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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行政诉讼2
〖hyhy〗〖2000-6-23 8:01:00〗 〖讨论〗〖删改
1、哪些案件是必须经过复议才能诉讼,我这个是治安处罚.因为从复议之日到现在已有100多天了,超过法定诉讼日期该如何?如何才能要回我的诉讼权利?
2、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在属哪个法院管辖?
3、行政复议法第34条如何运用?在诉讼请求里可以提出吗?
[ 游律师 2000-6-26 22:36:57]1、必须经过复议才能提起诉讼的叫“复议前置”,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才需要“复议前置”,如海关、进出口商品检验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治安处罚的案件也必须经过复议才能提起诉讼。
你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规定主张权利。
2、对复议机关的不作为,一般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3、《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不能在诉讼请求里提出,因为它是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23] 行政诉讼
〖hyhy〗〖2000-6-22 14:30:00〗 〖讨论〗〖删改
游律师打扰!上次给您提的"砍树治安处罚事情"现在发展到行政诉讼,事情进程如下:
于2000.03.09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但上级公安机关在60日内未作出复议决定,我想对上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诉讼,告他不作为,能否?依据是何?有种说法"认为此行为不是不作为",对吗?现在对作出处罚决定的单位提出诉讼超过时间了吗?(行政诉讼发法有解释).
▲[游律师 2000-6-22 22:55: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二十二条:“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据此应认为可对上级公安机关不作为提出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可据此判断是否超期(十五日内)。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22] 国际私法案例
〖蔡有林〗〖2000-6-21 17:23:00〗 〖caiyoul@990.net 〗〖讨论〗〖删改
SOS——紧急求助
先生,您好:
请您帮我解决以下案例好吗

我某省的一个地级市的外经贸委为下属外经贸公司解决外汇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自己出面与新加坡的一家华人公司,在香港签订商业贷款合同,共贷进4000万港元,分配给下属公司使用,月利1。25%,6个月归还,若延期归还,每推迟一个月利率增长一个百分点,到期已还款3000万港元本金及利息,但有一个公司还不出来,尚欠1000万港元,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限期归还,到期再不归还,提请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主合同无仲裁条款)。后借款人仍无力归还,贷款人提起仲裁申请,请求仲裁委支持他偿还本息的主张。主合同和补充合同均无法律适用条款。问:
1.深圳分会对本案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有无合法管辖权?如借款人提起反请求,说他前面偿还的3000万港元的利息超出了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要求返还,抵充拖1000万港元的一部分,深圳分会对于这一反请求有无管辖权?
2.本案如何适用法律?
3.本案合同,与补充合同是否有效?外经贸委能否充当这一合同的主体?
4.本案进行过程中,借款人要求追加实际使用贷款的那家公司为被申请人,深圳分会可否核准?
5.本案1000万港元是否应予归还?其理由何在?利息应否计算,如果应计算,应如何计算?
   6.深圳分会应如何裁决? 
▲[游律师 2000-6-22 23:02:13]在未了解全部材料之前,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提点意见,仅供参考:补充协议有明确的仲裁条款,深圳分会可据此进行仲裁。双方当事人没有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应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借贷合同中,一般适用贷出方所在地法律。其它问题应根据适用的实体法律进行判断。
一般情况下,外经贸委擅自进行商业贷款,违反我国有关规定,应为无效。而不论是否有效,1000万港元及其利息(计算标准另议)应予偿还。而实际使用贷款的公司并未出现在商业贷款合同中,外经贸委与使用贷款的公司应属另一法律关系,要求追加理由应不充分。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未必正确,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21] 学生状告学校
〖段泉举〗〖2000-6-19 17:20:00〗 〖DXDB@163.NET 〗〖讨论〗〖删改
请教各位尊敬的老师:(学生状告学校)
我的一位亲人于94年7月通过全国统考考入上海某一全日制普通高校四年制本科,并于1998年7月肄业回家,由于没有工作,一直呆在家里,这时我们才有机会看清他的真实状况,知道他学业没有完成的原因,原来他病了:他特别爱睡觉,不愿和别人交谈,总之好象精神有点不正常,后来我们到医院检查,医生说他患了精神分裂症,这一消息对我们犹如晴天霹雳,孩子入学前是一个活泼健康的学生,而毕业后简直是天壤之别,后来我们询问了学校老师和同学,他们说大二以前还很正常,但后来就慢慢变得不愿上课,不愿与人交谈,整天昏昏欲睡,而且四年下来,竟有一半学分未有取得,他不是那种贪玩不懂事的学生,如果不是因为有病,不可能有这样的惨剧,这说明他在学校时就已得了精神分裂症了,而这一切,学校都是要负责的,包括学生的学习和健康,但是,我们却从未得到学校的任何口头或书面的说明、建议或对家长征询意见,这就耽误了他的学习、治病,致使他的身体、精神及前途遭到巨大的损失,给他的生活造成了巨大的不幸,也使我们这些亲人受到极大的伤害,在我们家已经供养了三名大学生,因此经济状况很不好,我的亲人需要治病现在都治不起了,无奈我们想到了法律,想到了大家,我们希望能得到大家的帮助,我觉得学校在这方面是要承担责任的,学校侵犯了我们的某种权利,违反了某种法律,我们必须起诉学校,但我们对法律不很了解,不知道该怎样做,希望大家能帮帮我们,为我们出出注意,我们也需要一位律师,希望大家伸出仗义的援助之手,与我们联系:EMAIL: DXDB@163.NET , DXDB@263.NET tel: 0631-6448360。谢谢!

▲[ 复 * 游律师 2000-6-20 14:05:55] 建议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未尽告知学生在校情况责任,存在着一定过错,应承担民事责任。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20] 离婚被驳.共有财产纠纷
〖王老太〗〖2000-6-19 0:26:00〗 〖annieh@371.net 〗〖讨论〗〖删改
您好~我是老年再婚,因种种原因,起诉离婚,但因是第1次起诉,故被驳回,但我们的共有财产掌握在对方手中,驳回后财产不予分割,对方必定转移藏匿,我如再次起诉离婚,共有财产已经消失,我的合法权益必定受损.这是法律的空白,请问.我该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的权益.
▲[ 复 * 游律师2000-6-20 13:43:51]由于法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很难要求政法部门对其使用款项进行监督。看来只能靠你自己平时多加注意,掌握其转移藏匿财产的证据。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19] 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一定要上环吗?
〖Qi-Guai〗〖2000-6-16 12:04:00〗 〖jjj@163.net 〗〖讨论〗〖删改
我是个有一孩的母亲,我不明白国家为什么一定要育龄妇女上环?是否侵范人权?我用别的方法保证不生第二胎不行吗?
▲[ 复 * 游律师2000-6-16 21:42:41]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先使用宫内节育器是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和考虑我国现有的医学水平,目的是为了保护妇女健康。
就本人而言,对此规定同样持保留意见。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18] 关于实有新型专利的问题
〖田慧敏〗〖2000-6-14 9:36:00〗 〖ldthm@21cn.com 〗〖讨论〗〖删改
请问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已大众流行的一些电脑台的款式在大陆能否申请实有新型专利.
▲[ 复 * 游律师 2000-6-14 14:47:12]根据《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对照上述规定,已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大众流行的电脑台的款式估计已丧失了新颖性和创造性,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不过,你可一试。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17] 辞职问题
〖张慧刚 〗〖2000-6-11 16:35:00〗 〖Huigang_zhang@163.net 〗〖讨论〗〖删改
我是一名航天工业总公司704所(又名北京遥测技术研究所)的职工, 至今工作已满5年服务期,我已向单位提出辞职,可单位说我们所属于事业单位,我又从事的是国家机密的工作,在保密期内对辞职不予受理. 我又向劳动局提请了劳动争议仲裁,仲裁科也是因为我们单位是事业单位为由不适用劳动法,不予受理. 而且仲裁科认定我在刚入所时与单位签定的大学生接收协议书(写明5年服务期)不是劳动合同.请问如果我向法院起诉,法院是否会受理,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虽然我们所是事业单位,可她完全是按企业的模式运作的: 去年我们与210厂合并,210厂成为我们所的一个生产部门, 我们所的固定资产被抵押借壳上市,置换武汉电缆,成立了长征火箭股份有限公司,我们所的职工还内部集资参股,成立了长征宇通公司,据说还准备上二板市场.所以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我们单位属于军工企业.可是不知到法院如何认定,是看事实还是简单的证明?
另外我还想问一下,国家有没有有关的法律条文规定事业单位上士是合法还是违法行为?

▲[ 复 * 游律师 2000-6-12 21:48:52]《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辞职暂行规定》(1990年9月8日)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其辞职必须经过批准。
(一)国家和省、市(地区)重点科研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和业务骨干,辞职后对工作可能造成损失的;
(二)在边远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工作的;
(三)从事特殊行业、特殊工种的;
(四)从事国家机密工作,或曾从事国家机密工作,在规定的保密期内的;
(五)经司法或行政机关决定或批准,正在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八条 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与辞职申请人之间发生争议时,可向当地政府人事部门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

对事业单位的人才流动纠纷,人民法院应不受理。另外,即使是劳动争议案件,如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也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开发行股票和上市,必须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因而,事业单位并不符合上市的条件。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16] 怎样办理房产证转名?
〖Ranbol〗〖2000-6-11 0:30:00〗 〖ranbol189@163.net 〗〖讨论〗〖删改
请问尊敬的律师:
1、在什么地方办理房产证转名手续?
2、办理转名手续要有什么证明?
3、原产权人去世留下继承公证可否凭公证书办转名手续?

▲[ 复 * 游律师 2000-6-12 21:20:15]1、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工作。一般是到房地产管理局办理房产证转名手续,但有的地方是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
2、申请转移登记,权利人应当提交房屋权属证书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证明(如身份证明、公证书)等文件。
3、可凭继承公证书办理转名手续。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15] 您好,我可以问一个问题吗?
〖龙儿〗〖2000-6-8 20:05:00〗 〖qinjinglong@263.net 〗〖http://jbsc.2911.net〗〖讨论〗〖删改
当今社会,流行一种“串销”的活动,是否合法???私自交6000元,就可以进入他们的所为“合法”的“串销”活动;他只是给你一件微薄的回报,要你给他发展下线。
▲[ 复 * 游律师 2000-6-9 23:33:29]1998年4月18日颁布的《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规定:“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禁止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
任何形式的传销经营活动均属非法。这种先交6000元再发展下线的形式显然更具欺诈性质,更为法规所明确禁止。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14] 是否存在法律空挡
〖李直〗〖2000-6-7 23:10:00〗 〖zhlixiao@pub.zhuhai.gd.cn 〗〖讨论〗〖删改
游律师快来救我。
我的故事是这样的:我的案件胜诉进入执行后,双方达成和解,并由法院裁定以物抵债,为了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应国土局的要求,裁定解封已查封的土地。但在办理过户手续中,该地被外地法院查封,过户手续无法办理。那么,应该归我的土地我得不到,怎么办?
▲[ 复 * 游律师 2000-6-9 23:08: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法释[1998]15号)第41条:“对动产的查封,应当采取加贴封条的方式。不便加贴封条的,应当张贴公告。
对有产权证照的动产或不动产的查封,应当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不得办理查封财产的转移过户手续,同时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将有关财产权证照交人民法院保管。必要时也可以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方法查封。
既未向有关管理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未采取加贴封条或张贴公告的办法查封的,不得对抗其他人民法院的查封。”
其他人民法院查封已解封的土地并无不妥。如解封确系当地法院在执行中为了办理过户手续而采取的,可由当地人民法院与查封的外地人民法院进行协调解决。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13] 借贷纠纷
〖robin〗〖2000-6-4 9:21:00〗 〖robin54321@sohu.com 〗〖http://robin54321@sohu.com〗〖讨论〗〖删改
谢谢!
1996年,有一单位与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签定一份贷款合同,我单位做为该合同的担保人,近日,因借款人无法按时还款,在法庭打起了官司。问题是这个农村信用社在签合同时,只有人民银行的“中国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没有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
请问:
1。该信用社是否具有合法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
2。该借贷合同是否是有效合同?
3。我单位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 复 * 游律师 2000-6-4 23:20:38]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十六条规定:“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农村信用合作社未到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应视为不具有合法主体资格,无权发放贷款。
2、因而,该借贷合同为无效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对“过错”的理解没有统一、明确的意见。但你单位可以造成合同无效的过错责任全部在农村信用合作社及其隐瞒无合法主体资格的事实真相为由,提出无需承担保证责任。
另,可免除保证责任的规定有:《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12] 人身侵害咨询
〖诚然〗〖2000-5-31 14:57:00〗 〖smile_hi@citiz.net 〗〖讨论〗〖删改
游律师:我一女友已婚,一女两岁。夫妻感情不错,但每次争吵丈夫总紧掐妻子的脖子,使她几乎窒息。同住的公公也置之不理。争吵原因都是为养了女儿。她气愤之极,不知这算不算人身侵害,可否告他?(因为这是人命关天的事啊!)
▲[ 复 * 游律师 2000-5-31 23:2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禁止用迷信、暴力手段残害妇女;禁止虐待、遗弃老年妇女。”
第四十八条:“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可以向妇女组织投诉,妇女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处,保护被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
丈夫如此使用暴力显然属于侵犯妇女生命健康权的行为,你女友可按上述规定向妇联投诉。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11] 合同生效问题
〖黄先生〗〖2000-5-30 21:25:00〗 〖讨论〗〖删改
如果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五月一日,但他们在四月二十九日就签订了合同,请问该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哪一天呢?为什么?
▲[ 复 * 游律师 2000-5-31 0:21:40]《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因而该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五月一日。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10] 关于计生政策
〖蔡生〗〖2000-5-27 12:55:00〗 〖E-MAIL:caigz11@sina.com 〗〖讨论〗〖删改
游律师:
您好!本人现居住汕头市,现生育一双胞胎女儿且于半年后我爱人已按居委通知到医院上环,以后按规定定期妇检,但是前几天居委又通知必须采取结扎措施,通知中引用的是《广东省计生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生育两个孩子的,应首选结扎措施。请问我们是否可以保留现有节育措施而拒绝去结扎,我和爱人均为国营单位的职工,生小孩时采用剖腹手术,小孩现已满二十二个月。
谢谢!
▲[ 复 * 游律师 2000-5-28 14:21:46]《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八条:
“为保护妇女健康,有生育能力而未作生育计划的夫妻,应当采取避孕节育措施。已生育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首先使用宫内节育器;已生育二个以上子女的,一方应当首选结扎措施;计划外怀孕应当及早采取补救措施。
经乡(镇)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检查确定不宜使用宫内节育器的育龄妇女,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证明双方均不宜采取续扎措施的夫妻,以及经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有特殊情况的夫妻,可采取其他避孕节育措施。”
广东省地方法规对此已有明确规定,因你们已生育二个子女,在一般情况下,应当首选结扎措施,故拒绝结扎依据不足。至于为何一定要首选结扎措施,相信这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政策。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09] 我可以要求什么权利,对方责任有多大
〖许女士〗〖2000-5-24 13:39:00〗 〖runnight@sina.com 〗〖讨论〗〖删改
两岁女孩在幼儿园活动时,额头中部跃伤,伤口长两厘米,深达头骨,经验定
已可为毁容,请问我可以要求什么权利,园方责任有多大?
▲[ 复 * 游律师 2000-5-24 22:21:51]两岁女孩如在留园期间活动致伤,显属幼儿园未尽照管责职所致,幼儿园应负全部法律责任。
幼儿园应负的责任包括赔偿医疗费、营养费、因照顾幼儿的误工费及精神损害补偿费等。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08] 这是否是侵权行为?
〖李红〗〖2000-5-21 20:33:00〗 〖xgy0514@21cn.net 〗〖讨论〗〖删改
我是一位教学管理人员,由于校领导不懂得教学管理,盲目进人至使人员严重超编,在我校进行人事改革期间,为定岗定编校领导要求每一位管理人员,自己写出工作内容和完成每一项工作所需的时间,他们依据此来确定岗位人员,我们大家都有一种受污辱的感觉,但又没有法律依据,请问,这是否属于侵权行为?
▲[ 复 * 游律师 2000-5-22 13:24:35]以什么标准定岗定编,不同的单位有不同的考虑,很难说这是“侵权”行为。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07] 好心人是否应遭罚款?
〖路见不平者〗〖2000-5-20 2:01:00〗 〖ljxsw@pub.shantou.cn 〗〖http://stcsr.com〗〖讨论〗〖删改
我的一位朋友夫妇于1982年8月结婚十多年来膝下仍无儿女。经医院检查患不育症。故于89年向人领养一女孩,恰逢当年撤县设市时期依政策解决了户口问题。在92年冬该朋友在国道边拾到一男弃婴,见其凄凉便动侧隐之心领回家抚养。一直等到前段时间在市福利院和民政局补办了公证和领养手续。当他带有关证件到公安部门和街道计生部门办理入户手续时,受到街道计生办的拒以受理。理由是其户口簿中已有一个孩子再办第二孩子属违反计生管理条例应该罚款8000元以上的罚金。否则不予以入户。但我们已事先在民政部门了解到:“凡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而我朋友的情况正好符合新《收养法》中第八条这一规定。但遭当地街道计生部门的强行罚款。作为普通百姓对这方面的法规知之甚少且“斗”不过他们口中的法规。如今该男孩已到了入学的年龄户口问题是不能再拖下去了。但我们又不愿缴纳这“不明不白”的冤枉钱呵!!所以请游律师在百忙之中为我们指点迷津!!该不该缴这笔罚款??我们下一步又该如何办?我们会焦急的翘首以待!!!
[复 * 游律师2000-5-20 15:10:18]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修正)》第八条:“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你朋友拾到的男弃婴,虽在市福利院补办了领养手续,但属不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估计计生部门对此有疑问。
你朋友如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上一级计生部门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06] 我能告赢阳江电讯吗?你能否做我的代理律师?
〖阳江网民〗〖2000-5-19 12:20:00〗 〖yjaw@21cn.com 〗〖讨论〗〖删改
我于1998年办理169专线88元包月上网,当初,他们在推广宣传时只有口头承诺永不加价。现在因应网络升级而强制将我的169转为163,在他们规定的时间内不办理转网手续的,他们将停止我的上网权限,也不作任可的补尝!
我很激愤,激愤电讯的言而无信,激愤电讯的霸权恶行而深感无助。
[复 * 游律师 2000-5-20 14:10:40] 上网拨号专线和包月制用户是否能胜诉,我们正拭目以待!

[105] 行政诉讼时效中断
〖阳光〗〖2000-5-19 11:04:00〗 〖zrc@public2.zz.ha.cn 〗〖讨论〗〖删改
尊敬的游大律师:
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没有谈及行政诉讼时效中断问题,不知是否适用民事诉讼关于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来处理案件,请指教!
▲[复 * 游律师 2000-5-20 14:01:57] 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国家管理职权而单方面作出的具有强制力的行为,它不允许当事人的讨价还价。对行政行为的异议只能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时效并不适用于调整平等主体间民事关系的民事诉讼关于时效中断的有关规定。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04] 网吧 .应离学校200米怎样计量?
〖丰顺县汤坑镇徐伟东〗〖2000-5-17 15:53:00〗 〖讨论〗〖删改
〖2000-5-16 20:30:00〗〖d22334421cn.com 〗
有关单位到我网吧来. 说我网吧.离学校不足200米. 按街道中线通道.和U字形计我离学校 .300多米.因为我和学校一街之隔.两者都处在U字刑的中间.学校在街道背后.按单位的同志计量.是拉直丈量.横跃过七层高楼至校门口.请问?该怎样丈量才正确.请给予答复!为盼!谢谢!
▲[复 * 游律师 2000-5-17 15:55:30]根据《中小学校园环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和文化部、公安部有关规定,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设置台球、电子游戏机营业点。至于网吧,应参照此规定。“学校门前200米半径内”已规定得比较清楚,应指拉直距离。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03] 如何办?
〖新〗〖2000-5-14 1:06:00〗 〖jjdmm123@sina.com 〗〖讨论〗〖删改
我妹妹的公司在一年前和外地的一家厂商达成代理的和约,后来此厂商在本地(可能是授权)开了一家分公司。于是厂商将与我妹公司的业务转到本地分公司。 过了有半年,此分公司的总经理来找我妹,让我妹吃下一批货,因为他与那厂商合作上有矛盾。我妹妹没多想就收下货,并写下欠某某人某某圆人民币,承诺在某某时候还款。
现在,那家分公司的总经理被厂家以伪造汇款单诈骗而被捕(但那是他们的另一合作项目。那个项目与我妹妹无关。)但现在,厂家要我妹妹将那批货还给他们。否则就要以销赃为名起诉她。(这批货可能是厂家压货给那个分公司的。) 但我妹妹要厂家把分公司总经理手上的欠款条拿回来厂家办不到而我妹妹但心如果将货给厂家,将来分公司的总经理出来要款那该如何?
请问您如何处理这件事?
▲[ 复 * 游律师 2000-5-14 23:03:09]《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构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不知道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销售的不构成犯罪。
如分公司总经理的那批货是赃物,应由办理该案的公安机关作出认定并出具有关手续方可退回,否则,将面临日后被分公司总经理追讨货款的风险。
以上意见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02] 我们这场官司输了九成九了:(
〖lumar〗〖2000-5-12 19:44:00〗 〖mardong@163.net 〗〖讨论〗〖删改
我们这场官司输了九成九了:(
今天接到了法院的传票,我父亲以前的老板起诉我父亲,做供销员在离开该厂时交割不清,欠他货款46606元,我父亲于1997年7月26日离开该厂,老板有我父关一笔借款未还,我们告到法院,上月法院已开庭,我们胜诉,那老板于是又告我父亲,原来我父亲在99年7月30日在那老板诱骗下签过一张这样的字据(我父亲都忘记了这回事),老板说我父亲帐目和货款交接不清,以这张字条作为确认我父亲欠他货款的凭证:

今收到XXX床上用品厂货款肆万陆千陆百陆元正,此据。

经手人:XXXX(父亲名)
99。7。30

这张字据没有老板的签名,没有公章,没有见证人。只有老板手上有一份,我父亲没有我张字据。

我父亲讲这四万多元是老板自己算出来的,是由:

46606元=提货单总数-交回未收回货款的送货单

这钱应该讲是交回的货款现金,当时我父亲很糊涂,老板这种写法他也竟然签了字。虽然现在按我们手头上的原始单据,以前发生的事情还可以算出来。但这张
字据真是对我们的致命一击,法官可能未必会用原始单计数。

可能真是回天无术了。本来对我们最有利的诉讼时效都没有了。
我想问一下,这张单据的合法性还有没有质疑的空间,我也不明白我父亲为什么会签了这张东西,从单据上看,可以怎样理解呢?我父亲在销售单位拿回46606的货款现金?
如果原始单据证明我父亲无欠他钱,这张字据还有力吗?那些原始单我也看过,计出的数字是不平衡的,交回货款+交回送货单 > 提货单总额。他们那些帐很乱很乱的。
唉,我自己都没有什么信心了,一下子失去了所有的斗志。那老板骗了证据,真是法律都无能为力。

▲[ 复 * 游律师 2000-5-14 0:36:15]初步看来,是比较被动。不过,你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考虑:
(1)主体之辩。老板是不是“XXX床上用品厂”的业主。一般情况下,只能以“XXX床上用品厂”或其业主的名义起诉,要注意其全称必须只字不差。
(2)证据之辩。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对方收取货款并不当然证明自己就是债权人。作为原告,应该对对方“收到货款”作出合理的解释,以证明自己就是债权人,对方有义务履行债务。
(3)实体之辩。自己如能说明这张收据的来龙去脉,对为何写下收据作出合理的解释,并有原始单据证明你父亲无欠他钱,那么法官是会尊重事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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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我该怎么办?
〖房子〗〖2000-5-8 22:22:00〗 〖moke@21cn.com 〗〖讨论〗〖删改
我于两周前向单位提出辞职,但领导迟迟不予答复。并一再挽留,我去意已决,且在另一单位已面试通过,不想失去此次机会,下一步,我该怎么办?
▲[复 * 游律师2000-5-12 14:09:35]看来,你的工夫做不到“家” ^_^ 你如去意已决,辞职不成,不妨来个自动离职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100] 咨询有关政策法规
〖苏州人〗〖2000-5-5 16:14:00〗 〖jnkdw@263.net 〗〖讨论〗〖删改
游律师,你好:
我于今年2月15日给您发的信中咨询了有关退休年龄的事情,您的回答给了我很大的鼓舞,在此表示衷心感谢。
但是,在具体申报过程中,社保局出示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1999年3月9日颁布的8号文件中第二条“……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出生时间为准……”。我们很清楚,国家发这个文是为了防止个别人改动身份证以图提早退休,这无疑是正确的。而我的情况是58年时的学生自填档案填错了(而这份履历成了我履历袋中的第一份材料),而我出生地的户籍档案记载是在50年代初,而且现在找到的是在出生地公安局户籍管理所原始存档的50年代初的户籍记录原件,证明本人出生于1939年10月11日。请问这算不算是本人档案的最先记载?有效的户籍档案算不算档案?劳动部的相关文件中对“档案”一词究竟做何解释?
谢谢!

▲[复 * 游律师 2000-5-7 2:55:16]劳社部发[1999]8号《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二)中虽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要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但结合《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办理职工退休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67号] 规定的“对于执行中发现居民身份证与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应会同职工本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按照职工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认定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精神,本人认为:如确有原始证据证明你的真实出生日期,应以真实出生时间为准来确定退休年龄,才符合法律上规定的“年满”周岁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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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无产权证的房,能进行买卖吗?
〖郭先生,刘小姐〗〖2000-5-2 23:46:00〗 〖liuhui@pub.zhuhai.gd.cn 〗〖讨论〗〖删改
律师:
您好!
我想咨询有关房屋买卖的问题。因为现在需要买的房建成后由于发展商与国土局的某种原因一直没有房产证,房主也只有购房发票和有关购房合同。没有房产证的主要原因是发展商造成的。如果我们购买这套房,与房主之间也履行类似的买卖合同然后到公证处公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应?今后到发展商能办房产证时我们能否取得产权?购买这样的房还会出现哪些麻烦问题?请详细告之。
▲[复:游律师 2000-5-5 0:31:44]按法律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如你们与未领取房地产权的“房主”签订《买卖合同》,即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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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复:手机入网证问题
〖游律师〗〖2000-4-22 11:37:00〗 〖讨论〗〖删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你有证据证明该手机是水货机,可要求商家退货并赔偿购买手机的价款的一倍。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97] 手机入网证问题
〖TNT〗〖2000-4-22 1:40:00〗 〖man2@21cn.com 〗〖讨论〗〖删改
我一月份买了一个手机,现在发现该机有问题,还发现没有入网证,是水货机。我能不能要求商家退货并索赔?

[96] 复:Help!
〖游律师〗〖2000-4-17 14:39:00〗 〖讨论〗〖删改
出借款怎么成了挪用公款?交代不明。是不是你出借时擅自动用公款并且没有入帐?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要了解全部事实才能作出判断。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http://data.lawyers.com.cn/asp/search/public/process.asp?coder=01029802
对公款还是要积极追回。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95] Help!
〖cbmsz〗〖2000-4-17 13:39:00〗 〖cbmsz@263.net 〗〖讨论〗〖删改
我是一国企厂长,96年我厂聘请了一个法律顾问,期间他提出借我厂2万元,我当时考虑到还要求他,就答应了,并写借条“今借人民币2万元”,签名,年月日。以后我对他的服务不满意,与他解除了法律顾问的关系。我最近找他追要欠款,他称我是挪用公款,以举报相威胁。我该怎么办?请帮帮我。
〖cbmsz〗〖2000-4-17 11:11:00〗 〖cbmsz@263.net 〗

[94] 复:是否侵权
〖游律师〗〖2000-4-17 13:36:00〗 〖讨论〗〖删改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依此规定,在未解决补偿、安置问题的情况下,拆迁公司不能擅自拆迁。至于将五楼房顶拆除,在不对你家安全构成威胁之情况下,似无从制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据此行事,责任自负。

[93] 是否侵权
〖c.q.huang〗〖2000-4-17 10:58:00〗 〖c.q.huang@263.net 〗〖讨论〗〖删改
我家楼房拆迁,我家住四楼,在与拆迁公司没有达成任何协议的情况下,拆迁公司已将五楼房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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