偿数额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但你所述情况较难确认为遗弃。 |
| 你们可签订协议确认你付款的事实及产权归属的意见。 |
| 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1、子女被他人收养,则父母子女的关系依法消除。《婚姻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2、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是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结婚而形成的,因此,也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而解除。 |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当年我结婚时不满22岁, 而我妻子已到法定年龄, 为了达到早结婚的目的就托人在其它地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 而现在我们的女儿也已10岁,请问现在我与我妻子的关系是什么关系应怎样来完善法律手续。 |
| 如你们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领的结婚证,虽你当时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但现已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你们的婚姻关系有效,不但再补办法律手续。 |
|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能达成协议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你应提供所述财产属你们夫妻所有的证据。 |
| 不算重婚。 |
| 女方个人财产婚后变卖所得的款项只是财产的转化形式,仍属女方个人财产。 |
| 你可按保险合同规定提供相关证件证明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能协商的,可向法院起诉。 |
| 在司法实践中,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患有先天性心脏病,一般建议不适宜结婚,但应不属“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也就是说,在法律上并不禁止。 |
| 没有要求离婚协议必须公证。 |
| 可向主管部门投诉。 |
| 如“分家”是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那么其父无权索回。如该房属其父个人财产,“分家”即为赠与,那么在该房权利转移之前或在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其父可以撤销赠与。 |
我姐夫有外遇我姐和我爸曾经在他们租的房子中当场抓住过,由于势单力薄那个女的当场溜了,而且在捉奸的打斗中我姐夫自己摔断了胳膊咬定是我爸打断的(一位年老体弱的老人怎么能打过虎背熊腰的年轻人呢?),这件事也曾经过派出所报过案。但是捉奸时没有留下照片及其它证据。现在我姐夫在起诉书里提到了打断胳膊这件事。请问我姐可以要孩子么?离婚对我姐有什么优势和劣势?关于捉奸时打斗发生的事我们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么?如果要孩子会怎样判决?不要孩子又会怎样判决呢? |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要求抚养孩子是母亲的权利,并不会对是否离婚和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带来实质性影响。捉奸时打斗并不属“实施家庭暴力”,不属过错赔偿的范围。 |
| 没有立即报案,会给侦查、调取证据带来一定困难。但只要有事实存在,你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查证属实,构成强奸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租房问题上我遇到了麻烦,我于2002年6月25日起和6名女生一起租了套两室一厅的房子,并与房东定下一年的合同,交了一年的房租9900元,合每人1414元,另加每人100元的押金,我刚住了不到4个月,因为工作的原因要离开那座城市,所以就不能继续租了,于是我向房东要回我剩下的房租和押金,但房东却说不退,说合同上写着的,那我想我转租总可以了吧,房东却说要我征得其他合租人的同意,而其他合租人不同意,执意要给我700元了事,这样的话我就不同意了,我想知道我该怎样行使我作为承租人的合法权力,以及其他人有没有权力干涉, |
| 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履行。因你们已作出约定,你之退租或转租应征得出租人同意,否则应负违约责任。但是否允许转租,关键在于出租人。 |
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的姐姐结婚已经三年多了,这三年来,在家里一直感到很压抑,丈夫对她不好,婆婆又经常私下里说一些让丈夫欺辱儿媳,总之,我的姐姐现在又想离婚,请问律师同志,我的姐姐可否提出离婚。 在丈夫及家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怎样做,我想写一份关于离婚方面的书面材料,请问怎样写,在哪里有样本可参照。多谢指点! |
| 在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可向法院起诉离婚。起诉状应包含原告、被告的身份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等内容。提供的证据包括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财产的证据等。“诉讼请求”书写要求达到的目的:包括请求离婚、孩子的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对方抚养时探望权的请求)、财产的分割。“事实和理由”写明离婚的理由、依据,孩子由谁抚养、抚养费承担、探望方式的理由和依据,财产情况、分割理由及依据。离婚理由:应详细叙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无和好可能的事实和依据,如有法定离婚情形时(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特别指出。字数根据具体情况酌定,并无限定。可到法院取起诉状填写。 |
| 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支付租金,或依法终止合同。 |
我妹妹最近才得知她丈夫是个同性恋,不得不与之离婚。他们结婚有五年多了,我妹妹今年30岁了,最美好的青春一去不返。离婚时希望能得到对方的补偿,补偿费应该依据什么计算?他们现在在内地河南,如果索要50万元是否合适? 盼望得到您的指点。 |
| 此种情况,男方没有赔偿的法定义务。 |
我想请教的是房屋产权问题. 我是在佛山居住的.在佛山有间祖屋.祖屋是我母亲的.我们有五个姐弟.有两个姐姐而有五十几年不在佛山居住了.且她们没有抚养过母亲,只是在临终前来看望过.母亲在在临终前没有立下遗祝和遗言就去世了.在母亲去世后我同在佛山居住的两姐弟分了祖屋,现在间祖屋是归我所有的.现在间祖屋要折了,不在佛山居住的两个姐姐就来话要分一份 我想问的是她们有没有使用权和继承权? 请速回,紧急.多谢 |
| 由于你母亲没有立下遗嘱,因而应按法定继承处理。根据《继承法》,法定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也即是说,你们五姐弟为同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我想请教的是关于离婚的问题.本人是香港人在香港工作,而她是內地湖南人住在深圳,沒小孩, 夫妻感情出現了問題(問題是出現在女方),如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我應該怎麼做. 1.要辦什麼手續..? 2.怎樣去辦手續..? 3.要請律師代表嗎..? 4.可以在深圳辦理离婚手續嗎..? 5.費用大概多少..? 6.我可以拿走我以前提供給她的財物嗎..? 請偉大的律师大人帮帮我 謝謝 |
| 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离婚,并对子女、财产、一方生活困难补助达成协议的,可带上相关证明、证件到女方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如女方在深圳连续居住满一年的,可在深圳起诉离婚。已赠与给女方的财产一般不能索回。除双方约定及依法属于个人财产(如补助金、福利财产、人身保险费、医疗费等)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予以分割。 |
我和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合同,在今年8月份就到期了,当时我想离开,但是部门有一个项目希望我能够在在公司做一段时间,我考虑再三,答应部门领导再呆上今年10月份。人力资源部门要求我去签一个所谓的项目合同,考虑合同上不会注明我可以离开的时间,我没有去签这个合同,人力资源部门也没有催我去签。现在到了10月份,我提出离开公司,但是部门还是不想让我走,竟然说,我已经在这工作2个月了,公司给你发了2个月的工资(实际上上个月的工资,由于公司资金问题,还在拖欠),已经形成了事实合同,你必须再工作一年,否则视为违约一年,需要缴纳违约金。 这种说法对吗?谢谢! |
| 此种说法不对,你不必支付违约金。 |
我准备与妻子离婚,现有一岁小孩。若判给女方,我将每月支付抚养费。现我每月收入两万圆人民币,按照婚姻法规定,应支付工资的20%-30%,那将大大超过所在地统计局公布的人月平均消费水平(900圆/月)。我有两个问题: 1.如果我按照450圆支付或高些是否合理?例如500圆 2.抚养费是否包括医疗费和小孩的教育费?对方曾向我提出择校费、私立幼儿园费以及将来上大学的费用,这些是否合理?我只想支付到小孩18岁为止,可以吗? 请多指教。 |
|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但实际应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根据你此种情况,按工资的20%-30%给付显然不合理,也不利于培养子女的艰苦奋斗精神,因而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降低上述比例是应当的。 “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一般支付至18岁为止。但如满18周岁也即成年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仍应支付抚养费。没有法定义务支付如择校费、上大学等费用。 |
|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 你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并根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 |
您好!在离婚起诉中,原告应提供感情破裂的证据,但是在我收到的法院传票里,起诉书副本中证人、证据及来源一栏是空白。请问原告是否有权只将证据、证物留给法院的相关人员看,而不在将要传递给被告的起诉书副本中显示? |
| 起诉书副本往往没有列明证人、证据及来源等情况,要了解原告是否提供了相关证据,可依法到法院查看。 |
我半年前认识了他,刚开始我就知道他结过婚,但因为经常在一起玩,慢慢地对他产生了感情,并知道他也是喜欢我的,我们开始约会,我们的感情越来越深。他告诉我他与妻子关系并不好,他妻子在北京工作,至今已有一年半时间,中间也回来过,但没有同他联系,我想请问他们这种关系属于分居吗。他对我说,让我等他半年,两年的分居时间一到,他就同她离婚,请问是否时间一到,就可以离婚,如果可以又需要多少时间。 |
| 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第二种情况,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
| 在广东省,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
我是新新数码商城的一个租铺经营者,与开发商签了租赁合同,并和开发公司下属的物业管理公司签了合同。交按金和租金和3个月的管理费用,并于8月8日开业。但是,签订物业管理的公司没有来管理,在商城内出另外一 个名堂的物业管理公司,我们一塌糊涂,这两个月的实践,这个管理公司不适合我们,经营者意见很大。 请教你,我们怎么办? |
| 在广东省,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管理公司对物业进行管理。可依法召开业主大会商讨确定批准物业管理事项。 |
我有些问题想问问您. 1.在我结婚的时候我想她方给了147000元,现在她要提出离婚您看我的这比钱我能要回吗?她要的这比钱是我不情愿给的.您看我该怎办. 2.她在起诉书中说我将她的有额右耳打成穿空,可我没有打过她,他有法医鉴定,您看我该怎么办? |
|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只要你没有打她,没问题;有法医鉴定受伤,但并不表明就是你所为。 |
| 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
| 最好能通过协商解决。请参考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本站维权论坛专题“劳工权益”可查阅)。 |
| 婚前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住房公积金应属个人财产。如确认为赡养费的,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
我是一个外地打工者。两年前,我被一女子纠缠不放,由于两人性格不合,经常打闹,后来她以死来逼我结婚。我在重重压力下和她举行过结婚仪式,至今没有办结婚证。两人从没有感情,无法生活在一起,可是她死死纠缠我不放,我又不想做一个一走了之、不负责任的人。不知道该怎么办? |
| 可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非法同居关系。 |
您好! 我的一位朋友于两年前与妻子协议离婚。大约在一年后,女方忽提出重新分割财产,并将我朋友告上法庭。开庭中间,女方又向法庭出具其离婚证没有盖章,离婚应无效的证明,法庭当庭宣布应先弄清离婚是否真实有效,再进行财产分割。随后,女方又以单方离婚证上无印章,离婚应无效为理由向县法院提起诉讼,把镇政府告上了法庭。一审判决离婚无效。镇政府和第三人(我朋友)不服,提起上诉,至今再无任何进展。而我朋友又找了位女朋友,但又不敢结婚,他不知如何处理才好,请予以帮助为盼!谢谢! |
| 请求法院尽快作出判决。 |
| 在广东省,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离婚协议确定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可按人口计划及间隔期规定申请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 |
您好!我与丈夫已经分居四个月了,现在他已经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请求,我已收到传票。我不愿意离婚,但是他知道我婚前和别人同居过,请问这可以成为离婚的理由吗?虽然我们结婚的时间不长,但是有大量的事实表明我们的感情还没有到破裂的那一步。我不愿意离婚,但更不愿意他将我婚前的事情拿到法院去做辩论,这毕竟是隐私。另外,我婚前的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了犯罪?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我应该怎么办? |
| 此种情况不构成犯罪,也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你可以提出感情尚未破裂的抗辩。所谓解铃还须系铃人,你应与丈夫沟通,看有没有和好可能。 |
|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你友是否构成重婚,要看你友与该女孩是否以夫妻相称或者对外以夫妻自居的。以夫妻相称,除当事人间承认、日常生活间的称呼外,当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时男方以丈夫的名义签名、陪侍,女方生育孩子男方以父亲的名义在医院签字,当事人以父母的名义为子女庆祝满月等,也可以作为认定以夫妻相称的辅助证据。认定重婚,通常还需要取得周围群众、当事人亲朋戚友的证言,以证明周围群众认为当事人是夫妻。 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其妻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要求你友损害赔偿。对于该小孩,你友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 |
| 不论以夫或妻的个人名义存款,如能证实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的,为夫妻共同财产。 |
| 婚前房产为个人财产。 |
| 此房可归你所有。如依规定该房屋不能进入市场交易的,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从产权及使用权两方面折价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其标准按购房当时的成本价除以2即购房当时成本价÷2的公式计算;房屋可以进入市场交易的,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对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当事人的经济补偿,按房屋市场价减去土地使用金、交易税费、原产权单位应提取的增值部分再除以2即(房屋市场价—土地使用金—交易税费—原产权单位应提取的增值部分)÷2的公式计算。双方当事人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的,可按协议执行。购房后出资装修房屋的费用,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适当补偿。 |
您好,我是为我的姐姐咨询的,她去年11月结婚,现有一个三个月的男孩,怀孕期间就经常挨打,孩子出生后一星期,她丈夫凑不够生产时的住院费用,来我家要钱,当时我妈妈身上没有现金就说等爸爸回来再拿给他,哪知道等妈妈去医院送钱的时候,他就正在打躺在病床上的姐姐,因生孩子时开过刀,我姐姐的伤口一直未愈合完全,且在月子里又被他打得身上青一块紫一块,腿都是瘸的,这期间是我年迈的母亲用三轮车拉姐姐去医院重新缝伤口和治疗的,现在大人孩子都由我父母照顾,他偶尔过来也只是看看孩子,从不过问大人的死活,也不给一分钱的生活费, 我姐姐只有初中文化水平,从小生性倔强怪僻,没有工作和固定的经济收入,其夫高中毕业,也没工作,目前只靠蹬三轮车和收破烂换得一点微薄的收入,他打过人后还吵着要离婚,还说让我们家先把孩子养大他再要孩子, 我想知道孩子这么小在法律上能允许离婚吗?我们家也想与其这样挨打倒不如离婚算了,我们家论经济实力还是对孩子将来的成长,教育方面都优越于他们家, 我想帮我姐姐尽快离婚,最重要的是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麻烦各位律师给予指导我该走哪些程序,该怎样最大限度地保护我姐姐和孩子的合法权益?我还没有结婚,我想如果姐姐能离婚就通过法律程序把这个孩子过继到我户下抚养,法律允许吗?我必须达到什么样的条件才有资格过继孩子?过继后其夫是否还应对孩子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及教育费?年限是多少? 律师同志,麻烦您在百忙中及时给予解答为谢,我想尽早通过法律程序来结束这场悲剧. |
|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抚养费一般支付至成年。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这种抚养关系没有另外的条件限定,父母仍有抚养义务。但如构成收养关系,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
请问:这封遗书有效吗?父亲的想法对吗? |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并不要求有见证人在场。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只要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则为有效。 |
因她炒作香港恒指期货(非法)而负债累累,2000年被诉还债,感情已破裂。为了孩子还一起生活。但今春我爱上别人,双方均有意离婚,但无法达成协议(因为金钱)。我在一私营企业工作,月工资5000元,2000年底公司为我买了房(30余万元),并给我红股使我能每年给公司付房款,最近因我要离开公司,公司便收回红股(以转让的形式),转得款项折抵房款(还欠8万余元)。我想打离婚官司,有个问题请教:房子留给她和孩子(初三,男),尚欠房款由我承担,我能否以我应得的房产(已有房产证)折抵抚养费?若不能(她现无收入)我又无结蓄,能否按月支付?孩子18岁后如读大学我还有义务否?对她,我有无支付生活费的义务?盼望解答!谢谢! |
| 抚养费一般以货币形式支付。一般情况下,抚育费应定期给付,如按月等。经双方协商一致,支付形式也可以房屋等形式抵扣。对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如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应当支付,对读大学的没有法定义务。 在离婚时夫妻一方个人的收入和全部的财产不足以维持最近时期的基本生活,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帮助的内容既可以是房屋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 |
|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
我想请教,象我这样的情况,法院能否判决在国外的存款的归属?如果能,我目前应该收集哪些证据?怎样执行这样的判决?我想抚养孩子,孩子也倾向和我生活,我能实现自己的愿望吗?有没有什么有利于我的办法? 真诚期待您的解答,因为我已经无法忍受了,希望能尽快解答。谢谢。xy1973@sina.com |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生产、经营的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不论该存款存于何处。应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财产所有权证件、帐号等。子女抚养根据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确定。 |
| 结婚之前赠与儿子的房屋,应属儿子的个人财产。但如赠与时明确表示是赠与儿子及未来媳妇的,可属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夫妻双方协商同意的,不受此限。 |
| 申请结婚时应当持户口证明。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受单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 |
本人有一问题咨询,请尽快给予解答,谢谢! 甲借了一笔钱给乙,但乙以个人名义开具了收条(没注明是借款)给甲,甲起诉乙归还借款,但乙说是收取甲的预收货款。因乙投资的B公司与甲工作的A单位有业务往来,甲是A单位的经办人负责向公司购货和支付货款,但乙提供公司的现金帐薄没反映这笔款项。最终法院认为甲主张的借款关系不成立,以不符合起诉条件驳回。 现在甲可否重新起诉,以乙收取货款而没给货,乙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要求乙返还收条上注明的款项? 注:因B公司(有限公司)已自动倒闭(没到工商局注销登记),甲只有向作为B公司的股东乙追讨才有机会挽回损失。本案的主审法官亦提示甲重新起诉,但由于身份关系没具体教甲如何做。游律师,这种方法可行吗?可否通过email进一步向你请教?populace@21cn.com |
| 首先应根据“收条”的内容来判断。据你所述,乙、甲均以个人名义进行,无法证明乙是代表公司、甲是代表A单位的行为,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乙预收货款之说较为牵强。建议直接上诉。重新起诉未必是好的选择。 |
| 如确是厂家药物质量有问题或有副作用而没有说明导致的,可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
她77年,很纯真,我爱她!!! 我好想和她结婚!!! 请问我什么时候能和她结婚???法定年龄是周岁??这个概念我弄不清,请指教! |
| 根据《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你作为1982年出生的男性,现在未满22周岁(满一周年为一周岁,假设你1982年7月1日出生,那么至2004年7月1日才满22周岁),不能结婚。 |
| 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