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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欲晓 留言时间:2001.06.30.23:05:32 搜索东方欲晓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东方欲晓的IP地址:61.143.97.218 回复留言

如何理解《合同法》286条与《担保法》之间的竞合问题?

板主回复:2001.07.01.01:17:04

原则上,应优先适用《合同法》第286条规定。
《合同法》第286条不属于担保,它是一种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hyhosp 留言时间:2001.06.28.16:58:31 搜索hyhosp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hyhosp的IP地址:61.156.195.31 回复留言

请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7号司法解释中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死亡赔偿金形式与以往民事人身伤害死亡案件中的死亡补偿费有何不同?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板主回复:2001.07.01.00:59:2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根据我的理解,以往民事人身伤害死亡案件中的死亡补偿费与这种“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同,都是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奇怪的人 留言时间:2001.06.28.12:35:31 搜索奇怪的人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奇怪的人的IP地址:211.159.43.129 回复留言

你好!
你好,我有一个朋友,被判缓刑,26岁,能否离开监管地和原单位去外地学习,如果可以,请问具体操作步骤如何?有什么法律规定?
如确有需要离开监管地和原单位到外地学习的,可写出书面报告提请公安机关批准。
请问"确有需要"意思是本人要求吗?还是公安机关的认同.何为确有需要?

板主回复:2001.07.01.00:44:53

其本人可提出申请,但是否批准由公安机关决定。应该说,是取决于公安机关的认同。

孙华 留言时间:2001.06.27.22:56:33 搜索孙华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孙华的IP地址:61.169.124.15 回复留言

律师先生你好:我有一间店面房,上月初租给他人做餐饮生意,因他当时资金短缺,拿不出房租,我只收了他一千元押金就让他进去装修了,并讲定到上月20日签定合同,同时交纳两个月房租,可他由于生意不好,一直没钱交房租,合同也一直没有签,到本月12日,他就没有再到店里来,只留下桌椅灶具等设备,同时他留给我的电话也是假的,我不可能一直等他,请问我可不可以将他的物品变卖掉以补偿损失?

板主回复:2001.07.01.00:41:19

你这种情况不符合《担保法》所规定的留置条件,因而你不能行使留置权直接将其物品变卖。但你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后依法拍卖。

starup 留言时间:2001.06.27.21:26:58 搜索starup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starup的IP地址:210.32.156.234 回复留言

又来麻烦你啦!现在我有这么一个问题:甲乙双方均有权取得土地使用证。事实上该土地原是集体所有(即甲所有),现被国家征用。甲方需出钱,而对乙方(即目前使用该土地的企业)来说办理土地证却有政策上的优惠。为了少出钱,甲和乙协商以乙的名义办理土地使用证,暗地里由甲出钱,并签订了协议,要求是乙得承认是甲占有该土地使用证。现,甲怕乙得手后反悔,问,如果乙反悔,在法庭上甲乙双方私自签订的该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公证?有没有什么更合理的方法来约束双方?

板主回复:2001.07.01.00:23:50

甲、乙双方的协议因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而无效。此种协议不能公证。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证上登录的土地使用者为准,如由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甲方根本无法约束乙方。

徐军 留言时间:2001.06.27.21:05:19 搜索徐军所写过的留言 徐军的IP地址:202.104.50.5 回复留言

律师先生:您好!我于1999年将车卖给了苏先生,车是合法过户的,可养路费还未过户,现在他不缴纳养路费,我叫他和我一起去过户,他不去,请问:一、我该怎么办?能通过什么方法完成过户手续?二、我和他各要负担什么法律责任。谢谢!

板主回复:2001.07.01.00:08:49

根据《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过户的车辆需持双方证明信(个人持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及过户证件,到原征稽机构办理过户手续。转入地区征稽机构凭转出的征稽机构办理的手续登记征费。对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车辆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限期补办。省际间转籍车辆由转出地区征稽机构凭转籍证件办理本地缴费截止日期的证明函件。对无证明函件的,由转入地区的征稽机构按逃费车处理,并责令补办证明函件。
公路养路费是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项事业费。对逃费处理而言,应由新业主承担。如对方不愿意办理过户手续,你可向原养路费征稽机构书面报告。

钟文伟 留言时间:2001.06.27.11:11:08 搜索钟文伟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钟文伟的IP地址:61.156.209.125 回复留言

我购买了一套住房,不到1个月建委取消了它的销售权,至今快一年了,我的房产证没有拿到,且质量有问题,公司不答应退款!!我怎么办,请帮忙!!

板主回复:2001.06.30.23:41:37

建议向消委会投诉。仍无法解决,可向法院起诉。

吴竟 留言时间:2001.06.27.10:52:56 搜索吴竟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吴竟的IP地址:202.120.183.175 回复留言

律师
你好!久仰大名!我是复旦大学一名在读研究生,现有一事向您咨询,如您能抽空给我答复一下,真是感激不尽!
这份合同书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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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吴竟同志2000年参加了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而根据市教委有关规定,该同志没有考研资格。但是该同志在一家企业取得考试资格,偷偷报考,被录取。考虑到报考者的申请和学校发展需要,准备让该同志以委托培养方式攻读硕士学位。
一,三年培养费的一半(12000元)由该同志先付,拿到学位回校上班后再返还。另外一半由学校提供。
二,读书期间该同志享受进修待遇。
三,必须有担保人。
四,如果一方违约偿还另一方相应损失。

(下面是双方及担保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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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还有几点补充。我是一名教师,现在每月有由当地财政部门发给教师600元。
这所学校原来是所民办学校,校长很霸道,不许任何人考研究生(虽然进这家单位时合同上没有工作年限,我98年上班)
我现在确实不想再回去上班,请问我该怎么办?如果违约该承担什么责任,最好什么时候以及怎么样办理此事?

打搅您很抱歉!您能帮我一下,真是感激不尽!!!

等待您的回音!
吴竟

板主回复:2001.06.30.23:39:19

违约要承担的损失包括:(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你所支付的费用;(二)用人单位为你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确实不想再回去上班,最好与单位协议解决。如没有协议可能的,建议毕业后再作考虑,否则也许会影响你的学业。

李一 留言时间:2001.06.27.07:39:04 搜索李一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李一的IP地址:61.136.185.100 回复留言

我是湖北省通城县云溪乡道上村(偏远山区)农民,在我村大部分农民粮食都不够吃,可去年年底乡政府下了一个通知,说凡从97年起农民房屋翻旧盖新的或是新盖的一律由乡政府代征“建筑安装营业税”按交纳时间先后顺序,先交的优惠价2元/平方,后交的3元/平方,现在已涨到4-5元/平方,说再不交的要涨到6元/平方,农民李有长新盖了3间房子,按目前价应交1160元建安税,因当时实在交不出钱,答应过几天再交,被乡干部蒋则辉等率众强行拆除大门,农房李有平98年将旧房改了新房,通知应交1100元建安税,农民怨声载道。请问农民自己改造住房也要交“建筑安装营业税”吗?乡政府代征合法吗?强行拆除人家大门违法吗?农民民愤极大,请您指点我们该怎么办?

板主回复:2001.06.30.23:23: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营业税。其中,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据此,如农民自己改造住房没有销售仍要交“建筑安装营业税”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而乡政府强行拆除住户大门也于法无据。你们可向上级政府部门投诉。

奇怪的人 留言时间:2001.06.26.17:21:29 搜索奇怪的人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奇怪的人的IP地址:211.159.48.26 回复留言

你好,我有一个朋友,被判缓刑,26岁,能否离开监管地和原单位去外地学习,如果可以,请问具体操作步骤如何?有什么法律规定?

板主回复:2001.06.26.23:51:11

如确有需要离开监管地和原单位到外地学习的,可写出书面报告提请公安机关批准。
根据《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1995年),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安部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定期向执行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迁居或者离开所居住区域必须经公安机关批准;
(四)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缓刑、假释罪犯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
(五)遵守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措施。

刘建鹏 留言时间:2001.06.25.21:01:50 搜索刘建鹏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刘建鹏的IP地址:211.94.208.178 回复留言

您好:
我是天津人,我于一位当事人因财物纠纷上诉到法院,经一审,和中级法院判决对方还我7000元。后到法院执行厅伸请执行。经执行厅判决对方同意并商定好还款方法,但是当我去对方单位取钱时,对方让我写个收据,当我写完时,对方将钱和收据一起抢走,我当时打了110报警,警察来后问明情况叫当事人将钱拿出,对方也成认并将钱拿出,但是对方说我欠他的钱所已才抢我的钱,警察问我事实我说没有欠他钱,如有可以去法院起诉我,不应抢我钱。我请求警察帮助我或将钱要回或将收据要回但是警察说不管,我请警察给我一个书面证明也可,警察不但不给还说了一些很难听的话。我后来去了法院,执行厅的法官说:对方抢了钱这已经是形事问题了,并要求我去派出所找当事的民警取一个证据,我去后找到当事民警,民警成认当时事实,但是不但不给出证还恶语相加,并说没看见对方抢钱。我说如果您做为民警当时在场看到他抢钱我就不会报110了。再说您来以后对方也将钱拿出。但是民警恶言恶语就是不给出证。我请求您给指出我怎样办理。
谢谢。

板主回复:2001.06.26.23:37:40

你可向该民警所在的派出所领导反映,请求协调解决。

留言时间:2001.06.25.15:47:48 搜索赵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赵的IP地址:202.205.191.5 回复留言

只有板主可以看的悄悄话哟...

刘红 留言时间:2001.06.22.19:55:02 搜索刘红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刘红的IP地址:61.147.88.139 回复留言

您好!您在百忙之中看信,我已经非常感谢了,如能回信,我感激涕零。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在今年正月初六,我同一堂弟(13岁)外出,在我不注意
期间,堂弟发动轻骑油门,驶出30米后跳出摔伤,先后在县级医院、南京、上海等
医院就诊,现已治愈出院,我已承担所有医疗费用3.23万元,该堂弟的母亲坚持要
我承担其他费用1万元(包括在外吃饭、购书、买物等)。我不同意,认为责任是
双方的,治疗费用较大必须分清责任。该堂弟的母亲到我所在机关单位闹事,单位
领导出面协调,出于考虑堂弟家庭状况,可以担负所有费用,但必须一次性了断。
她不同意也不打官司,认为小孩有病是我带出去造成的,必须由我承担全面责任,
并对以后有病须承担费用。在要钱未果的情况下,她家三口以下岗、经济困难为由
到我家,堵着我的家门,不许我全家外出、上班,导致关系激化。我也多次到本地
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询问,他们认为,她不起诉、协调不愿意一次性了断是她的权利。
请问尊敬的律师,我只能这样,由她胡搅蛮横,堂弟有病我掏钱吗?没有更好的办
法解决这件事?我能起诉吗?以什么诉讼请求起诉?这样起诉能把这件事了结吗?
用钱是个无底洞,精神更显憔悴!急盼您的回音。
此致
敬礼!
---------- 刘红
-------- 2001年6月10日晚

板主回复:2001.06.23.23:26:05

如其继续进行纠缠、骚扰,你可报警要求公安机关予以制止。如确需起诉,可以以其无理进行纠缠、骚扰妨害你的正常生活秩序为由进行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害、赔礼道歉;也可以以堂弟之伤是其父母不尽教育、监护之责以致堂弟擅自发动轻骑造成受伤存在过错为由,要求法院确认其父母承担部分责任并退还你已支付的部分医疗费用(即使是一分钱也可),以确认其父母的过错责任,如对方作出答辩或反诉则可借此解决问题。

留言时间:2001.06.21.22:53:54 搜索黎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黎的IP地址:61.140.136.141 回复留言

在我有一件事想请问你,本人在2000年6月买了一层楼,当时的杂费有2万多元,其中包括水电安装费,电话安装费,煤气安装费等,但现在买同一层楼的就不要交那么多的杂费,大概要交不到1万元,听讲因为国家在2000年10月新出台了关于杂费的法规,那现在我们的楼现在没有交,不知道现在应该怎么样办?还有我觉得那个杂费太高了,国家就是因为觉得发展商收费太高所以才新出台了关于杂费的法规,那么现在我应该怎么做呢?

板主回复:2001.06.22.13:19:26

收取的各种费用是否合理要视乎是否符合签购房合同当时的物价规定。新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对规定发布后的行为有约束力。

z 留言时间:2001.06.21.13:48:47 搜索z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z的IP地址:202.96.33.2 回复留言

我是一名军官,遇到一位不讲道理的领导。他向其对我进行诽谤。请问到何处打官司?

板主回复:2001.06.22.13:14:54

你可向部队政治处反映解决。也可向军事法院起诉。

wld 留言时间:2001.06.21.12:35:22 搜索wld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wld的IP地址:211.159.75.162 回复留言

律师你好, 我在深圳华强电子世界购买了一批电脑配件(硬盘和内存条,共三箱),后交由货运公司发货至哈尔滨。但货运公司在运货至航空公司的中途被深圳工商局以涉嫌运输无合法来源手续的货物的名义扣留。经交涉,工商局要我出示购货发票和货物进口报关单由于购货时商家说要开发票的话需多出6%左右的货款,所以其中两箱未开发票。另外一箱在货物被扣后补开一张。但商家说这些货没有报关单。所以我只向工商局提供了一箱货的发票。但工商局以货物是走私的水货为由将我的货全部没收。货是我在市场上购买,我并无走私行为。请问工商局的作法是否合理,我需要办理什么手续可以取回我的货。货未运到目的地,货运公司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华强电子世界的商家是否要承担责任。我该不该承担这些损失?麻烦您了。

板主回复:2001.06.21.23:35:06

根据《海关法》规定,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移送海关依法处理。另据有关规定,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的;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没有合法证明的;按走私行为论处。
工商局以货物属走私为由采取扣押强制措施是允许的,但如需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应移送海关作出。货运公司在运货中途被工商局扣留货物,货运公司不必承担责任,因为其有义务协助行政机关执法。华强电子世界的商家有义务保证其出售的电脑配件来源的合法,如其不能提供合法证明导致被没收的,应负赔偿责任。你如要取回货物,必须提供货物进口报关单等合法证明。

皓月 留言时间:2001.06.20.12:12:31 搜索皓月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皓月的IP地址:210.52.2.6 回复留言

律师你好:我原住宅在91年拆迁后分的一套住房,现在需要办土地使用证,土地局需要原开发单位总的土地使用证,但原开发单位没有。我该怎么办?

板主回复:2001.06.20.22:02:27

你因拆迁而通过产权调换所得的房屋,原开发单位有义务保证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与房屋的所有权的权利主体一致。你可要求原开发单位履行义务(如通过补交出让金等方式)以便你取得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留言时间:2001.06.20.12:04:35 搜索云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云的IP地址:61.159.73.224 回复留言

我上网为包月的,130一个月,2月开始我每月交200,可电信从没给我话费单,只是说没什么费用,只到6月账号上还是我交的800圆。可6月19号突然通知的欠费近1000。原因是我的上网方式为直通车,3月要交640多,4月交650多,5月也不会少。我是因为不懂上网拨号方式,没用电信给我的账号,而使包月变的没用了,可如果第一个月我去交付费用的时候,他们告诉我当月的使用费,或是给我话费收据,我早就知道自己的错误了,不至于连续4个月拨错号,可他们4个月以后才和我算帐,我方知自己应支付近2000的网费。我认为这是电信收费处的错,我该不该交这冤枉钱?烦劳您了。

板主回复:2001.06.20.21:54:00

应该说,你没有了解清楚上网拨号计费方式是你的责任。但电信作为经营者没有向用户解释清楚计费方式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不知你的缴费方式是不是通过银行替为扣缴,也不清楚你的话费单是不是通过邮寄通知。如果电信确实没有尽约定的义务及时送达话费单致使你没有及时发现自己错误的,因此而导致的损失电信应负有过错责任。
这种事情最好能通过交涉协商解决。建议你直接向电信业务部门投诉,如不获解决,可向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申诉。

samwang 留言时间:2001.06.20.09:25:28 搜索samwang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samwang的IP地址:61.141.215.65 回复留言

只有板主可以看的悄悄话哟...

starup 留言时间:2001.06.19.22:25:20 搜索starup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starup的IP地址:210.21.29.50 回复留言

我朋友有一个问题要请教!朋友的小孩(四年级)趁大人不在家,带两个同学(A、B)到家玩新买的小动物。A提出把小动物放出来玩,开始我朋友的小孩不同意,后还是放了出来。在玩耍的过程中,B把小动物一甩,甩到了A的脖子上,A被动物抓。后A的家长提出要我朋友赔偿打疫苗的钱等其它费用。请教,我朋友是否有责任要赔偿。A与B是否同样有责任?——谢了!

板主回复:2001.06.19.22:26:14

你朋友对动物不尽管理义务,应负赔偿责任。B同学甩小动物致A受伤,应负一定责任(其责任由监护人承担 )。A之监护人不尽监护责职,也应负相应责任。

gpy007 留言时间:2001.06.19.10:09:07 搜索gpy007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gpy007的IP地址:61.134.162.24 回复留言

只有板主可以看的悄悄话哟...

winnie 留言时间:2001.06.14.21:29:21 搜索winnie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winnie的IP地址:61.135.6.87 回复留言

1. 开庭时是否必须要出示正式原始证明及单据.在哪种特殊情况下可以用复印件替代?
2.如果开庭结案后, 是否能拿回医药费用原始证明及单据?
谢谢您的咨询,我盼速与我联系.

板主回复:2001.06.14.22:33:10

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因难的,可以提交复制件。如原已提供复印件,在开庭时应当提供原件核对。如确有需要,经开庭核对完毕后,可向人民法院请求取回原件。

野鸽子 留言时间:2001.06.13.23:29:21 搜索野鸽子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野鸽子的IP地址:210.12.58.94 回复留言

我在篮球场打球,无意中和一名球友撞在一起,把他撞伤了。当时我要送他上医院,他不去。第三天他家要我出住院费,我该怎么办,我该不该出住院费。请你帮帮我。

板主回复:2001.06.14.11:58:20

由于你在篮球场不尽注意义务,和球友相撞,把他撞伤,对其住院费应负一定赔偿责任。但该球友与你“相撞”也有一定的过错。就“相撞”而言,本人认为你们应各负50%的责任,即是说你应赔偿有关费用的一半。对该球友拒绝即时上医院,而导致的损伤扩大、费用增大的部份,你可不负赔偿责任。

汪文珂 留言时间:2001.06.12.17:23:13 搜索汪文珂所写过的留言 汪文珂的IP地址:61.158.138.178 回复留言

改姓名为啥这么难?难道法律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板主回复:2001.06.14.11:52:14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你如已满十八周岁,可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姓名登记。如户口登记机关没有法定依据拒绝的,你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tsdy 留言时间:2001.06.07.14:55:25 搜索tsdy所写过的留言 E-mail tsdy的IP地址:61.159.101.9 回复留言

我朋友2000年6月7日过十子马路,当时是红灯,有一夏利出租车,闯红灯幢人后逃逸后,后被巡警抓获,现在我朋友右腿脚踝骨粉碎,不能行走,留下残疾,至今肇事者没有露面,所有费用都是我朋友自理,找交警,要求见肇事者,交警只说你们先看病,费用然后在说.我朋友现在工资没有,生活都困难,还怎么看病.我朋友对此很生气,决定上诉,请各位专家帮忙出出主意.
案发后经了解:(交警陈述)肇事者因为喝酒后,打出租车趁出租司机下车找零钱之机,驾车出来,当时出租车司机马上打110电话报案,肇事者驾车发现有警察堵截,掉车就往回跑,结果闯红灯,幢人逃跑.
这样的事情只按交通事故处理合适吗?
现在我朋友应该怎么办??谢谢!!

板主回复:2001.06.10.22:19:41

肇事者是否构成犯罪,应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分析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
如肇事者构成犯罪,你朋友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不构成犯罪,属一般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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