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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者: shuohu [上班一族 ] [2001-08-31 23:09:14] [留言回复]
高兴 有关个人意外所税方面的问题
网管oklawyer在2001-08-31 23:23:4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所指的意外所得应是“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留言者: 希望 希望的邮箱:mgbl_zjht@163.com [SOHO一族 ] [2001-08-31 20:58:36] [留言回复]
哭泣 在一离婚案中,女方与人通奸致孕(但其否认通奸)生下小孩,现又将小孩藏匿,拒做亲子签定。请律师指点男方该怎样做。有无类似案例。
网管oklawyer在2001-08-31 23:20:0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法研复1987 20号),“鉴于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因此,对要求作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区别情况,慎重对待。对于双方当事人同意作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对亲子鉴定结论,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一定要与本案其他证据相印证,综合分析,作出正确的判断。”
男方可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但是否批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留言者: gentleman gentleman的邮箱:ztbit@263.net [学生 ] [2001-08-31 16:43:24] [留言回复]
高兴 我在网上查到: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表和姨表)、叔侄、伯侄、姑侄、舅甥、姨甥等。兄弟姐妹有共同父母亲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堂兄弟姐妹有共同祖父母;姨表兄弟姐妹有共同外祖父母;姑表兄弟姐妹是指同胞兄妹或姐弟的子女间的称呼。舅甥、叔(伯)侄等也都是在三代以内有共同祖先。

其中只提到包括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却并没有包括同外祖父异外祖母的姨表兄妹.那么请问这种情况是否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能否结婚?
网管oklawyer在2001-08-31 23:04:0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同一外祖父的姨表兄妹,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

留言者: zw zw的邮箱:zw0013@sina.com [上班一族 ] [2001-08-31 14:53:07] [留言回复]
哭泣 我的朋友在一次邻里纠纷中,因为维护他的母亲而打了一位女子。在派出所处理此事时,叫他留下500元钱抵押,待医院对伤者作出诊断后(一个耳光)再通知赔偿的具体金额。本来说是一周内通知,但实际时间是将近两个月后,而且我朋友听说伤者在医院和派出所里都找了人,要把金额定为5-8千元。
我听说这类取证和通知都是要有时间限制的,不知对不对,请律师对解决方法给个建议。
网管oklawyer在2001-08-31 23:00:3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本人没有见过该种调解处理的时间规定。
你们可要求公安机关尽快处理。赔偿的医疗费用应以实际支出为据。

留言者: 桃子 桃子的邮箱:takzi77@163.net [学生 ] [2001-08-31 10:54:06]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
你好!我想问一下如果我是用自考的方法先考法律然后再考律师,请问你一下这样是否有用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31 22:22:2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参加法律专业自考,对日后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获取律师资格应该有所帮助。当然,这要花费一定的时间。

留言者: deicide [上班一族 ] [2001-08-31 08:48:24]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您好!

在下面您回答我的问题时说:除了注明转载的出处外,你还要支付稿费

请问:假如我没有能力支付稿费呢?还有,如果我根本就不能联络到原作者,怎么办?
网管oklawyer在2001-08-31 22:15:3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没有能力支付报酬,很简单:不要转载。不能联络到原作者,应在转载一个月内将报酬寄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代为收转。

留言者: sunnygyk sunnygyk的邮箱:sunnygyk@263.net [上班一族 ] [2001-08-30 17:28:10] [留言回复]
高兴 请问商品促销的“方法”能否申请专利?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30 23:20:4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授予专利权的范围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商品促销的方法不能申请专利。

留言者: 可心 我的ICQ是:8892207 可心的邮箱:xiaomei@163.com [学生 ] [2001-08-30 16:04:06] [留言回复]
高兴 怎样才能考上律师?
网管oklawyer在2001-08-30 23:15:4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可参考本人主页“师出有名”栏目。

留言者: deicide [上班一族 ] [2001-08-30 14:29:28] [留言回复]
高兴 您好。

有些网站没有明确标明:本网站文章未经允许,不得转载、复制。。。

请问:此时如果我转载了某网站的文章,我只要在文章结尾或开头注明转载网站的名称及地址,是否就是合法的?我是不是就不用再给网站的站长写信请求转载了?

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30 23:12:5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2日),已在报刊上刊登或者网络上传播的作品,除著作权人声明或者上载该作品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受著作权人的委托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网站予以转载、摘编并按有关规定支付报酬、注明出处的,不构成侵权。但网站转载、摘编作品超过有关报刊转载作品范围的,应当认定为侵权。
你可以转载,但除了注明出处外,还要给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如稿费)。

留言者: zhouss zhouss的邮箱:zhfly124@163.com [上班一族 ] [2001-08-30 14:19:00] [留言回复]
愤怒 我是一个未曾经商的人!今年在他人的鼓动下,在未有任何的协议(只有一张收条表示收到我的钱)和别人合伙做生意,并且是入股的形式,入伙之前我没有对合伙人的资产和投资做调查,稀里糊涂的就拿了8万元出来,目前生意散伙,我提出退出,因为我没有享受到任何的作为股东的权益,但合伙人提出生意蚀本,因为出纳和会计是对方一人管,所以他提出如果拆伙的话要亏近一半的本钱,我是一个下岗职工,那几万块钱是几十年的心血钱和东拼西筹而来的,所以我上诉法院,法院在取证过程当中,发现对方做假帐,冒用我的签名和供货商结帐,并起用假证人,这些他也供认不讳!现在我想请问各路的能人义士,我应该如何来打这个官司,讨回公道
谢谢!!!!
四处求助的人!
网管oklawyer在2001-08-30 23:06:2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合伙的特征是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你如确与他人合伙,那么对合伙企业的亏损,应依照约定的比例分担;未约定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如收条没有写明是合伙出资,且你实际上也没有参与合伙经营,没有享受合伙的权利,可以将该笔款项作为向该企业出借款考虑。

留言者: 陈晓霞 [上班一族 ] [2001-08-30 09:37:36] [留言回复]
高兴 My sun今年4岁,年初在乘坐长途客车时发生翻车事故,造成毁容,经鉴定伤残等级为8级。现已用去治疗费2万余元。并且在他6岁时还需做整容手术,预计需费用7万元。
请问相关的赔偿有哪些?该怎样索赔?
网管oklawyer在2001-08-30 22:57:5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前款规定的赔偿项目应当按照实际情况确定,并一次性结算费用。
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
(十)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要述规定计算,按照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分担,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三人。
索赔程序是先由交警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向人民法院起诉。

留言者: 陈晓霞 我的ICQ是:18472759 陈晓霞  的邮箱:x-man1973@163.com [上班一族 ] [2001-08-30 09:22:31] [留言回复]
愤怒 交通事故中精神赔偿有什么法律规定吗?
网管oklawyer在2001-08-30 22:47:2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交通事故中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为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留言者: 小白 小白的邮箱:xiao_baiba@163.com [警察 ] [2001-08-28 22:33:16] [留言回复]
高兴 非常感谢网管oklawyer给予我的回复!

祝万事如意!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9 23:17:1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客气客气!
祝心想事成!多抓小偷。

留言者: yanyan 我的ICQ是:9230248 yanyan的邮箱:lxy520cncn@yahoo.com [上班一族 ] [2001-08-28 21:27:06] [留言回复]
高兴 哦,有点明白啦。那如果虚开发票金额为200多万时,其刑罚会是如何?
哪有资格关照你这位网上名律师啊,有时间还得让你多多关照!我是原籍潮汕,讲客家话,懂一点潮汕话,与你刚好相反!:)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9 23:14:1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如果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的税率是17%,发票金额200万元的税款数额应为34万元,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留言者: 孙杰贤 孙杰贤的邮箱:sunjiexian@163.com [教师 ] [2001-08-28 10:36:12] [留言回复]
愤怒 我的一个孩子曾为某研究所助理工程师。1996-1997年该所派他去日本某公司“研修”。实际上就是到那里当劳动力,从事磨毛刺、开机床等体力劳动。该公司加班加点十分严重,经常每日工作12小时,最多达18小时。每周工作60小时以上,最多达80多小时。我孩子去时是个壮小伙,身高1.82米,体重170多斤,一年后回来,骨瘦如柴,体重只剩了120多斤。还落下心脏病,休养了半年多才逐渐恢复元气。单位领导对此漠不关心,在他病休期间从未来看望过他。只是来电话催交日元。他觉得这种工作单位实在无情,无法再在那里继续工作。就愤然离去。他们单位下一期去日“研修“的一个工程师,在回国前由于劳累过度,在东京地铁站被撞死,命运更惨。

关于此事我有以下疑问能否请您给予回答:

1. 他们研究所没有办理出国研修的业务和权限,手续是通过原某部外事局办理的。他们每月在日本公司工资10万日元,一年工作后要交该部18万日元。该部下属单位的研修人,回原厂后不需再交任何费用,研修期间工资照发。他们研究所不是该部下属单位,所里自行规定,除了交该部的18万日元外,每人还要缴纳42万日元给所里,并要求他们签订有关协议。请问关于出国“研修”国家有何种法律规定、政策法规?他们所里要的这笔钱是研究所的合法收入吗?合乎国家的有关法律规定吗?所里要求他们签的含这样内容的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2.他们的所谓研修,实际上近似劳务输出,除每周有三小时敷衍了事的日语课外,纯粹是体力劳动。所里没有支付任何培训费或其他费用给日本公司或其他单位,回国来反而要求他们缴纳相当在日本40%标准工资所得的外汇给所里。还在要求他们签的协议中写入回国后至少要在所里工作5年,否则每年要赔偿所里1万元人民币等内容。请问这样的规定合理吗?有任何法律依据吗?

3.我孩子由于未履行所里要求签署的上述无法律效力协议。离所已3年多,至今所里不放档案。请问这种问题应如何解决?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9 23:03:2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劳务性质的外派研修生,可参照《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1996年10月22日国务院批准 1996年12月20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发布)和(1994)外经贸合发第654号《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劳动部关于切实加强保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通知》等规定。
研究所作为不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单位,借某部外事局名义外派研修生不符相关规定,且向研修生收取高额费用不符“劳务收益分配,按大部分发给劳务人员,企业收取少量管理费”的原则,双方协议应属无效。档案问题,研究所不予存放,有干部指标的,可挂靠到人才交流中心。

留言者: yanyan 我的ICQ是:9230248 yanyan的邮箱:lily_116@sohu.com [上班一族 ] [2001-08-27 22:05:07] [留言回复]
高兴 谢谢你的解答,但是如果只是查帐发现短款,属不属利用职务侵占,这种情况如何界定故意还是过失?虚开发票最高刑罚会有多少?如果虚开发票达二百多万,刑罚如何?
最后问你一个私人问题:你是客家人?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8 00:21:2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职务侵占的行为特征是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包括持有单位财物擅自进行处分如消费、出卖、赠与、加工等行为。“短款”是否构成职务侵占要具体分析短款的原因和状况,不能一概而论。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最高刑罚可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请注意虚开发票数额与虚开税款数额有所不同)。
本人原籍广东丰顺,流利潮汕话,略懂客家话。有何关照别忘了 ^_^

留言者: 李国栋 李国栋的邮箱:sb18770@sohu.com [上班一族 ] [2001-08-27 18:57:26] [留言回复]
哭泣 我父亲是一名信用社职工,公安定他为非法向关系人以外的人发放贷款。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六条第二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他发放的贷款中,有没按时归还的,属逾期未还,请问您什么叫损失,逾期未还叫损失吗?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7 23:13:4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我的理解,“违法发放贷款罪”所指的“损失”是指贷款无法收回。逾期才还而现已还不叫损失。

留言者: deicide [上班一族 ] [2001-08-27 16:10:29] [留言回复]
高兴 您好!

我是一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我的记忆里机关里每月发放误餐补助费是正常的事,据我所知,很多省市的机关都实行这个福利政策。

但是最近,审计部门在审查我单位帐目时,竟然提出:以后不允许发放误餐补助费。

请问律师:国家是否有明文规定给机关工作人员发放误餐费?应不应该发放?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7 22:54:5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误餐补助是指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误餐补助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按月固定发放误餐补助费作为职工的补贴、津贴显然不符合相关规定。统计部门的意见是正确的。

留言者: 王欣 我的ICQ是:78116171 王欣的邮箱:lch5460@163.net [上班一族 ] [2001-08-27 15:17:49] [留言回复]
哭泣 你好!我去年上网认识了一个网友,在电话里我们很谈得来。他是大连的,说他有多好多好,他说的话我都相信,后来我们说到结婚 ,因为当时我以为他说的都是真的,还和家里闹得很不愉快,家里人在他的说复下决定过大连去看一下,他还喊我开好结婚的证明。过去看后我对他不是很满意,但是又开好了证明,顾及面子还是和他回他们老家结婚了。结婚后我们不是很好,因为我发现他说的话很多都是假的,我门经常吵架还打架,结婚后3个月我就回重庆了,他也没打电话了,我打电话叫他过来他也不过来。当时在他老家办结婚证时是他姐姐去办的,我门都没去我也没作婚检。他不过来,我门家里也不准我过去,请问我该怎么办理我们的离婚手续?婚姻法上说结婚证必须两个人去,但是我们都没去,还有我也不是愿意和他结婚的,是为了面子,请问我们可不可以撤消我们的婚姻关系?要是不可以我该怎么办?????请进快回答,深表感激。谢谢!我该怎么办?我好烦,有时真的想死了算了。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7 22:49:2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不会这么严重吧?这么点小事就想不开。比这种事更烦的案件多着呢。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当事人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由于你们办理结婚证时由男方姐姐代办,属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行为,你可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书面说明情况,要求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登记,宣布你们的婚姻关系无效。

留言者: 小白 我的ICQ是:51988183 小白的邮箱:xiao_baibai@163.com [警察 ] [2001-08-26 23:35:21] [留言回复]
高兴 我有个朋友与其所在企业签定了五年的劳动合同,8月21日合同期满。此前企业曾找本人谈话,通知合同到期终止。本人提出续定要求,企业未做答复。至8月23日,本人仍在岗位工作。8月24日,企业通知本人下岗终止劳动合同。
请问?我友应如何处理此事?企业是否违规?
企业是否应给我友经济补偿?

谢谢!等待回复!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7 22:37:3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因合同到期,企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凡属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在劳动合同终止以后,“企业应按照其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十二个月的标准工资。”但在有些地方,发放“生活补助费”则不受上述“国有企业职工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职工以及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对象和十二个月期限的限制。比如在广东,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适应对象是广东省境内的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用人单位应按规定一次性发给劳动者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每满1年,发给劳动者1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满半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留言者: 书轲 我的ICQ是:13156638 书轲的邮箱:shuke123@sina.com [学生 ] [2001-08-26 16:06:58] [留言回复]
哭泣 你们好,我想就婚姻方面离婚的财产问题向您请教,希望您们传道授业解惑也。我父亲原是中国工商银行的一员职工,后因炒股负债过多,为了还债无奈之下将自己的工龄买断。母亲这几年也是因下岗的问题(其实质还算不上下岗工人,因为单位并没有发下岗证,只是没有工作罢了。)一直在家待业。这几年因为一些婚姻矛盾冲突原因,我母亲萌生了离婚的想法,最近由于单位被拆除的关系,我母亲也将其工龄买断,我想请教一下,如果像我母亲这样的情况离婚的话那么这笔买工龄的钱是归我母亲所有,还是父母双方各占一半?还有,我家现在还欠下十三万的债务,那么这些债务(当时写下欠条的签字人是我父亲)是由谁来还?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想向您请教,就是关于这份欠条的事,当时因为我们这有个单位发行了三化股票,我父亲于是就向别人借了十三万元的债务当时那张欠条的单据上有几句话是这样写着:“等三化股票上市后,便归还十三万元给某某(债主)”可是近几年来三化股票一直没有上市,那么如果像这样的情况三化如果不上市的话,我家还应该负其法律责任吗?如果现在的债主找我家要债的话,那么我家不还钱的话,是不是算是触犯了法律?(我家暂时无法偿还这笔钱)
愿意为我解决这些惑问的朋友请回复到我的电子邮箱中我的e_mail:shuke123@sina.com,感激不尽!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7 22:29:5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个人认为,买断工龄是对该职工日后的一种补助,应作为夫妻一方财产处理,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十三万元的债务是否由夫妻共同偿还,要根据该借款是否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而定。
可以认为此十三万元借款的还款期限不明确,因而出借人有权随时要求你父亲还款。你父亲如确无力还款的,只能定下计划逐步偿还,此种情况不会触犯刑律。

留言者: 邓琳 邓琳的邮箱:w0196@sina.com [上班一族 ] [2001-08-26 15:55:48]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你好!
谢谢你的帮助!祝你工作顺利!

邓琳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6 18:45:1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客气!也祝你事事如意!

留言者: 汪元元 我的ICQ是:30000800 汪元元的邮箱:wyy@ustc.edu.cn [上班一族 ] [2001-08-26 13:43:56] [留言回复]
高兴 Thank u very much:)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6 18:44:1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Not at all

留言者: 林剑锋 [上班一族 ] [2001-08-26 01:26:02] [留言回复]
高兴 很谢谢你的回复
我是在二○○○年跟厂里签了一份培训合同,内容是我在5年内离开厂,就要赔偿三万元,请问是否有法律效力。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6 18:43:2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应属有效。

留言者: yanyan 我的ICQ是:9230248 yanyan的邮箱:lxy520cncn@yahoo.com [上班一族 ] [2001-08-25 22:04:00] [留言回复]
愤怒 什么为之虚开发票?虚开发票需付什么法律责任?
如果一个单位……比如律师事务所,除了开发票收取律师外,以收据形式收取律师费是否属于偷税漏税,这种情况属不属于犯法?需负什么法律责任?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6 18:42:1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虚开发票就是开具与营业收入不相符的发票。收取律师费一般情况下应当开具发票,否则有偷漏税之嫌。但比如预收旅差费、代收诉讼费等开具收据是可以的。对虚开发票,可予以追缴偷漏税款、罚款、以至追究刑事责任。

留言者: yanyan 我的ICQ是:9230248 yanyan的邮箱:lxy520cncn@yahoo.com [上班一族 ] [2001-08-25 21:39:33] [留言回复]
哭泣 我想请问:利用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金额是多少。处理手法一般是怎样的?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6 18:33:5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起点是五千至一万元。《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留言者: Catherine Catherine的邮箱:Catherine1208@china.com [上班一族 ] [2001-08-25 11:43:32] [留言回复]
愤怒 我于98年购买商品房一套,由于没有经验,当时没有检查房产商的五证,直到最近因为久久拿不到房产证,到有关部门查询,才发现房产公司所提供的土地批文及土地证号都不是他的,我欲起诉房产公司欺诈,要求双倍赔偿或按市价退还购房款,可是律师不愿意接我的案子,说我的要求无法达到,(合同中有一条规定:房产公司如无法办理产权,我有权要求退房,只赔偿已付房款的百分之二十。)我的要求真的不和理,无法达到吗?请帮助我!! 我的联系电话:(0)13086733070 盼答复!!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5 13:13:1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如能证实房产商有欺诈行为,双倍赔偿可以得到支持。
如无法证实房地产商有欺诈行为,但因其违约,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第11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因而,你要求对方按市价赔偿也可支持。
当然,上述仅属个人观点,你的要求是否得到支持还要视乎法官的看法。^_^

留言者: 林剑锋 我的ICQ是:41913443 林剑锋的邮箱:lin_jianfeng@21cn.com [上班一族 ] [2001-08-25 01:14:33] [留言回复]
高兴 各位律师您们好:
我是在二○○○年跟厂里签了一份培训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5 12:54:1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签订培训合同是允许的,是否有效要根据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规定而定。

留言者: 小沈 小沈的邮箱:xiaoshen88@yahoo.com.cn [上班一族 ] [2001-08-24 16:08:17] [留言回复]
哭泣 很谢谢你的回复
我还有话想说
我1998年9月下旬去乡人大我是有证人证明的,在2000年7月份(我是6月份去村里面的,村支书就说叫我7月份去帮我调解)我7月份去了以后,村支书说,村里无权调解,说幼儿园不归村里管的,(这个证据我也有的)
我去过的地方很多的,去过嘉兴市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2000年5月份去的),我去和他们反映,反映以后他们就叫我到嘉兴市司法局去,蒋处长(司法局的一个处长),他对我说,叫我去七星乡的乡法律服务所(我以前市塘汇乡的,发生事情的时候我是塘汇乡的,现在我们这个村合并到了七星乡里),乡法律服务所到我村里帮我调解,他们就是说,幼儿园不属于村里管的,(但是幼儿园是设在村里的),村里面有个塘汇乡妇联的文件说,村幼儿园统一由塘汇乡中心幼儿园管的,也没有办法调解,(这个证据暂时没有)
我孩子没有了以后,我的妻子必须再次生育一个孩子,那么我就想问,这段时间是不是算在诉讼时效期里的呢?
这两个证据属于不属于2年期效之内的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4 23:14:5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处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期间即重新起算。你于1998年9月下旬到乡人大反映和2000年5月份到嘉兴市司法局、乡法律服务所反映,乡法律服务所帮你调解,如你能取得这方面的书面证据,应当可以确认你的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那么你将有胜诉的希望。
妻子再次生育不能作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即是说是否再次生育与诉讼时效无关。

留言者: 汪元元 我的ICQ是:30000800 汪元元的邮箱:wyy@ustc.edu.cn [上班一族 ] [2001-08-24 08:26:11] [留言回复]
高兴 非常感谢您给我的回复:)
不过我还有一点不懂,最后一位是校验码,是不是说不再以奇偶数区分男女了?真不好意思:P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4 22:59:5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18位身份证号码具体含义:地址码(前6位)表示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县(市、旗、区)的行政区划代码,出生日期码(第7至14位)表示公民出生的公历年月日,顺序码(第15至17位)表示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编定的顺序号(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校验码(第18位)采用数据处理——校验码系统。
奇偶数区分男女还没变。^_^

留言者: deicide [上班一族 ] [2001-08-24 08:16:10] [留言回复]
高兴 您好。
今天我有三个问题请教:
1、在下面您说:个人独立出资,组织筹备营业性演出不允许。那么,我想问:假如不是营业性演出呢?
营业性的体现应该是卖门票或相关纪念品等,如果我个人办演出,邀请演员的钱我自己给,门票不卖,也不卖相关纪念品,换句话说:就是我一个人出钱,请大家白吃白喝白看,法律是否允许?
个人出资不允许营业性演出,那我如果跟诸如省级电台或酒吧等一起联合弄的话,应该是允许的吧?
2、请问:现在国家有没有出台关于政策机关建立网站,对于网站内容,域名格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就是有没有规定说某些内容不能登某些可以登)?
3、请问:做为杂志社有没有义务回复读者的来信?杂志们的编辑以“工作太忙”为由不回复读者来信对不对?
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4 22:53:3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1、有关演出详细情况,请查阅《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可通过本主页首页“法律法规查询”进行查询),仍有不明之处,请直接向文化局查询。
2、有关网站内容、域名格式国家已有详细规定,内容较多。如《电信条例》、《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等。
3、编辑没有回复所有读者来信的义务。

留言者: 小沈 小沈的邮箱:jordy_love@163.net [上班一族 ] [2001-08-23 16:43:15] [留言回复]
哭泣 是个复杂的问题、~~`希望你能给我个说法`:)
我的孩子在1998年5月15日幼儿园放学回家的途中掉入河中,等发现的时候已经死亡。
我到乡里面多次去反映这个问题,要求这个幼儿园承担责任,但是乡里面都说幼儿园不必承担责任,然后就不再理我,最后一次去乡人大反映这个事情是在1998年9月下旬。
在2000年5月左右我就看见了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文件,规定说幼儿园应该有接送小孩的制度,我又向有关部门反映这个情况,他们还是不理会我,我本来不想打官司的,小孩已经死了,能够调解就调解掉算了,但是他们还是不理我,说幼儿园没有责任,在我实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与2000年10月向浙江省嘉兴郊区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说我已经超过诉讼期限,驳回了我的诉讼请求。
但是我还想讨要个说法,在出事后,我早就向有关部门提出过要求,行使过我的权利,但是他们始终不理我,现在我再起诉就说我超过诉讼期限了,我该怎么做呢?
一个伤心而愤怒的……父亲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3 23:13:52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根据《民法通则》,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你的孩子在1998年5月15日出事,而你直至2000年10月才提起诉讼,很显然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除非你有证据证实你在2000年10月之前的二年时间内主张过权利(即使你在1998年9月下旬向人大反映过,到2000年10月才起诉也已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间)。现在的关键是你能否取得1998年9月下旬和2000年5月向人大反映的书面证据,如有,则尚有希望。

留言者: 穆子 穆子的邮箱:w-y-l-y-c-t-x-z-@163.com [上班一族 ] [2001-08-23 10:45:52] [留言回复]
愤怒 我是事业单位,因和领导不快,他在无条件的情况下不让我上班,同时停发了我的工资,等于给我除了名。其他的领导都不知道此事。我想在贵所请一位律师,不知如何办理手续?请赐教。谢谢!

一个急需帮助的人:穆子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3 22:13:4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带上你的身份证和本案全部资料,到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签署授权委托书、支付律师费,律师便可开始工作了。联系方法,可用电子邮件,也可电话联系。

留言者: Rose Rose的邮箱:yi_yi73@hotmail.com [上班一族 ] [2001-08-23 10:36:41] [留言回复]
哭泣 我和前夫离婚了,孩子归他抚养,因为我房产和其他财产一概不要,因此我也不出抚养费,协议中都写明了。目前贷款的房子还由我的卡扣款,原来说好离婚后他付,但他说离婚前给过我2个月的房钱,因此这2个月没有给我,我也不知道以后他还找什么理由拒绝付钱。房子的产权是他父亲和我共有的,但由我公积金贷款,因此一直是我付的钱。我离婚了,房子说好他要,他付钱,但现在这种情况我目前想停卡,不知道银行允许吗?他赖的钱我可以追回吗?另外我去领孩子时他经常警告我不许把孩子带到我现在和男朋友同住的地方,只能带到我父母那里,他有道理这样命令我吗?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3 22:09:4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由于供楼款在你的帐户里支付,现你们应到银行办理变更手续。对于你代为支付的款项,你可以要求对方偿还。对方不偿还的,向法院起诉。领孩子后你们有活动自由,对方无权干涉。

留言者: xiaotrs xiaotrs的邮箱:xiaotrs@sohu.com [上班一族 ] [2001-08-22 17:13:07] [留言回复]
高兴 请问如今新的婚姻法是怎么说明未婚母亲的权利吗?未婚母亲子女的权利?以及国家对这些法律!?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2 22:45:0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首先应当指出的是,未婚生子为违法行为,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未婚母亲的权利。为保护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留言者: cpg cpg的邮箱:pingguichen@yahoo.com.cn [上班一族 ] [2001-08-22 12:41:24] [留言回复]
愤怒 我与单位签定了五年合同,由于工作事情与主管发生矛盾,
请问在我还没有提出辞职申请,而单位就取消我的电脑工作密码,并且不许我进工厂上班,这违反那些法律条文规定?
我该怎么做?
您能否为我指点迷津,非常感谢!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2 22:34:2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受法律保护。在劳动合同未解除之前,取消你的电脑工作密码,不许你进厂上班是违法行为。你可向劳动局监察科投诉,也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

留言者: 汪元元 我的ICQ是:3000800 汪元元的邮箱:wyy@ustc.edu.cn [上班一族 ] [2001-08-22 11:29:59] [留言回复]
高兴 我是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的工作人员,在上海读书的时候,身份证号码是15位数,末位数字是偶数(我是女孩子,以前身份证的规则是女性的末位数字是偶数,男性的末位数字是奇数),后来在合肥上班,重新办理了身份证,变成了18位数字,末位数字变成了奇数,11月份就要报名考研了,我不知道我的身份证是不是有效,是身份证号码错了,还是身份证号码规则变了,所以咨询一下,如果有错,可以及时办理,以免准备了半年考研,结果功亏一篑。
给您添麻烦了,谢谢您:)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2 22:30:3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我国自1999年10月1日起实行18位数字的公民身份号码制度,公民未换发之前持有的15位编码身份证同时有效。
18位身份号码的含义:自左至右第1一6位为省、地、县的行政区划码,第7-10位为四位出生年份码,第11—14位为出生月、日码,第15一17位为顺序码,第18位为校验码。其中第7、8位和第18位是新增码。第7、8两位是新增的年份码,一般情况下多为“19”。(如出生年份为1969年:15位制编码为69;18位制编码为1969)。
在考试填写信息卡时,有的仍要求填写15位的身份证编码。对18位的身份证号码,要先转为15位后再填涂。将18位编码的左起第7、8位和最右边的一位数码去掉,即转成15位编码(实际就是你未换发前的身份证号码)。

留言者: ry ry的邮箱:ry_116@hotmail.com [教师 ] [2001-08-21 18:07:13] [留言回复]
愤怒 我与去年大学毕业后到某校任教师,一年见习期满后我要辞职。但学校却向我所要一万元赔偿金,解释为当初为要人曾付给教育局这麽多钱,但我觉得不太可能,象是勒索。并告诉我如果不交钱,便按自动离职处理,不给我人事关系。我想问学校这样做有没有法律依据?另外,如果我不交钱,学校会不会扣留我的档案?请您给我回复。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1 23:46:3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首先要看聘用合同对此是否作出约定。如学校录用你时确已支付一万元的,因为你提前解除合同而违约,那么你应支付赔偿金。不论你是否应当赔偿,扣留个人档案是违法的。很难估计学校是否会扣留档案。你可向教育局咨询和投诉。

留言者: 水草 水草的邮箱:TINNAJUN@21CN.COM [上班一族 ] [2001-08-21 12:29:43] [留言回复]
愤怒 去年我在深圳举办的"住交会"上和深圳特区报的广告上知道了一个楼盘,并且在它的强大宣传攻势下选择了订购一套单身公寓需交现金元.而当时的楼盘还在打地基的阶段,发展商也没有正式的预售合同,于是在查实了这个楼盘的建筑许可证与开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我与该发展商签定了认购书和交纳了元定金,并且在我的要求下,该发展商代表在认购书上还另加了一条就是:我公司保证在2000年12月底前签署预售合同.
但在这么长的时间里这个楼盘处于停滞状态.在今年初我就提出了该发展商违约,我要求退回我的定金.在我的一再要求下发展商在6月份让我填表并表示一个月以后可以退款,但是拖延至今没有退,我想通过法律途径去起诉,想了解一下正确途径和我的利益保障.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1 23:01:2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对方违约,你可以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对方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在程序上,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解决,也可直接向法院起诉。

留言者: LewisFox LewisFox的邮箱:lewisfox@263.net [程序员 ] [2001-08-19 13:27:15] [留言回复]
哭泣 我去年7月毕业后派遣到A公司工作,直到今年4月离职。这期间,公司以各种理由没有从学校给我提档。就是说我的档案现在还留在学校。而我的合同上写着“档案到位后上缴医疗、失业、养老保险”。
那么,我现在能要求公司补缴我的保险吗?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1 22:34:2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从公司与你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之日起,公司就有义务为你购买社会保险。你可以要求公司补缴你的保险。

留言者: deicide [上班一族 ] [2001-08-19 11:41:35] [留言回复]
高兴 您好。感谢您对我下面问的报社投稿的事给以的答复。

我还有个疑问:
如果我不是把已经刊登过(但没付我稿费)的稿件给公开发行的报纸、杂志,而是放到我自己的个人网站、我朋友的BBS、或者我自办的地下杂志的话,是否可以?

假如那个登了我稿件的杂志也同意我给网站呢?

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1 22:25:3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根据《著作权法》,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将自己的作品放到自己的个人网站、朋友的BBS是允许的。

留言者: deicide [上班一族 ] [2001-08-19 11:38:05] [留言回复]
高兴 您好!

我现在准备以我个人的名义(不准备联合电台或报社)
独立组织、筹备,独立出资搞一场文艺演出

请问:我都需要向哪些部门申请批准?申请时需要向部门交费多少?有没有演出场所、人数、时间等限制?

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1 23:08:3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根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1997年8月11日国国务院令第229号发布),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和演出经纪机构以及个体演员,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以个人的名义独立组织、出资进行营业性文艺演出并不允许。详细情况,请查阅《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8年3月5日)或直接向文化局查询。

留言者: 钟的邮箱:zp1973@sohu.com [金融业 ] [2001-08-19 00:06:24] [留言回复]
高兴 请问:担保法中最高额抵押合同设定并登记生效后,在有效期间内周转贷款(余额在最高额内)是否需到抵押物登记部门去变更登记。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1 22:18:4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本人认为无需进行变更登记。为保险起见,建议你向登记部门咨询。

留言者: binicoo 我的ICQ是:22537554 binicoo的邮箱:skyflog@sina.com [程序员 ] [2001-08-18 19:00:54] [留言回复]
愤怒 你好,我有个问题要咨询!谢谢!
我是江西的一个学生,这几天我在我姐姐和姐夫家玩,但是我发现了姐夫有了外遇,那时,我姐姐还不知道,不过现在知道了。我姐姐说,以前他们吵架时,我姐姐又是气愤,又是恼,就写了一张纸条,说要离婚了,我姐姐除了儿子什么都不要,而且还在那纸条上签了字,日期也写了。我姐姐当时只是闹着玩的,而我姐夫当真了,还把那纸条藏了起来,我们找都找不到。现在我姐夫有了外遇,而他死活不承认,我姐姐就慌了,不知道那时我姐姐写的纸条在法律上有没有效?要是判财产时,我姐姐真的除了儿子就什么都没有吗?我们对这都很着急,请您帮我们说明一下,好吗?最担心的是那纸条在他手里。帮个忙,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21 22:04:55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该纸条虽对你姐不利,但因是你姐在一时气愤之下所写,是单方面意思表示,并未达成生效的双方离婚协议,故你姐对其效力可不予承认。

留言者: 杨子 [上班一族 ] [2001-08-17 22:01:52] [留言回复]
高兴
我想咨询一下:30年前我父亲和我伯父口头协议:我父亲抚养我爷爷,我伯父抚养我奶奶。三四年后我奶奶就去世了(1976年)。但至今我伯父从未抚养我爷爷一天。我想问一下:
我伯父现在应不应抚养我爷爷?若我代我爷爷起诉我伯父,能不能胜诉?
谢谢您。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8 00:45:2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你伯父不尽赡养义务,你爷爷可以起诉。如果你已满十八周岁,你可以作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

留言者: hotter hotter的邮箱:linking@0451.com [上班一族 ] [2001-08-17 19:46:20] [留言回复]
高兴 有人借我的钱长期不还,法院已缺席审判强制执行(已公告两次),但是要执行要求我自己找到此人(自己能抓到小偷还要警察干什么?可笑!落到自己身上就成可恨、可悲了)。现在已经三年多了。
此人在俄罗斯经商,一年不定期回来几次,总是避而不见,每次回来我都不知道,认识他的人告诉我才知道。我不知他何时回来,住在那里(他有儿子住在他妈家)。
我不知该如何办,是否可以控告其欺诈,这样才能抓住他(不用我这小百姓去当警察抓人了),然后附带民事责任起诉?还有,被公告的被强制执行人竟能自由出国,让我百思不得其解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8 00:35:0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我们现在的民事诉讼、执行制度是“谁主张谁举证”,因而你应提供此人的财产或行踪情况。不能提供的,法院很难执行。对于行踪不定的债务人,无法认定其构成诈骗罪。

留言者: 学子 学子的邮箱:jecka@21cn.com [学生 ] [2001-08-17 13:49:18] [留言回复]
愤怒 律师:
您好,我是一名学生,三年前以自费生的身份就读一所大专院校,可到毕业时却因为:校方根本没把我们这种性质的学生(约有200人)上报给省高教厅,省高教厅的人也就不知道有这样一批学生。结果毕业证最后说发不了,只能发一张所谓的“学习证名”试问:我花三年的光阴、青春,正正规规的读了三年,拿个学习证明有啥用??钱用了不少,却被一些昧着良心的学校领导私吞了,可怜现在200多满怀抱负的学子、望子女成龙成风的家长们忧心肿肿....大律师,请问这种情况我们学生能状告院方吗?院方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呢?我们应通过什么途径讨回自己的利益呢??
辛辛学子恳请答复!!谢谢
众学子
2001年8月17日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8 00:28:2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如能证实你们的正规录取性质或该大专院校承诺给你们发毕业性的,你们可以以其民事欺诈为由向教育管理部门投诉,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留言者: deicide [上班一族 ] [2001-08-17 13:10:18] [留言回复]
高兴 您好!
1、近日我在某酒家吃饭,点了几个菜,其中有一菜一个多小时也没上来(时间是中午,当时酒家内的客人也确实较多)。
当我决定结票时,菜端来了,我想不要,但酒家说:不要可以,但必须交费。

请问:酒家要求我交费的做法对吗?现在的法律法规有没有规定顾客可以针对酒家上菜晚的行为予以申诉?

2、一些商店将自己门前的区域列为“本单位自留车位”

请问:这种做法对吗?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8 00:22:4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1、法律对酒家上菜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酒家作为服务者,其上菜时间应在合理的时间内。一个多小时显然超出合理的期限,你有权取消消费,拒绝付款。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2、商店对获得使用权的场地限定为本单位自用是允许的。

留言者: deicide [上班一族 ] [2001-08-17 10:37:26] [留言回复]
哭泣 您好。
几个月前我给某杂志社投了篇稿,后来稿件被刊登了。但他们至今没有给我发稿费。

现在我想把那个稿件发给另外的报社刊登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假如我给别的报社投了稿,并且也刊登了。我是否侵犯了原来刊登了我的稿件但没有给我发稿费的杂志社的相关权力?

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8 00:13:3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报刊、杂志均要求不得一稿多投。明知稿件被刊登,仍向其他报社投稿,不符诚实信用原则,不妥。对于稿费,你有权要求该杂志性支付。

留言者: 臻睿 我的ICQ是:76273804 臻睿的邮箱:jiri13@163.com [学生 ] [2001-08-16 19:38:37] [留言回复]
高兴 我想问:1光于工伤的定义是怎么样的?是工伤的话,厂房除了支付医疗费用还要其他什么支付吗?2如职工自己操作的失误而引起的伤残,用工单位需要赔偿吗?3《劳动法》有没有偏袒劳动者的倾向?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6 22:26:1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1996年10月1日起试行),“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操作的失误而引起的伤残也属工伤,但自残或蓄意违章除外。工伤待遇按《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
第十七条 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
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范围的疾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期。
工伤医疗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和领取工伤津贴的期限。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不同情况确定为一个月至二十四个月,严重工伤或者职业病需要延长医疗期的,最长不超过三十六个月。
工伤医疗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企业和工伤职工。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
第二十条 工伤职工经评残并确认需要护理的,应当按月发给护理费。
护理等级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及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全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三个等级。护理等级由劳动鉴定委员会评定。
工伤护理费依照上述护理等级分别按上年度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五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三十发给。
第二十一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辅助生产劳动需要,必须安置假肢、仪眼、镶牙和配置代步车等辅助器具的,按国内普及型标准报销费用。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并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月发给伤残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至百分之七十五。其中:一级百分之九十,二级百分之八十五,三级百分之八十,四级百分之七十五。
(二)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八至二十四个月工资。其中:一级二十四个月,二级二十二个月,三级二十个月,四级十八个月。
(三)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
(四)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并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一)按伤残等级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六至十六个月工资。其中:五级十六个月,六级十四个月,七级十二个月,八级十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六个月。
(二)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
(三)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
(四)伤残程度被评为五级和六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的伤残抚恤金。
(五)伤残程度被评为七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五条 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四十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四十八个月至六十个月的金额,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发给。


留言者: 王杰出 我的ICQ是:85753734 王杰出的邮箱:wjc71@263.net 王杰出的主页:263.net [学生 ] [2001-08-16 14:29:38] [留言回复]
哭泣 我是一名学生,父母离异。我判给母亲,母亲于95年再婚。母亲与我亲生父亲离婚时判给我母亲5间房子,于2001年2月国家进行绿化拆迁,获得一笔拆迁补偿金。我们用拆迁补偿金购买了一所两居室的楼房。我母亲想把房子进行公证,并且以后的受易人是我,而不是我现在的继父。请问律师应该怎麽办理公证?
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6 22:14:5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如未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在办理时将所有权人写成你的姓名。如已取得所有权证,将此楼房的所有权人过户给你。如不想现在过户,可由所有权人立下遗嘱,带上相关证件(房地产权证、户口簿、身份证等),本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

留言者: 宛溪 宛溪的邮箱:wanxicom@china.com [上班一族 ] [2001-08-15 01:16:26] [留言回复]
愤怒 我公司是私营企业,没有劳动合同.业务中老板在费用和业务提成中提出并实施了许多不和理要求,逼的大家无法生存下去.
业务提成按纯利润20%,而且只有年底统一结算,如果辞职一无所有.现公司有同事在没签合同下,压了一批货(发票在他手),由此来要求老板结算业务提成.请问在法律上这样以来同事会吃亏吗?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5 22:45:5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双方对业务提成和结算时间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执行。但是,就工资而言,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如你们的业务提成就是工资,没有其他报酬的,即年底结算的规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应按月结算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留言者: siyang [上班一族 ] [2001-08-14 20:19:37] [留言回复]
高兴 我想请教一下律师:我的一个朋友是卡车司机。上个月他在一家停车场(已交了停车费)修车时不小心发动了发动机,正好他车后有一个人在睡觉,不幸将此人轧死了。交警队判我朋友该负全责。我觉得我朋友即已交了停车费,停车场就有责任不该让人睡在车后不远处。
我想问一下:
1、停车场有无责任?
2、那个人自己有无责任?
3、我朋友该负多大有责任?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4 22:35:0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交通事故责任是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来认定。此人是否负一定责任应根据当时的情况具体分析。你朋友如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停车场应负一定的管理责任,但停车场的管理失职并不构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交警部门不会对此作出责任认定。你朋友可在赔偿后向人民法院起诉停车场,要求其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留言者: 邓琳 我的ICQ是:9093164 邓琳的邮箱:w0196@sina.com [上班一族 ] [2001-08-14 16:10:32]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你好!
向你请教一下:我哥前些时候去上诉,对方接到传票后,要求和解,我哥也同意了,所以得去撤诉。我想问的是:他当初交的一切费用是否会“完壁归赵”?
我先谢过了!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4 22:16:4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其他诉讼费用按实际支出收取。因此,你哥撤诉如获批准,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财产保全费用及其他实际支出的费用(如调查费、旅差费等)不予退还。

留言者: 小丽 小丽的邮箱:xsjdyfl@371.net [上班一族 ] [2001-08-14 09:24:07] [留言回复]
高兴 律师您好!我想问您一些关于担保人的问题,举例:如果一个人是一个单位的出纳,每天有大笔的钱从他手中经过,如果我就这个人向其单位进行担保,如果有意外,我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4 22:04:51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保证人应负的责任应根据保证的内容来确定。比如你承诺如某人负下债务不能偿还时,你愿意偿还,那么你就应按承诺的内容负责。详细内容,建议你查阅《担保法》。

留言者: susie susie的邮箱:dengchen@china.com [上班一族 ] [2001-08-13 16:20:11] [留言回复]
哭泣 1、房屋装修尚未交房
2、水阀未关
3、由于装修垃圾未清理,导致下水道堵塞
4、造成损失
请问责任如何认定?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3 23:35:0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有约定的,根据约定。没有约定的,装修公司应负责任。造成邻居损失的,装修公司负责任外,房主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留言者: 阳阳 [上班一族 ] [2001-08-13 15:33:01] [留言回复]
高兴 游律师:你好!看到你解答问题都是有很晚的时间,我想你一定很忙,不知道可不可以直接打电话给您?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3 23:17:1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可以啊。办公电话:0757-3362388 3362328 13902840370

留言者: cat 我的ICQ是:12955483 cat的邮箱:credit-100@21cn.com [上班一族 ] [2001-08-13 11:05:29] [留言回复]
愤怒 律师,你好。我的姐姐由于做假帐,被拘留在看守所里,但她刚刚做完人流不到一个月,我们想保释她出来候判,但不知道法律程序怎么样。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3 23:37:37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第九十六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有权决定的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根据这一规定,不能要求同时提供保证人并交纳保证金。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保证的,由决定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据此,你姐、近亲属和律师可依法提交书面申请,申请取保候审。

留言者: mailjsf mailjsf的邮箱:mailjsf@263.net [学生 ] [2001-08-12 14:48:15] [留言回复]
愤怒 你好,我同学在电子城租了一台电脑,8月6日到期,去还机器时,对方以资金不到位为由拒绝退押金,并互相推搪敷衍了事,拖延至今仍不给确定答复。我们有合同,该如何处理合适。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2 21:46:3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向消费者协会投诉,仍不能解决,向法院起诉。

留言者: 心雨 心雨的邮箱:sunshinylove@sohul.com 心雨的主页:sinky.abc.yesite.com [上班一族 ] [2001-08-11 22:58:58] [留言回复]
愤怒 我想请求您们的帮助:我户住在四楼入住时间是98年十二月,时隔一年多后三楼住户进行装修,擅自拆除了卫生间与厨房间的承重墙的2/3,并于00年5月搬入,到00年9月中旬,下户人家反映我户有渗水现象但我户没有迹象经过物业检查也无发现有任何不妥之处.现在下户人家已将我户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是我户的不是还是有其他的原因(是否会是下户自身的原因所造成?)急求得到您们的帮助,如果可以请尽快通知我们,十分感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2 00:23:3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家可以渗水现象是三楼住户装修所致为由进行抗辩。具体渗水原因,以鉴定为据。

留言者: wfwh 我的ICQ是:48399707 wfwh的邮箱:wf_wh@sina.com [上班一族 ] [2001-08-11 17:29:23] [留言回复]
愤怒 我丈夫有了第三者,要和我离婚,我们已经结婚25年了。我好象知道离婚后财产是要双方平分的,但以前家里的财政收支是由他管的,我不太清楚,另外他还有一股票帐户,里面的情况我也不了解。请问我怎样才能最大程度上保护我的权益?比如了解家里的财政情况,了解他的股票帐户情况,有没有把资金转移到别的地方?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2 00:15:49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这就要靠你平时多加留心了。比如与他多交谈,多了解他的经营情况,留心他的股票账号、银行帐号等资产,记下来。

留言者: deicide deicide的邮箱:copyx@163.com [上班一族 ] [2001-08-10 14:19:48] [留言回复]
愤怒 律师您好。

某天我看了一场演出,我是从演出方的正式公开渠道购票进入演出场地观看的演出。在演出中,我拍了几张照片,之后我把照片拿给了朋友看,并放置到了我的个人网站。此举引起了演出方的不满,他们说我侵权了。

请问:1、如果我是从正常渠道买的票(假如我已没有票根了),那么,在演出场地,假如我被人打了或遭受了其他损失,我是否有理由向演出方索赔?
2、既然我是买了票的,那么我在看演出时拍的照片是否算是侵权(比如版权什么的)?

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2 00:00:06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1、演出时被打或被偷不能向演出方索偿。但能否向影剧院索赔呢?被打或被偷等影剧院很难控制的事情,本人认为也不应赔偿。但如属影剧院设施不安全所导致的看客损失,理当赔偿。
2、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构成侵权。你私拍演出照片并公开放置到个人网站的行为应属侵权。

留言者: ene ene的邮箱:ene@263.net [学生 ] [2001-08-10 09:55:51] [留言回复]
高兴 我现在找到一份工作,不知道要和公司签订什么法律合同
还有要看这个公司是不是合法的要看它的什么方面.
请你帮帮我.谢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11 23:14:24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应当与公司书面签订劳动合同,并具备以下条款:(一)劳动合同期限;(二)工作内容;(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四)劳动报酬;(五)劳动纪律;(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以及其他内容。
合法的公司主体资格应当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证照。特殊行业的还应有其他证照,如经营香烟的要有烟草专项营许可证照,饮食的要有卫生许可证等。

留言者: 学生 学生的邮箱:clothing.zh@263.net [学生 ] [2001-08-09 10:19:55] [留言回复]
愤怒 律师先生,您好!
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户口迁移的有关法律法规。
我九九年毕业于南京气象学院,户口迁出时由于某种原因,我已从分配单位辞职,分配单位将户口迁移证和派遣证原封不动的给我了,让我退回原校。谁知学校也不接收,造成了我现在进退两难的口袋户口。现在我考到南京某大学的研究生,该校的保卫处说只要原校在迁移证上改动一下,迁往地改为现大学,再盖原校所在地派出所的章即可。谁知执行起来上述两个单位都不同意。不知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地方法规)对这种情况有规定的,我应该怎样办?
网管oklawyer在2001-08-09 23:53:3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你的这种情况,户口迁移相关规定没有涉及。个人认为:因原迁入地并未办理迁入手续,故无法要求他们出具相关证明;持户口迁移证和派遣证、研究生录取通知书到原校所在地办理手续较为合适。

留言者: yhl yhl的邮箱:yhlsyd@0451.com [上班一族 ] [2001-08-09 08:54:24] [留言回复]
高兴 关于养老保险的问题。
1)请问当前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金的缴纳比例是多少?
2)由单位缴纳部分让个人缴纳是如合法?

网管oklawyer在2001-08-09 23:38:43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包括划入个人帐户的部分),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1997年不得低于本人缴费工资的4%,1998年起每两年提高1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的8%。有条件的地区和工资增长较快的年份,个人缴费比例提高的速度应适当加快。
在黑龙江,根据《黑龙江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8月1日起施行),企业应当按照上一年度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应当按照本人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的4%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每两年提高一个百分点,直至达到8%(现在是2001年,应该是6%了)。
单位缴纳部分应当由单位缴纳,不得强迫个人缴纳。当然,如果个人自愿缴纳的,相信并不违法。

留言者: 阿丫 我的ICQ是:无 阿丫的邮箱:yangxiouli@263.net [上班一族 ] [2001-08-09 00:48:42] [留言回复]
哭泣 尊敬的律师,您好!
又要麻烦您了。
请问:
我和他如何办理协议离婚?协议书怎么写?必须注意哪些问题?

吵架、分居、与他人同居如何作为收集感情破裂证据?他去
外地工作几个月,曾回来过几次,算不算分居?

我和别人在外面或他的住处隔三插五见面,并有亲密接接触,算不算同居?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何收集证明?同居的界定范围是怎么样的?

在这个过程中我有没有触犯律?
网管oklawyer在2001-08-09 22:53:20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关于办理离婚手续,(网管oklawyer在2001-08-08 22:28:38回复说.....)“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即是说,与丈夫协商后双方同意离婚的,根据上述规定写好离婚协议书(内容如:1、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合同意离婚;2、子女由谁抚养,抚养费支付多少;3、共同债务多少,由谁偿还。4、共同财产多少,如何分。)后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到法院起诉。
到外地工作,不算因感情不和分居。婚外恋行为受道德所谴责,法律不予调整。你的这种行为不算同居,同居一般指共同生活、共同居住。

留言者: 阿丫 我的ICQ是:无 阿丫的邮箱:yangxiouli@263.net [上班一族 ] [2001-08-08 18:18:23] [留言回复]
哭泣 尊敬的律师,您好!
那还想请我问,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该如何收集和如何协议离婚?请明示为谢。
网管oklawyer在2001-08-08 22:28:3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收集,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等方面,比如实施家庭暴力的证据包括受伤情况、病历、医疗单、知情人证言等,比如双方曾经有离婚意思的表示包括一方书写的字据(如悔过书)、居委会的调解证明等。
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 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留言者: john john的邮箱:gz-john@163.net [上班一族 ] [2001-08-08 13:45:52] [留言回复]
高兴 我是广州市居民,在2000年购买商品房时,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第十条写着:“甲方须于2001年3月31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乙使用”。开发商在后面加上:“乙方收到交楼钥匙后三个月内免交物业管理费,三个月后按规定缴交物业管理费。乙方同意甲方于2002年6月3O日前完成综合验收,并取得合格证。”。我在开发商所加的内容上签名同意。
现在开发商交不出“三书一证”,说原因是小区还有楼在建,不可能进行综合验收,要通过综合验收后才有“三书一证”,在今年6月之后才有单体验收的规定,所以只有开发商开出的“二书”,坚持要我收楼,而且不承认逾期交楼。
请问是否要通过整个小区综合验收后才有“三书一证”?若小区未建好,其中有一栋楼已建好交楼,开发商无“三书一证”,业主该不该收楼?有哪些有关的法规?我能否追究开发商的逾期交楼责任?我将来收楼后,还能不能免交三个月物业管理费?
网管oklawyer在2001-08-08 22:16:28回复说..... oklawyer@163.com http://oklawyer.126.com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第十七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量监督、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和下列要求进行综合验收:(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住宅小区等群体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分期开发的,可以分期验收。”
因而,经验收合格后,可交付使用。既然已约定“收到交楼钥匙后三个月内免交物业管理费”,无论何时交楼,你均有权免交三个月物业管理费。