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信息时报  2011年9月10日 A7版

卡被盗刷,银行赔还是不赔?

银行从业人员和资深律师支招如何保护自身利益

 

    □本版撰文 信息时报记者 魏徽徽 乔倩倩

  广州一起离奇的银行卡“被盗刷”案件日前开审(详见昨日A18版),储户称卡在自己身上,却在广州、济南、株洲等地被人疯狂盗刷,幸亏挂失及时追回45万元,但仍损失了70万元。记者发现,按照此前的案例,银行卡被盗刷,银行赔偿与否,有不同的情况。银行卡主应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利益?银行从业人员和资深律师逐一解答。

  案件一:卡被盗刷证据不足 法院判储蓄所不赔

  2010年7月,厦门梁女士将工资卡开户银行告上法院,诉称2010年1月26日上午自己正在厦门上班时,银行卡锁在家中却被人在浙江富阳市一家邮政储蓄所的ATM上盗刷,损失4044元。而自己一个月后查账才发现,要求银行赔偿。几个月来,富阳警方又无从破案,她只能将发卡行告上法庭。

  警方在调取监控录像时发现,这家邮政储蓄所在案发时监控损坏,无法调取录像。银行辩称,目前只能表明银行卡发生4000元的取款记录。在侦查终结前,还不能认定卡是被盗刷还是梁女士授权他人取款。

  法院判决:梁女士发现储蓄卡金额异常与被取款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不能合理排除梁女士对银行卡及密码的管理不存在过错。由于公安仍在侦查,而梁女士提交的证据尚不能证明款项是被他人用伪卡盗刷,也未能举证证明银行在支付款项时审核存在过错,遂驳回诉讼请求。

  律师:没有第一手证据难判赔

  律师指出,虽然银行卡被盗案件频发,但法院如何认定储蓄卡是否存在被盗刷并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从上述案件来看,梁女士败诉的原因首先是“碰巧”取款的柜员机监控坏了。那么梁女士能不能起诉没有管理好柜员机的银行呢?律师认为,法律规定,梁女士若提出此诉求,就要证明自己造成了损失,而且该损失是由于银行未尽管理义务造成的后果。然而,在法院认定存在被盗取存款之前,梁女士向取款银行索赔没有法律依据。通过这个案件应当得到的启发是,必须第一时间发现异常。本案中,梁女士查账发现金额异常是在被盗刷一个月后,在没有监控录像可查的情况下,已经难以收集案发时梁女士没有取款或者委托他人取款的可能性。也就是说,梁女士没办法证明“卡不离身”的说法。

  案件二:ATM机被安装盗码器 银行管理不当负全责

  广东省高院日前对珠海市香洲区法院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2008年12月23日19时15分、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珠海某银行所有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

  2008年12月24日13时45分左右,珠海市民王某在该ATM机连续8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25957.94元。几天后,王某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94元,其余25467元存款已经被取走。

  据网络系统交易记录显示,在王某取款后不足半小时内,其账户在广州某银行的ATM机上被两次分别支取2500元和1500元;一个多小时后又在广州某通电讯设备公司刷卡消费21447元。

  法院判决,珠海某银行对自己出具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其真伪,此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故不能视作银行与储户成就一笔交易。银行须赔偿储户的全部损失,储户的全部诉讼请求理据充分。

  律师:银行被装盗码器全赔

  储户存款被盗刷源于银行ATM机被安装了盗码器,银行就必须负全部责任,这个案例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判例,也就是法院在同一司法裁判中达成了这样的共识。律师指出,银行对其设置的ATM机负有24小时监管义务,不能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要么盗取密码要么复制磁卡信息。

  律师指出,磁卡信息容易被复制的缺点已经是众所周知的事情,因此银行有辨别磁卡真伪的责任。假如犯罪分子持“克隆卡”来取钱,银行应当能辨别出这张卡是假的,就算犯罪分子知道密码,也不可能取走钱;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件三:ATM未能识别克隆卡 银行有过失赔一半

  2009年12月2日,广州吴女士查询银行卡余额,发现当日凌晨,银行卡和存折都在广州,却被人在佛山的ATM机上取走了存款1.4万元。事后,荔湾区法院调取涉案ATM机的监控录像,证实当天凌晨2时许,有人使用与吴女士同一账号的银行卡,分6次取走了1.4万元。

  庭审时,银行确认取款的银行卡虽为同一卡号,但与吴女士持有的确实不是同一张。但银行辩称,银行卡需有密码才能取款,吴女士有妥善保管卡和密码的义务,银行并不存在过错。

  法院判决,对他人非法伪造的“克隆卡”,银行ATM机未能进行识别,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对吴女士存款被非法提取存在过错。同时,吴女士对密码应有妥善保管和保密的义务,将银行卡与丈夫共同使用,并告知丈夫密码,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遂判各自承担五成责任。

  律师:用卡不当被克隆“各打五十大板”

  银行被装了盗码器,又识别不出“克隆卡”,对储户造成的损失要全额赔偿。但如果是储户自己轻易将银行卡交给他人,导致泄露了磁卡信息和识别密码的,那么储户本身对其损失也有无法推脱的责任。

  律师指出,不少市民在消费过程中,为了方便将银行卡交给服务员而不是自行前往刷卡,由此导致不法分子有机会复制磁卡信息。此前荔湾警方破获的一起银行卡诈骗案中,犯罪团伙通过注册空壳公司,并向银行申领POS终端机,轻而易举地盗刷了巨额存款。该团伙获得磁卡信息和密码的方式也很简单,就是纠集团伙到一些高档的餐饮或者娱乐消费场所应聘做服务员,在顾客刷卡消费的时候偷偷复制磁卡信息并记下密码。

  银行不能识别出“克隆卡”固然有责任,但这种情况储户存在没有妥善保管银行卡,以及对密码进行保密的义务,法院判决都是“各打五十大板”。

  案件四:签名信用卡被盗用 商家不辨签名赔钱

  2009年4月7日晚20时许,广州江先生在员村一家饭店吃饭时,发现钱包丢失,里面有他的身份证和一张银行信用卡。江先生随即办理了信用卡电话挂失,随后到员村派出所报了警。然而,当晚7点59分,他的信用卡仍被人冒用,在百佳超市天娱分店刷卡消费了10538元。

  据了解,江先生的这张信用卡采用的是无密码仅签名的操作标准,即在特约商家仅凭本人签名就可以刷卡消费。江先生认为,冒用人在消费时留下的签名字体及运笔明显与江先生的预留签名不符,工作人员没有尽到认真审核顾客签名的义务。

  法院判决,消费单据上江先生的签名并非其本人所写,可判定消费交易并非江先生本人所为。因此推断,百佳在受理信用卡消费时,未尽认真审核持卡人签名的义务。同时,江先生保管不慎丢失了信用卡、也没有设置消费密码,致使信用卡被他人冒用,也有过错。遂判决百佳承担70%责任,赔偿7376.6元。

  律师:商家忽视明显不同负主要责任

  对于签名确认交易的信用卡,是否要苛求商家甄别真伪签名,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律师指出,仅设立签名的信用卡并不少,但在一些运营程序较快的超市往往忽视了签名的真实性。不少商家也喊冤,认为“商场收银员也不是笔迹鉴定专家”,完全是银行没有充分考虑这种信用卡的安全性,未能提供安全的消费方式。

  律师认为,实际上目前司法实践并未对商家提出过分的要求,一般在肉眼分辨签名存在明显差异,还要有其他旁证相互佐证,才会认定商家是否存在过失。据了解,上述这起案件日前已在广州中院终审,该院维持了一审判决,仍认为商家要承担七成的主要责任。律师同时建议,不要贪图一时的方便,尽量都要设置密码,能起到双重保护作用。

  被盗刷紧急处理指南

  律师支招:首先要证明本人不在刷卡地点

  发现被盗刷如何处理?广东省律师协会电子商务法律业务委员会秘书长游植龙支招,首先要证明储户本人不在刷卡地点。

  第一招,异地刷卡前的交易凭条。即证明银行卡在不久之前在一个地方消费,在较短时间后被盗刷,而距离上一次刷卡地点明显有相当的距离,无法立即到达。比如说刚在广州消费,一个小时后在澳门消费,只要时间短、距离远,就可以证明。

  第二招,出示身上银行卡及交易短信,有效收集证人证言。如果有交易成功短信通知,当时自己身处办公室或其他场所,银行卡在身上的,应马上到银行及打110报案。同时,出示银行卡给民警或者银行职员,这样的证据力更强。若无法及时做到,可以向同伴出示短信,并让其看银行卡号,然后打电话给银行挂失和报警,但证据是否有效须法院裁决。

  第三招,降低额度,少存活期。信用卡的额度可以选择设定的时候,若无必要不要设置高额度,而普通储蓄卡也不要放那么多钱,如果多了就转到其他的银行卡。通过ATM机取款有限额,但转账却没有,POS机消费也没有限额。若存款太多,可分开存放多张银行卡,或者转为定期。

  部分银行有“失卡保障”

  银行卡被盗刷后,如何保障持卡人损失?其实,不少银行已经针对信用卡被盗刷等风险推出“失卡保障”服务,所谓失卡保障是持卡人遗失信用卡后,若在第一时间向银行申请挂失,则银行对持卡人在挂失前一定时间内因被人盗刷信用卡而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如招行、交行、广发、光大、华夏、平安等银行信用卡均可提供失卡保障功能,其中平安最高达到5万元、光大最高为3万元、交行和华夏最高为2万元、招行最高为1.5万元。招行、交行、广发和光大提供挂失前48小时保障,平安、华夏则提供挂失前72小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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