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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丈夫因单位倒闭而于1997年5月承包了一家歌舞厅,在一次酒后经不住女色引诱与一三陪女发生了关系.事后他很后悔,并立即开除了该三陪女.后来三陪女不断找他希望保持关系,并承诺若与她继续保持关系,决不影响我们夫妻关系,不然就找我告发他俩之间的事,丈夫曲就了她.1999年三陪女怀孕,我丈夫十分害怕,坚决不要孽债,并联系医院做人流,该三陪女从手术台上逃走,事后对我丈夫说她实在是太爱他了,也知道我丈夫跟我感情很好,根本不可能离婚,以后她再也看不到我丈夫,所以请求留下孽债,以后看到孽债就如看到我丈夫,并答应马上嫁一个爱她的男人.我丈夫轻信了她.孽债于2000年出生,丈夫还不放心,要把孽债送人,三陪女坚决不肯,并说她有能力抚养孽债.今后决不找我丈夫麻烦.一年后三陪女不断找我丈夫要钱,我丈夫不理她,三陪女不断威胁无果后于2002年12月3日写了一封给我丈夫的信到我工作单位,暴露了他们五年前的丑事.我一直蒙在鼓里,因为我和丈夫从相识到结婚近二十年来从来不吵嘴,他在我心目中是一个很有修养又很有自制力的优秀男人。他出生军官家庭,二十五岁入党,二十八岁就担任一家中型国有企业的厂长,平时亲戚、朋友都很尊敬他,我们夫妻俩在邻居中受到大家的尊敬。所以尽管我丈夫近十年来经常晚归,也从来不给我一分钱,但我十分相信他,我认为他是一个有能力的人,他只是怀才不遇,我作为妻子应该支持他的事业,都成功的男人背后有一个成功的女人,所以他在外所做所为基本不过问,只是遇而提醒他在外不要乱来,要珍惜大家对你的尊敬,要出污泥而不染。他也信誓旦旦:“常在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十个男人九个二坏,还有一个就是我”......由于我平时忙于自己的生意,同时也过份地相信了他,导致今天的恶果。 现在三陪女已上诉法院要求每月给抚养费600元。我与丈夫也为此事离婚。丈夫对我说:“我与她之间主要是她错,而我与你之间全是我的错,你唯一的错就是不肯原谅我,尽管我舍不得离开你,但为了不让这女人阴谋得逞,我还是同意放弃所有财产离婚,由于我的错给你带来无尽伤痛,我愿承担一切责任”。我的幸福家庭就这么毁于一旦。 现在我想问:我与丈夫2002年12月19日提出协议离婚,12月23日上报民政局,2003年1月9日拿离婚证。三陪女上诉案件将于2003年1月8日开庭。如果法院判决是否会影响到我的财产?(丈夫说,我一分钱不会给他,因为他没有工作,没有收入) |
| 不会影响你的财产权利。 |
| 其要求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从人道出发,建议给予适当补偿。 |
妈妈是个女的,在体力上往往不如男人,打架只有被打的,我认为他们既然是夫妻财产就是共同的,爸爸没有权利非要妈妈怎样,不知道这算不算是违法行为,违反了什么法律 |
| 家庭暴力该负什么责任? 在刑事上,施暴者造成家庭成员轻伤、重伤、死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对造成轻伤而受害者有证据证明的,受害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施暴者伤害罪,受害者要提供法医鉴定、受暴证明。如造成重伤或死亡的,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 在行政上,暴力情节较轻,造成轻微伤害的,受暴者提出要求的,可以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施暴者进行警告、罚款、拘留。 |
你好! 我有一个法律上的问题咨询一下。婚后我所在单位分得一个15平米的休息间,产权是单位的。此房间一直出租给别人。97年离婚,在离婚协议上未提及此房(因为有其他房屋)。2002年该房所在地被人购买。因此涉及一个赔偿问题。现前妻提出要分房产赔偿的一半。请问律师她有没有资格分得赔偿。 谢谢! 寒松 2002.12.31 |
| 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该房属双方均有权承租的公房,则其要求合理。如纯为单位所有而给本单位职工的工作休息室,因该房产权为你单位所有,你们离婚时无权分割、承租,其要求不合理。 |
| 如有证据证实该住房及帐上财产为你们或你丈夫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 |
| 请向教育部门咨询。 |
我想问你一个问题,我父亲在银行工作,前几年他担保帮别人借了一大笔钱,可那人一直都没还,现在是谁借谁负责,变成他欠了银行的钱,而我们的家庭关系又不太好,他老是说他还不了的话我也不好过,因为,他说父债子还,我不太明白,法律上有这种说法的吗? 麻烦你们告诉我,好吗?谢谢了! |
| 法律上并无“父债子还”之规定。 |
| 企业做法不合理,应由企业补缴。 |
| 单位不发工资,向主管部门投诉。 |
| 你爱人计划生育检查由其户口所在地部门负责。 |
我于1996年结婚,97年因感情离婚(法院已判决),后在父母的大力劝说下,与前任丈夫又生活在一起,并生有一女,现在由于他没有正式工作,对家庭没有责任感,不孝敬老人,我们的感情彻底破裂,我要求与他分开,可他用要把女儿要回,但他没有抚养能力,我不想想让女儿和他一起受罪,我想咨询一下,我们的婚姻是否还有效?他是否有权要女儿?我们如果分开,是否还需要到法院办理手续?我们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如果他百般纠缠,非要女儿不可,我应用什么方法解决?我不想把女儿给他。我应怎么办?请给以解答!!! |
| 你们属非法同居关系,应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并由法院对女儿抚养问题作出判决。子女抚养,请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我于1991年2月结婚,但由于当时其他原因,我们结婚时没有到有关部门登记,目前已有一子,可是我们感情不和,我要申请离婚,我现在想问,我们的婚姻是否为无效婚姻?在法律上无效婚姻都做了那些规定?我们是否需要办理离婚手续?如果我什么财产都不要,是否不经过法律手段就可以从家庭中走出来?如果离婚,法院是否会受理??请给以解答!!!急!!!! |
|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你应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事实婚姻关系或非法同居关系。 |
| 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 男女双方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处理达成协议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对方不同意的,可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允许离婚,根据你们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确定。 |
| 不必赔偿。 |
|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
我有一个朋友未婚,但与女友生了一个小孩(他现已7岁)。如今他与女友分手,从道德和法律的角度愿意支付小孩的抚养费,只是不愿意让小孩跟他住在一起,可是女友不同意。请问如果从法律角度该怎么办? |
|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
| 请咨询法医。 |
发现专科毕业证与身份证的名字不符(有一个同音字) 请问我该如何解决? |
| 请求发证部门更正。 |
对于财产分割问题,我们最大的财产是房产。在婚前付过一部分钱,婚后又交了余款,但是现在房产证还没有拿到手。房前我们男方是交了一大部分,但是由于属于女方单位分房,所以我怀疑妻子将来会将房主写上她一个人的名字。请问这样的房产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属于,离婚时是不是只能对半分? 因为实际上我交了大部分钱,但是证据已经被撕毁。我能否使用银行取款收据做证明? 现在我们夫妻已经反目,她的家人不讲道理,她一家人几乎都有乙肝,对传染了我母亲丝毫没有愧疚感,甚至从来没有问候的话。请问我们能否在离婚诉讼时,提出对于我母亲的补偿? 是不是必须提供关于我母亲被传染的证据? 因为我们家只有母亲一个人感染了,据分析只可能是我妻子传染的,而这一切是由于她隐瞒病史造成的。我没有被传染是因为打过疫苗。 |
| 无效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而离婚是符合相关条件才准许,也就是说,不符合条件的不判决离婚。有证据证明的,婚前交付的可作为个人财产,婚后交付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你母亲要求赔偿问题,不能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可另案起诉。 |
| 应包括在内。 |
你好!!我是一个学生,现在学的是医学,我想改行做一名律师,不知道有什么办法可以转学???朋友们都说现在转学划不来啊,我不知道怎么办好啊??你能给我一个解决的好办法吗???谢谢你啊!!! |
| 改学专业,根据你学校规定办理。 |
我与公司签定了合同,员工手上也清楚的写着:“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八小时制”但我每要工作十几个小时,也没有休息的时间,每天都在上班。我是一个外地打工者,是否合同与员工手册对于外打工者无关呢?我现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谢谢!!!!! |
| 打工者同样享受劳动保护,你们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
我是关于一个计划生育的问题。 我妻子是按照规定每季度在乡政府计划生育部门三查一次,但是去年第三季度三查时发现已怀孕进入第四个月内,这个问题是否为三查不当而造成的、还是不可僻免的呢?我现在应该怎么处理这件事。我们已做过了人流。现在我想找我乡政府部门做为三查不当而造成了这次事故,是否能得到相应的赔偿吗?我已把做手术的资料已交给他们(因我现在在外地),但他们说这不是他们的责任。我现在应该怎么办。我已留过好几次言,但是都没有回音,你能给我尽快的答复吗?谢谢、谢谢!!! |
| 你们怀孕的责任应当自负。 |
| 具体应根据合同确定。 |
我想请问女士生小孩时,其丈夫有“产假”吗?国家有相映规定吗?如果有,在哪里可以查? 谢谢 |
| 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四)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
| 没有法律依据。 |
我在私营业主处打工,左手断掉,我应该向私营老板如何索赔? 谢谢 |
| 应立即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具体赔偿标准请参考本站《律师星空》之“维权论坛二”http://www.lawyer.foshan.net/wqlt02.htm |
谢谢! |
| 根据广东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工作人员经法定程序办理了结婚手续的,可休结婚假,婚假时间为5天。原按我省计划生育条件规定,干部、职工实行晚婚者(即男25周岁、女23周岁为晚婚年龄),增加婚假10天仍继续执行。 |
法律顾问先生:您好! 我朋友的父亲在98年的时候被传说与单位上的女人有不正当关系,朋友的母亲听到风言风语后自然十分气愤,便与丈夫发生激烈的争吵,后来一次严重到丈夫(喝醉了)竟然想用凶器向妻子行凶,幸亏被儿子制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从此两人便分床居住至今已有4年。在矛盾过程中丈夫一直否认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而且也否认自己经常喝醉酒耍酒疯是外边的女人挑拨的,妻子一直苦于没有证据,也拿他没有办法,甚至后来就真的认为是冤枉了丈夫。 时至今日,一天丈夫突然没头没脑的向家里说:“他在外边欠了9万元的债务,无法偿还,是由于99年的时候做生意时被坏人骗走了,都怪我当时没有同你们娘俩商量,但一定得替我还了这笔债务!”说着还出据了一份只由他自己填写的帐单。 当时妻子念旧情帮助丈夫还了3万元,但后来突然想到是不是丈夫故意设下的骗局呀,妻子不由担心起来,于是狠下心,面对丈夫的无情举动,身受多年精神折磨的母子当即拒绝不再偿还这笔没有来路的债务。 一直不相信父亲有外遇的儿子从此开始怀疑父亲的举动了,一次偶然的机会,他悄悄的翻到了父亲夹在日记中的父亲与第三者的亲笔对话情书,这样写到:1、丈夫的笔迹:"某某承认做我的妻子,我给予认证"(估计丈夫是在酒醉的情况下写的,前言不搭后语) 2、第三者的笔迹:"思念我不是一个简单的表白,在现有的条件下,你应该取得更加优势的条件,我才能答应跟你,做你的合法的“妻子”,还要排除你的一切干扰才行,你应该明白怎样去做" 儿子看到后,不由后怕起来,父亲对待母亲与自己象仇人一样的举动原来是这个女人挑拨的,那么父亲所欠的外债是否也是与这个女人一手策划的呢? 因此,就以上证据,儿子想上法院起诉这个女人:挑拨别人家庭,差点造成父亲将母亲杀死的人命事件,并要赔偿4年来母亲与儿子所受到的精神损害;以及告女人与父亲合谋诈骗家庭财产,居心不良! 请问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能否支持这个诉讼,如果不能还要搜集何种证据?以及这个女人的这种行为构不构成犯罪?能不能申请公安部门协助侦察?谢谢!!! |
| 就你所述,尚不能证实其有犯罪意向或行为。申请公安机关侦查的可能性不大。 |
| 一般所称的晚婚待遇仅就单方而言。 |
我的工作合同到期了,单位提前30天通知不再与我续约,但没有给我1个月的经济补偿,我看公司原先走的人都给予了补偿,我为什么得不到呢,这合法吗??? |
| 如单位没有按规定支付补偿金的,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书面申请仲裁。 |
张某和刘某在2001年合种水稻,刘某为张某担保,向我借了一万元,并约定水稻收后还钱,但年末并没履行义务,2002年张某继续种水稻,答应在水稻收成后还清,但仍未还钱,在诉讼期间张某又给刘某五千元,强制执行的第二天,张某又把水稻一万多斤变卖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请问:1,刘某和张某合伙经营,他能作为张某的担保人吗? 2.张某和刘某串通一气,拒不偿还债务,能否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3.他们以借钱为“幌子”拒不偿还,他们的行为能否构成诈骗罪? 我已多次发此邮件,但仍未见回音,望您在百忙之中给我回复,为我指点迷津,多谢! |
| 刘某可作为担保人。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是法院受理的民事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
| 不详。请向当地物价部门查询。 |
| 请参照本《广东婚姻法律网》首页 http://www.lawyer.foshan.net/love.htm “协议离婚如何办理”。 |
| 向法院起诉。 |
| 《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
| 未离婚之前,你所购买的房屋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从时间及手续上看,双方达成协议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较为快捷。 |
谢谢 |
|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 |
我因婚后生活不和,现想离婚,当时结婚时结婚证已办,请问一下,结婚时父母所借债务(现父母无力清还)是否是夫妻所有,离婚时是否共同清还? |
| 父母所借债务由父母自行偿还。但你们愿意代为偿还的不在此限。 |
前两天我接到移动公司的电话,说我手机欠费,已经欠了2年多了,可手机号不是我的,我查了一下,当时登记的是我的身份证,但字迹不是我的,这种情况下,我该如何处理?他们只是要我缴费,说缴费后才能打出话费单,我才能报案处理。我想问我是否能报案?以什么名义报案?谢谢! |
| 可以该机并非自己或授权他人所开提出抗辩,要求移动公司自行报案。 |
有一点,我结婚登记时,我和妻子都没有亲自去登记所,而且,也不是双方之一方户口所在地,能否撤销此婚姻? 麻烦您了。谢谢。 |
| 不能。应协议离婚或向法院起诉离婚。 |
我是租在每商厦经销摩托车的,租期2003月10月28日到期,现在商厦破产拍买了,我的租房合同在11月28日终止清场,几十万元摩托车只好上仓库,租金虽然全部退还我了,但总量完不成返利无望,保证金充公损失严重,也许这是改革吧!今天我听到同样租商厦另处的经销摩托车的同行说:他们租金退还外,还补损失费4万元,我还复印了他们和公司的协议书,请问律师我应用什么办法要到损失.说句实说我不会吵架,怎么办??? |
| 可根据租赁合同规定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其提前终止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损失。 |
双方有一个50平米的房子,两个女儿,都已超过18岁,离婚时,在财产分割上,男方要求为其准备购买50平米房子的钱,问是否合理?女儿都未婚,都愿与母亲居住。 |
|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也可采取竞价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
你们好,我是一名学习法律的学生。明年就要毕业了,不过对于法律上的理论和实际应用上还有很多的疑问。现在我想问一个有关继承方面的问题:子女都有继承权,但我想知道如果已经脱离关系的亲属间是否还具有继承权呢,怎样的手续才可以有权证明脱离的效力?法律上承认亲属间脱离关系的事实吗? 这只是我个人的疑问,请问现实生活中有是否具有这样的案例? |
|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此时,该子女对生父母没有继承权。 |
我想咨询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问题。具体如下:我的三位亲戚通过继承的方式共同拥有一块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是这3人的名字)。现在其中一位亲戚想独自拥有这块农村宅基地建房,其他两位亲戚也表示同意。我想咨询的是:如果那位亲戚想把这块地使用权为自己所有,应与另两位亲戚办理什么合法的手续?是通过办理特殊赠与合同还是别的方式解决?对于农村宅基地,共同土地使用权能转让给其中之一成员所有吗? |
| 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其手续,应可通过赠与方式解决。 |
| “房屋在结婚后八年转为共同财产”的解释在新婚姻法颁布之后,已不再适用。以新婚姻法为准。 |
是这样的本人有一辆大货车于2000年6月份转卖给别人,当时也没有过户,只是签写了一份买卖协议书,双方签字盖手印。可是现在 这辆车已欠养路费达13000多元。买方却始终没有去交。 请问像这种事情,应如何解决? 敬请回复,谢谢! |
| 督促买方交付。或根据协议向法院起诉。 |
>咨询问题:我外祖母与我母亲在五十年代合伙出资购得南京市秦淮区约80平米住宅一套,应外祖母要求,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外祖母。其后,外祖母与我家共同居住。1965年我父母响应国家号召支援三线建设离开南京,在四川成都工作和居住至今。自我们一家离开后的第三天,我姨妈(我母亲的姐姐)一家即迁居该处居住至今。2001年4月,外祖母去世,没留遗嘱。经双方多次交涉,姨妈认为该房产应归其全权处理,我母亲不能居住和继承。 >请问:1、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我母亲拟聘请南京律师作为代理人进行诉讼,律师费用如何收取。 >2、诉讼请求:该房产权的一半(外祖母只有二女儿);因该区域已纳入拆迁计划,在拆迁前可仍由我姨妈一家居住,拆迁时兑现产权继承。 >3、我方胜诉可能性? 4、本案是否有诉讼时效?若有,是什么时候? |
| 诉讼时效从你姨妈拒绝分割之日起算。无法确认的,一般从2001年4月起计。可先办理继承再考虑拆迁补偿。 |
快救救我! |
| 可向单位领导反映。录音可作为证据使用。如想起诉,应三思。 |
我先生在婚前以他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购买了一套29.2万元的期房,首付9.2万元,贷款20万,期限5年,在付了两了月的还款后,我们登记结婚.半年后房子交付,房产证上是我先生的名字.另外,装修款是他父母资助的,并且他也立了收到父母款项的字据.我想知道,哪些是共同财产,哪些是我先生的个人财产. |
| 登记结婚前支付的房款为其个人财产,婚后支付的房款所体现的价值为夫妻共同财产。 |
|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但是应注意的是,因工作原因分居不同城市的,不属此范畴。实际上,是否准予离婚,并不以分居为唯一标准,只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同样也可以判决离婚。 子女抚养问题,请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
| 经理此种做法没有依据。你可向劳动部门投诉。 |
| 应通过合法的手段获取证据。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
| 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后,没有义务再支付抚养费。 |
我的老婆是某外资企业的职工,且和该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合同(2001.8-2003.8),现在我的老婆怀孕了,明年初就要生育了。但是根据她们公司的规定,妇女要在厂里工作两年以上结婚、生育,才有产假,生育的费用才能报销70%,否则就是一分没有,而且要让你自己自动写离职报告。而且她们在厂里也有养老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她们厂里的规定,就是离职后什么也没有了,什么保险也拿不到! 这样我就不明白了,我的老婆已经满足了晚婚的条件(今年24岁了),而且也符合计划生育,怎么就不能有相应的待遇呢? 各位律师,我想请问的就是他们厂里的规定是否有效?劳动法对此又有怎样的规定? 我对劳动法是一无所知,这里只能恳请大家帮忙了!有很多法律性的东西还不知道,请大家帮帮我!谢谢! |
| 企业有义务为员工购买生育保险,让员工享受保险待遇。该厂之规定违法。 |
校方却说到时把服装给寄回家,可是我们已经等了好几个月了,也不见给寄.请问我们可不可以要回服装费. |
| 可向该校交涉。 |
| 离婚协议可自行书写,也可委托律师代书。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你是已20岁的成年人,居住权可自行决定。 |
我是一名志愿兵(军人),2002初在老家的结的婚,当时结婚时给她家行的财礼加摩托车等等一起一共有五万多块钱。她家陪的嫁妆约有一万多元。结婚后一年来,争吵不断,之间性格和不来,动不动就吵,她特别的要强,最近她向我提出要法律解决离婚,我也有此打算。我想问一下离婚时,结婚时的给她家的财礼的钱能不能要回来。谢谢! |
| 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如无法证明是索取的,按赠与处理,不予返还。 |
| 如有证据证实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根据婚姻法,应准予离婚。 |
| 属夫妻共同财产。 |
1、我的爷爷现年79岁,共有两儿三女,自从老人退休后,几个孩子都已尽到了自己赡养老人的义务,唯独有一个儿子,因当年盖房子向老人要钱,老人由于经济原因未能给予资助,从此20多年不与爷爷来往,未尽过半点义务。(而该儿子也是老人最为宠爱的一个,当年把自己唯一的接班机会也给了他),今年上半年,老人不慎摔伤住院,多次通知他,也不曾看望老人一次,伤心之极,老人将该老子告上法庭,2002年12月13日法庭宣布进行调解。 2、之后,该儿子未有半点改过之心,不但未向老人认错,反而变本加厉,近几日经常到老人所在地(现住在一女儿家)闹事。记得在开庭前的一天,律师及审判长、书记员曾到老人所在地了解情况,该儿子也跟了去,当时就破口大骂,还一再逼老人撤诉。请问律师,难道象这样的人法律也没有办法吗?另想请教一下有关赡养老人方面的法律法规,若调解无效,我爷爷什么时候可以重新上诉。谢谢啦。 |
| 如经法院调解无效,法院可直接作出判决。 《婚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予以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子女对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不履行赡养和扶助的义务,将老人赶出家门,或对老人不闻不问,对老人提出的合理的赡养要求也不予理睬,导致老人生活困难的行为,都是法律不允许的。对于遗弃老人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由当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做子女的思想工作,说服教育,促使其悔改;对于情节恶劣,在当地造成很坏的影响,造成老年人生存困难的,应依法追究子女遗弃的刑事责任。 |
律师您好。 我有件事不名请指教,我前几天被我的女朋友骗到了赣州。到了那里以后,我才知道是什么直复营销。当时我很气,但我为了女朋友考察了那行业,但我总觉得这行业有问题。他们说:“我们这行业叫直复营销,有五级三节制,以前我们总公司是北京恒源伟业电子商务顾问有限公司,现在是连锁公司深圳韩一龙贸易有限公司。我们这里有很多产品假如你认可了,你得任意选一种产品价格大约3800-4200产品的价格都不同。”他们还说了很多,这行业的好处奖金分配之类的话,但我没相信我问了,这样的公司真存在吗?他们说存在,然后他们给我看了,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但我始终不相信我还跟他们要公司的电话号他们说不能给,因为每个人像我这样给公司打电话公司就太忙了,只接电话就过一天了。所以我更不能相信了。后来我又见了,五级的总裁。我那天问了他很多,对于公司的事/我问他公司一定在工商局注册了吧,他说是,然后我说我到工商局查了以后再决定做这行业,他又说他给我担保肯定有公司!其实我以前在沈阳也被骗过做过这行业,那时侯公司名叫武汉新田保健品有限公司那边叫网络营销,结果我查出公司不存在。我跟那个总裁说了这些,他问我有没有业务卡,我说有他说,你要是想做这行业拿那个卡过来,我可以把那个卡改成我们公司里的业务卡。免费加入这行业。他这么说我更怀疑了。后来我回来了,但我的女朋友执迷不悟还在那里。您能告诉我这行业违法吗?您能帮我查深圳韩一龙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吗?如果这行业真违法的话能坑害多少人啊,赣州那边做这行业的大约有500多个人啊!希望您能立即回复我! 谢谢! |
| 不论公司是否有工商注册,问题在于有否实施传销行为。如有非法传销行为的,就算公司有工商登记,同样也是非法。 《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三、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查禁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经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取缔,严肃处理:(一)将传销由公开转入地下的;(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形式进行传销的;(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彩票、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对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进行处罚。对利用传销进行诈骗,推销假冒伪劣产品、走私产品以及进行邪教、帮会、迷信、流氓等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财产及子女依法判决。家庭暴力的证据如证人证言、报案材料、公安机关调查笔录、医院病历等。 |
大致经过: 我于1992年大学毕业,分配到省残联职培中心工作。1997年8月1日应聘到现在的中法合资企业的沈阳分公司工作(该企业总部在厦门,老板为马来西亚华人,极端歧视中国人。全国员工100多人,在沈阳分公司有10人左右),2000年4月1日与公司签定在厦门工作2年的合同(见附件1),2000年6月在出差途中扭伤腰部,因忙于工作,当时没有看医生,7月初发现不能正常行走,去医院鉴定为腰间盘脱出,但公司拒绝报工伤。 今年3月合同快到期时,因身体原因,经与公司协商,公司老板同意我回家医疗半年,并许下很多诺言(现在都没有实现),但要我坚持到4月底,带出接替我的同事,我与5月1日去深圳治疗半个月后回沈阳,并根据当时达成的协议,与沈阳分公司补签了一份半年期(5.1—10.31)的临时劳动合同(见附件2),说明主要进行身体的康复性治疗,期间前3个月开60%工资,后3个月开50%工资。但此合同没有得到沈阳劳动部门的鉴证(但有公司和我的签名和公司盖章),换为沈阳劳动局的标准合同(见附件3)。 10月中旬,我通过EMAIL向公司老板表达了,可以工作的大概意思,他答应考虑,但在11月2日,通过沈阳分公司经理,向我表达了不希望我回公司工作、合同自然终止的意思。但没有给我书面通知。 11月上旬,沈阳分公司帮我办理了劳动局的失业转档单,但凭的是沈阳的秘书代我签名的终止合同证明(其亲口在电话里告诉我的)。但答应我可以补签。我自己已经把档案转到我个人的名下。 11月底,我发EMAIL给老板,索要书面通知单,并指出:没有书面通知我可以视为合同延续,并申请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工作5年)及没有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其不与理睬。之后我电话和老板秘书联系,回答合同自然终止,不需要提前和书面通知,其后,我电话要求5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和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及没有提前通知的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并通过EMAIL发了一些有关法律规定,12月9日得到老板秘书电话答复:不给任何补偿。 我曾经去市劳动局仲裁处,但他们答复需要书面的终止(解除)合同书才受理。 我的主张及疑问: 一、 根据劳动法关于医疗期的规定,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我是否应该享有9个月的医疗期?(劳部发(1994)479号)。医疗期内不可以终止及解除合同。是否可以申请此半年合同中的终止期无效?是否可以判定公司的终止实际为解除合同,并据此申请补偿金? 二、 根据劳动部1996年10月31日发的《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文件第2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三、 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第十条: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还可以申请支付补偿金总额的1-5倍的赔偿金(劳部发[1994]532号第六条)。我是否可以利用这些条款??? 四、 根据最新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2001年3月22日通过:法释[2001]14号),另外三种情形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我是否可以认为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而主动要求解除合同以获得补偿金? 五、 现在得到书面终止书对我上诉是利是弊? 六、 第十九条对具有数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应分别决定处罚,合并执行;不能合并执行的可以从重处罚。 我回沈阳前的基本工资为4400RMB左右,加奖金税前将近5000圆,我如何合理利用上面的条款及其他我不知道的条款的综合,达到付出最少的麻烦得到最大利益的目的???我为这个公司付出了人生最好的时光和原来非常好的身体以及家庭的快乐,我希望得到公道,请您多多指点和帮助!谢谢!!! |
| 问题太多,请直接到律师所咨询。 |
| 《收养法》第十条规定:“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因此,必须征得母亲同意。 |
请问国家公务员在见习期未满时辞职,单位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未满服务期不得辞职而将我开除的做法 是否合理,本人正在申诉,申诉的重点应该放在哪里呢 急盼回答,谢谢 |
| 国家公务员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你可以对方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为由申诉,但如你擅自离职的,申诉成功的可能性不大。 |
我是县供电公司一职工,由于家庭住房因墙壁长期渗水(从今年3月16日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从而导致局部装潢严重受损,在经济上受到损失的同时,也给其家庭日常生活带来诸多不便。(由于住房在房改时全卖给职工并有房产证。我的上层有两家住户都是同单位的职工,相互扯皮,无法认定是那一家或两家都有可能渗水。因为他们在装修时擅自将水管移入墙壁内)。为此,我於本单位的物业公司,总经理,工会等部门多次协调,没有得到有效解决。 请问律师: 1,我想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要求赔偿损失。该怎么做? 2,由于房产是私人,物业公司推委对不对? 谢谢您!望回复。 12/15/02 |
| 进行鉴定,向法院起诉该两住户。 |
| 应作为共有财产处理。 |
请问,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有那些?乙肝患者能结婚吗?望能尽早回复,感激不尽 |
| 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类:(1)患性病未治愈的;(2)重症精神病(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症和其他精神病发病期间);(3)先天痴呆症(包括重症智力低下者);(4)非常严重的遗传性疾病。 乙肝患者应不在禁止结婚之列,但是否适宜结婚,请咨询医生意见。 |
,然后把门关上,之后40分钟他看都没看我一眼,自己关上卧室门,躺在床上睡觉。我迫于无奈,就打电话叫我弟弟把我接回娘家(我的脚当时就肿的很可怕,整个脚都是紫黑的,无法行动,我弟弟把我从8楼背了下来。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我现在准备与他离婚(在2000.1月份当时我们还没离婚。他也因一次小事将我整个面部打伤)。现在就财产分割无法达到一致,我结婚时我这边包括家里给的共出了5万元,也用于购置家电等,现在我们连房子、装修、家电、现金等共计价值16万元。我要求平分财产,给我8万元。他认为房子、装修是他的婚前财产,至于我的公积金4400元只是我借贷给他的,所以他不同意平分,他只同意我带来了多少,他愿多付一万即给我6万。我认为这样不合理,再这我想借助咨询一下,象我这种情况,我离婚时能得到多少财产(他的所有钱也基本上是他家里给的),我是宜昌的,现在正为此事左右为难,希望百忙中能给我回信,急盼,万分感谢!!! |
| 2000年11月离婚时对该房的归属如何约定?房地产权证上的所有权人是谁?如无法证明为共同财产的,建议协商解决。 |
朋友的母亲与父亲同住一套房子,但是已经分床居住将近3年了。夫妻两人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丈夫有酗酒耍酒疯的恶习,两人除了在一起吃饭外,其他的生活完全是分开的,朋友的母亲已经受够了丈夫的精神折磨。但由于在家庭收入上朋友的母亲没有生活来源,完全依靠父亲每月1000元的退休金。而且由于丈夫的挥霍,两人也已经没有什么可以有效分割的有价值的共同财产了,于是在这种状况下母亲很担心自己离婚以后的生活来源问题。 因此,请问顾问先生: 1、如果妻子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能否准于离婚? 2、妻子能否向丈夫要求每月支付生活费,最高能有多少,怎样支付,如果丈夫不支付,朋友的母亲该怎么办?能不能由法院出面直接从工资里扣除转到银行帐户或由丈夫单位代交于母亲手中? 3、住房问题应怎样解决,因为两人住的是单位分配的经济房,且朋友的母亲没有亲人可以投靠? 4、如果不能按月支付生活费,丈夫在离婚前恶意将夫妻共同财产挥霍一空,以便达到控制妻子的目的,妻子在离婚时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
| 是否判决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确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如法院判决对方给付帮助款的,可申请法院执行(包括扣划、要求有关单位协助执行等)。 |
你好! 我是一名大学生,我有一个朋友在一场“爱情游戏”里被骗得伤痕累累,我想请问,她是否有权利告上法院?那个男人是个有家室的人,29岁,当然也是一个爱玩弄感情的年龄,他利用在学校里做生意的机会认识了我的朋友,用了很多办法表达了他对我朋友的“爱情”,我的朋友相信了他,并且在一段时间的接触后,还很深很深地爱上了这个男人,为他付出了一切。那男人的老婆知道以后,当然就产生了矛盾,再后来,这个男人就消失了,他骗我朋友说是回家解决问题,很快回来,在这期间他又“帮助”我的朋友把孩子打掉了。一切解决好之后,我们发现这个男的早就做好了打算,不回来了,就是说他骗了我朋友的感情后想一走了之了。 当然,我的朋友早知道这个男的是有家室的,所以这一点上,她自己也有过错,但现在算起来,我朋友是这场游戏里受伤最重的,不仅是心灵上的还有身体上的。 我听朋友们说新婚姻法增加了对男的的要求,我想请问,这种情况下新婚姻法有没有办法可以告到那个男人?现在”孩子“打掉了,有没有证据可以告那个男人”婚外恋“,我的朋友说她那里有一床床单,上面有那个男的留下的”东西‘,可不可以用这个来告那个男的“强奸”? |
| 既是自愿发生关系,不能诬告他人强奸。既然消失了,又何必在伤口上撒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